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听取了中国科学院对于实施知识创新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再次提出培养造就创新人才,健全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的教育体系,着力解决关系国家长远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回归大学本位,培养创新人才又一次引起教育界的关注。 大学:保存国家和民族元气的地方——著名学者、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访谈录本报记者 贺小巍 所谓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 1931年,42岁的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先生在就职演说中给自己心目中的大学下了一个定义。当时间跨越到21世纪的今天,梅先生可能无法想象,自己对大学的定义已经被完全颠覆。 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看望著名物理学家钱学森时,钱老曾发出这样的感慨:回过头来看,这么多年培养的学生,还没有哪一个的学术成就,能跟民国时期培养的大师相比!钱学森认为:“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 “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这句话因为切中了中国教育几十年来的痛处,而被许多网友上升到“国问”的高度,并期待整个教育界乃至社会各界共同破解。 在今年年初的全国两会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纲要)提出 “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标志着中国教育改革开始步入 “深水区”,探求“去行政化”之路。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专访了曾提出过 “行政化是学术的天敌”、“让大学回归本位”等观点的著名学者、博士研究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先生。 行政干涉教学不啻于“教鱼游泳” 记者:长久以来,教育界对高校的行政化而非学术化的现状,给予了多方面的抨击,认为高校应该回归教书育人的本质。在两会期间,教育部官员也正面回应了去行政化的呼声,表示将会在许多方面给高校松绑,明确高校办学自主权,您作为一个大学校长,怎么看待高校的行政化和去行政化的问题,如果说行政化制约了高校的发展,它表现在哪些方面? 贾宇:高校的行政化大家的理解不太一样,实际上,高校的行政化大家说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层面是高校的内部管理很像行政机关,它的运作模式是按照一个行政机关的模式去运行的,而不是按照一个教育机构来运转,不是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生为中心。这样就使得大学作为一个教学机构它本身应有的一些功能没有发挥出来,导致高校越来越像政府机关,它的机构设置、运作模式、权力配置都是按照行政体系的一套来运作,实际上就把学术在高校的地位边缘化了。另一个层面是说,在国家的整个资源配置和管理体制中,把高校更多的当成了一个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把高校纳入了行政管理的序列。 目前大家所说的高校行政化基本上体现在这两个层面。那么如果要探究高校行政化的根源,我看还是管理体制问题,是由于国家把大学在管理模式的设计上,更多的设计成了一个行政机关下属单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办学主体,一个教育机构。这就导致学校内部的管理,也不得不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运作。管理体制上的行政化和学校内部运作的行政化是一个因果关系,因为就目前来说,高校不可能脱离现有的管理体制独立运行。 记者:那么从您和您所在的西北政法大学来说,在当前的这种体制下,对去行政化作了哪些努力和探索? 贾宇:从我们西北政法大学来说,一直在努力改善校内的管理问题,我们明确提出了要反对学校的行政化,突出学术权力和学术价值,比如我们学校从2004年以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和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主任都推荐德高望重的、在学术上有所建树的教授去担任,行政领导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和教师职称委员会这两个最重要的学术评价机构的主任,让学术的归于学术,行政权力不要给予太多的干涉。学术管理行政化是学术的天敌,学术自治是所有学者的理想,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野亦是学术自由的核心问题,大学必须有学术创新的广阔空间。虽然我也是个学者,但我的校长职务,有时候可能要求我瞻前顾后、平衡左右,使我无法以纯学术的眼光来判断学术问题。所以这些职务,我们都交给德高望重的纯学者来担任。这样,就可以引导教师专心致志于教学科研,不必羡慕一官半职,不必存心疏通关系。 记者:把学术归于学术,这应该是一个比较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那么这种现象在其他高校是什么情况呢? 贾宇:当然其他高校也许有他们自己的特点和理念,但就我了解,目前国内高校里面绝大多数都是校长来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主任的。我们在校内意识到这个问题,就从我们能力范围内来改变这种现象,校内尽可能提高教师的地位和教师的发言权,试图让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分野,学术评价的问题不要由校长的行政权力来左右。还比如学校办公场所比较紧张,但我们从2006年开始,书记、校长和学校行政机构带头腾出北区的办公室,给教授配独立的工作室,用来辅导学生,进行学术讨论、学术研究,这在其他大学里基本上也是没有,我们所做的这些就是尽量想办法提高教师在学校的地位,提高教学科研在学校的地位,想把学校办得更像一个学校,而不是一个行政单位。这是我们去行政化的一些努力。 但实际上,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很难彻底地做到专家治学和高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学校自身内部的改革和改善是非常有限的,更重要的行政化是教育管理体制的行政化。管得太细太多,就像父母管儿女一样的管理,比如去年饱受各界批评的本科教学评估,管到每个老师的教案,太细了,我们有教授有个形象的比喻,叫做“教鱼游泳”,意思说,人害怕鱼不会游泳,然后跳进水里去教,这是非常荒诞的事情。 给大学以独立的办学自主权 记者:针对大学的去行政化,有人提出去掉校长的行政级别,但也有一些人提出反对的意见,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贾宇:大学校长的级别,取消还是不取消,两者都有道理。取消的,意思是不要把大学纳入行政序列;不主张取消的则认为整个社会都是一个行政化的社会,如果单单把大学校长的级别取消了只会让大学更加边缘化,更加没地位。其实取消不取消这个级别和大学的去行政化没有直接的关系,最主要的还在于我们有没有一个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设立,有独立办学自主权,符合教育规律去办学的高校体制。如果有,那给不给级别都是次要的。但大家担心的是,取消了行政级别,独立的办学自主权还没给,那岂不是什么都没有了,原来还可以拿级别抵挡一阵子行政干预,争取一些应有的权利,现在级别没有了,那教育行政部门一个副处长都可以把你指挥得团团转。 记者:行政化对大学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贾宇:首先,应该说,每所大学都有自身的特点,他的学科设置、学科特点、研究领域和中心任务都是不同的,但在我们行政化的指挥棒下就会以一个几近于相同的模式和体系来对你进行考评,这种评价体系的设计是非常长官意志的,比如说,对所有大学都有实验室设备有多少的指标,你想想,对于一个文科类大学,人文社科类大学,怎么可能去配备那么多的实验室,爱迪生可以在实验室里经过无数次试验发明电灯,你能想象马克思不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和实践写出《资本论》吗,其实社会就是人文社科类大学的最好实验室,人文社会大学的老师和学生要做大量的社会调查和实践,然而对这种社会调查和实践没有科学的评价体系。这种僵化的考评体系,只会给大学更为严重的束缚和日益错误的导向。 其次,我们认为,不是说政府不能管大学,而是说政府应该只管好方向性的东西,而是政府管得太细就管不好了。大学都搞得千篇一律,没有自己的特色。为了能够达到所谓的“大学”标准,工科也办法学,法学也办工科。导致学生和学科的质量都在下降。现在这种把学科、教授、学生都按计划配置好,教授要发表多少文章,发在什么地方,都要有要求,规定的这么细,让社会上人觉得很可笑,没有自由,就无法培养合格的人才。 所以说,大学的去行政化,要害是整个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给大学以办学自主权,给大学以区别于行政机关的独立的法律地位。我们的教育要培养人才,要做教育大国强国,这条做不到,我们的教育没办法脱离这个窠臼的,我们也培养不出来一流的创新型人才。 解答 “钱学森之问”,需要政府解套 记者:“中国大学为什么培养不出来杰出人才”是钱学森老先生一生都在追问的一个命题,也是困扰了中国教育界多年的命题,作为一个高校校长,您觉得这个问题好回答吗? 贾宇:这个问题好回答,但不好解决,这是一个非常浩大的工程。 首先要说,我们为什么培养不出来杰出人才,这和大学行政化是一个因果关系。行政化了以后,对大学校长的要求,对于大学教授的要求,对于学生的要求都是千篇一律了。 多元才能创新,千篇一律怎么能够创新呢?看看我们的大学,从招生开始所有学生都答一套卷子,过了分数线上大学,过不了就淘汰。一个大学丧失了在招生、教育、科研方面的创新能力,丧失了学院的特色和个性,没有追求学术的积极性,只有追求权力的积极性,怎么可能有创新能力?一个丧失了创新能力的大学体系,怎么可能培养出来具有创新精神的杰出人才? 再看看我们的学生和学生所处的高度紧张的就业环境,原来的大学生,在大学的求学基本不带有太大的功利性和目的性,就是为了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学点真正的东西。可是现在的学生呢,从一进校门就为自己设定了目标,考研、出国、过级、考公务员、考司法考试,整个大学过程都围绕着这些目的去学习,他怎么有可能去渊博自己的知识,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学生跟着就业的指挥棒走,不能怪学生,但客观上学生就没有了创新的积极性,和就业无关的,他不感兴趣。一批批学生都是这样,他怎么创新。整个社会,人才的概念没有,就看你的文凭高不高。 记者:其实高校应该也注意到了这种从招生开始带来的弊端,所以,以北大、清华为首的名牌大学开始了自主招生,这种自主招生会不会对培养创新人才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贾宇:我想他们的初衷是好的,但这件事情的最后走向完全出乎大家的意料。我想说的是,整个社会在呼唤人才概念的同时,也要给大学一个信任度,给大学一个自主办学培养的空间。就拿北大、清华的自主招生改革来说,这个消息一经公开,迅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但也引起了全社会的监督。看你招什么样的人,一旦这个人分数很低,不管他其他方面才能高低,一定是关系户,一定是有背景,逼得大学不得不像原来一样,招的还是中学里面成绩最好的、拔尖的学生,天才一个都招不进来,自主招生也就变得毫无意义。本来是想招一些有创新潜力而不是学习机器的人才,可最后是天才招不进来,也不敢招,没办法,大学校长和中学校长都顶不住这个压力,舆论的压力。 社会一方面要求大学培养创新型人才,一方面却又不给大学选拔和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空间。当然社会上这种顾虑和担心有没有道理?有道理,确实社会风气不好,腐败现象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空间,大学也不能幸免。但是问题总有两个方面,按照这种不信任的话,只能在舆论的压力下,迫使教育主管部门对大学进行更严密的管理和指导,大学就更培养不出杰出人才、创新型人才了。改革必须要付出代价,这个是肯定的,但我们要看,这个代价是不是值得,是不是会换来一个更长久的、更大的利益。 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我很心痛 记者: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山东济南经过层层考试,选拔出了五名掏粪工,其中有一个就是学法律的,您作为政法大学的校长,看到这则消息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贾宇:很心痛。首先我声明一点就是,工作本身无贵贱,对这些孩子们的选择也无可指责,但实在用不着十年寒窗,四年大学本科教育后去干这个工作。我想这个工作去做,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最好还是要把他们放到更有用的地方。 我不希望我们的大学生去做这样的工作跟对这个工作本身是否尊重是两码事,没有关系。甚至我认为他们都是很优秀的,就像其中一个女孩说的,我总不能大学毕业了还当啃老族吧,我得先有一碗饭吃呀。上面这些现象本身的褒贬我们不谈论,我想需要反思的是我们的人才培养制度是不是出问题了。是不是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了,我们这么大的高等教育投入,是不是让这些大学生们都有他们发挥才能的地方了,这确实是我们的政府和社会要思考的地方。 记者:一个奇怪的现象,本来我们的社会经济越发展,问题和纠纷越多,越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可现实却是有那么多的法学毕业生,毕业即失业,没有用武之地,没有属于他们的一个舞台。这个现象您怎么看? 贾宇:你说的没错,按道理来说是这样的,我想这个问题要分三个层面说。 首先,我们的法律人才的质量怎么样?国家需要法律人才没错,但是不是法律人才的素质,对法律知识技能的掌握,都符合人家的要求。原来全国就那么几十所法学院校,现在670多所大学都办法律系。在校法学学生达到40万,你能说这些法学学生都是符合要求的。 其次,社会纠纷和矛盾在增多,但我们的法制是不是在迅速发展,我们司法机关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是不是在不断的提高,我们司法的威信是不是在不断提高,这些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并不是想当然的认为,我们在搞法治国家,社会就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才。 最后,法科学生自身来说不要把自己局限在公检法司。比如你们新闻行业也可以介入,法律的思维方式对新闻的采写很有帮助。另外,公司需要,社区需要,基层也需要。考村官呀,考社区呀,都是就业途径。任何国家法官、检察官的数量都是有限的。 当然,从总的方向上来说法律人才的未来是很好的,这个没有问题。关键是要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末端的淘汰,高端的再提高,法律人才素质提高了,就业也会提高。 记者:还有一个现象就是,有些法学毕业生本身也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就因为通不过公务员考试而不得不徘徊在法官、检察官队伍之外,而现实却是我国西部基层法检部门法学人才严重的断层和缺口,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贾宇:这个问题其实国家也早已有所意识,早在几年前中央政法委就有过两考合一的想法,就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可以不用参加公务员考试,自动取得进入法检队伍的资格,可是后来因为部门的衔接问题,一直没有能够得到落实。这就导致许多通过司法考试的因为通不过公务员考试,无法进入法检队伍而法检队伍内部又面临着断层和缺口。 当然,这些年我们通过对西部基层的降分等措施,在缓解这个困境。我是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的成员,当时也有很多人对于西部降分不支持,说要维持法律资格的统一,但我提出一个观点就是,你不能为了给将要饿死的人吃鲍鱼,而连馒头都不给他们吃吧。司法考试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法官检察官问题,这样的考试将没有任何意义。 记者: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最后能不能简单谈一下您所理解的大学和大学精神? 贾宇:蔡元培先生早就说过: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我想这就是最好的大学精神,而谈到大学,我要说,大学是社会和民族的脊梁,人才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一定要想方设法保留大学这块净土,大学里边有了创新和自由,国家和民族就有了未来和发展,大学,是保存国家和民族元气的地方。(图片 母家亮摄) 来源:
2010-05-05守护司法良心 践行司法为民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 宇 2010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司法作风和法院文化建设,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作为司法人员的核心价值观,是容易为大家所接受的。为什么还要把“为民”列入核心价值观?如何理解和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存在何种内在的逻辑关联?笔者结合数次聆听王胜俊院长主要讲话的体会,试图侧重这一个方面谈点认识。 一、司法为什么要“为民” 其一,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中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事业就是要维护、发展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坚持司法为民,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司法过程中方能够得到实现,我们党方能够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1)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学习贯彻“依法执政”科学思想的基础上作出的理论创新,是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运用于司法实践的科学概括,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和基本价值取向。(2)司法为民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是国家软实力的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硬实力”主要指的是经济、科技和军事实力,而“软实力”则是指文化和制度以及核心价值观。而现代国家之间的竞争,经济科技军事力量固然重要,但制度文化建设同样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我们的司法只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才能够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提升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力。(3)司法为民还是增强政党统治合法性的关键,也是现代民族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维护统一、稳定、法治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如德国学者韦伯就曾经提出统治的“合法性”论题,韦伯所述的统治的合法性的核心就是“能够得到大多数人拥护”。韦伯的这一观点,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民族国家的统治奥秘和治理要诀。 其二,司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创新。从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起,人民司法事业在党的领导下,不断走向规范、完善。其间虽然历经了曲折和坎坷,但形成并始终保持了优良的司法为民的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虽然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反映和体现时代的特征,但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不能改变,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始终不应丢弃。强调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是对法律工具观的一种观念扭转。司法为民要求司法体现人文关怀、改善司法作风,树立正确的司法目标和理念,从而展现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新时期的时代特征。 第三,司法为民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司法的紧迫要求。当前,我国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经济总量在大幅增加,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国际影响不断扩大;但另一方面,社会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社会贫富分化严重,阶层利益分化严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矛盾类型日益复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大量出现,社会不公正现象突出。社会急剧转型中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急剧增加,必然导致很多的矛盾和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向法院。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显示,198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总数为85.3万件,199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为469万件,而2009年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数量已达到1137万件。在社会矛盾集中喷发的转型时期,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和司法责任就显得尤为重大,因为司法是“制度化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只有坚持司法为民,才能够妥善运用调解、审判等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司法机关才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的政治方向,完成当代中国社会赋予司法的政治使命。 二、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司法为民 作为社会正义维护者的广大司法人员,只有坚持司法为民,才能够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法治目标,只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才能够增强群众观念,加深群众感情,改善司法作风;才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利益,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那么,在司法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 (一)司法为民是职业司法的努力目标。司法为民并不等于大众司法、民众司法。司法为民和职业司法并不矛盾,具有统一性。努力提升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推行职业司法的过程中,我们出现了一些偏差,那就是重视司法的技艺训练,而忽视司法的良心培养。司法为民的提出,实际上是对司法良心的重塑。但是强调司法为民,并不等同于把司法的主体定位为普通群众。(1)从司法主体上来看,现代司法应当是职业司法而不是大众司法,司法为民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而不是普通民众,这是因为,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裁判权”,是一种国家的职权和公务行为。司法为民从历史逻辑上,承接了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但司法为民与历史上的为民司法又不完全相同。大众司法的提法容易让人形成司法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误解。而司法为民,虽然同样强调司法不能够脱离群众,但这是职业司法人员的努力目标,即要求职业司法的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职业司法者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2)司法裁判的渊源和依据主要是法律,即由有权立法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政策、风俗、惯例、判例、衡平等其他非正式法律渊源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法官认可为判决的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渊源在司法中只能扮演补充角色。所以司法中不能用这些非正式法律渊源去取代正式的法律渊源。(3)司法裁判中理解和运用的法律原理应当主要是“法理”而非“常理”。早在17世纪,英国的大法官科克就论证了“自然理性”与“人为理性”的差异,论证了司法职业化和职业理性的正当性。这种历史传统表明,很久以来,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崇的“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理性而不是简单的常理、道德哲学或权宜的政策,而是一套由法官提出并在他们的司法决定中表述或隐含的学理体系。之所以坚持司法之“理”主要是法理而非常理,这是因为,常理属于经验性知识,具有非系统性等不足。在司法中,常理固然是法官认识案情、解释法律、展开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基础,法官运用常理也可以检验和校正法律推理的过程和裁判的结果,甚至法官还可以将常理作为法律论证的资源。但是,我们不能过于夸大常理在司法中的作用,更不能用“常理”去简单取代“法理”。(4)司法为民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脱离司法为民的司法宗旨和理念,司法就可能蜕变,就可能脱离民众,最终会被民众抛弃。司法为民的核心是要求广大司法人员重塑司法的“良心”,而良好的司法愿望如果能与高超的、职业化的司法技艺和技能相结合,司法公正就能够圆满实现。 (二)坚持司法为民,有助于促进法官正确运用法律方法。“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几千年前的思想先哲孟子的名言。众所周知,立法者首先会在法律条文中融入自己心目中的公平正义理念,不过,立法者通过法律语言固定下来的正义,只是一种处于静止状态的“正义”。而再公正的法律规范、再美好的法律愿景,都需要借助于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贯彻落实,所以司法人员是真正能够将国家的立法正义运送到广大民众心中的社会正义的运输者。因此,高素质的司法主体就成为司法正义实现的关键。近年来,在推行司法职业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单纯强调“司法技术”的司法哲学倾向。按照这种观点,似乎一名司法人员只要掌握了丰富的司法“技巧”和手段,就能够正确裁判,就能够发现裁决案件的“唯一正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发现,如果司法技巧被某些失去了司法良心的司法人员所掌握,则这些技巧就会蜕变为司法的“奇巧淫计”,异化为瓦解司法公正的手段、解构法治和颠覆司法公正的因素。所以,坚持司法为民的核心理念,有助于防止和克服法官玩弄审判技巧,使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够与铁肩担道义的司法灵魂紧密结合,使高超的司法审判技巧能够成为社会正义的看护者而不是社会正义的埋葬者。 (三)司法为民的实现,需要法官树立司法良心,更需要司法制度的监督和制约。司法人员的自我约束与司法制度的监督和制约,两者不可偏废。每一名司法人员,首先应当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和价值观,强化自我约束和监督意识。司法人员具备高素质的法律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规范,具备慎权、慎独等自我修养,只是司法为民和司法廉洁实现的内在要素。但好的制度能够使坏人变好人,而不好的制度,则有可能使好人变为坏人,落入“清官堕落定律”制度陷阱。因此,健全、系统、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施,同样是保障司法廉洁,落实司法为民的关键环节。在当下的司法背景中,一方面要大力宣扬优秀法官的典型事迹,另一方面,则需要大力惩戒司法违法行为,以防范和克服人性的弱点,确保司法为民具备良好的主体条件和制度环境。 (四)实现司法为民,需要正确理解和推行“司法能动”。在追求司法的实质公正和衡平正义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司法能动的哲学观。对这种司法哲学观点,我们需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谨慎推行。原初旨意义上的“司法能动”发端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它指的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立法性司法”和“造法性司法”。就美国的经验而言,司法能动需要具备很多条件,包括良好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经验和知识,法官终身制,具有高度的社会正义使命感,法律职业群体享有良好的职业声誉,以司法的独立、公正、权威廉洁等为前提,法官具备高超的司法技巧等等。其中,高素质的职业法官,是美国司法能动得以成功运作的主体条件。这一历史事实表明,司法能动需要以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为前提。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能动比司法克制对法官的要求更高。就目前我国推行司法能动的状况来说,扩大司法管辖,强化司法利民、便民、亲民,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生效裁判的执行率,都是正确的“司法能动”,但是也出现了任意“能动”缩小立案管辖范围、任意超越法律进行裁判等不足,这些都是需要改进和纠正的。 三、如何正确理解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的关系 其一,司法为民和廉洁司法、公正司法的追求目标完全一致。司法廉洁是司法为民的最基本的要求和司法职业的道德底线。法官的素养具有多种,但最基本的素养应该是:不贪赃、不枉法。因为司法权力一旦被“寻租”,则不仅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反会因为司法贪贿而导致腐败,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严重损害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可见,司法廉洁虽然是司法最基本的理念,但又应该是核心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廉洁是司法良知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底线,应该成为司法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二,贯彻和落实司法为民,从高标准要求来说,就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意味着,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司法程序、对法律能够准确理解、对法律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判,此外,还包括在疑难案件中能够衡平司法。所以,公正司法意味着法官能够将一般情形下司法的形式理性与特别案件中司法的实质理性紧密结合。 综上,践行司法为民,需要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始终心系民众,在坚守司法廉洁、守护司法良心的前提下,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向社会运送公平和正义。
2010-05-04记者:近年间,高校学术腐败、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经常会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中,您在高校和学术界多年,怎么看待高校屡屡出现的这种学术不端现象?这种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主要表现为哪些形式? 赵馥洁:近年来,甚至可以说是十多年以来,学术界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高校和学术机构的声誉,让人很痛心。 据我所了解,目前学术界的不端行为大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个是抄袭:论文和学术著作的抄袭现象,在一些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里面时有发生,为了更快捷地追求利益,嫁接抄袭国内外已有的学术成果,或者改头换面当做自己的学术成果。有的文章还发表在一些权威杂志上,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第二种现象就是学术评估、审评的材料造假,包括一些学术机构在申请项目、评奖和评职称申报的材料中掺杂水分,甚至是明目张胆地伪造数据和观点。第三种就是学术交易。比如一些学者为了发表文章、出版著作、申报奖项、评定职称等,不是通过正常的学术渠道去争取,而是通过拉关系、利益交换,甚至用权力干预来获得,这在学术界不在少数。学术交易相对于学术腐败的其他形态而言,是更让人痛心的行为。一般的抄袭、拼凑不过是学者个人单方面的学术道德败坏,而学术交易成了一种双向的互动,这无疑将进一步加剧学术腐败。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几年,这种不良风气由原来的一些边缘学科和不知名大学,开始向各种学科和知名大学侵蚀,这不得不引起学术界和有关监管机构的注意。 记者:我们看到,经常有一些作假的论文和学术成果是通过知名的学术杂志发表的,这又说明了什么? 赵馥洁:这还是我上面所谈到的那个原因,就是一些非学术因素的影响和干预。一些报刊编者在发表学术论文的时候,不是着眼于论文的质量和水平,而是看与学者的个人关系、学者的名望,甚至看对刊物的经济利益。学术的判断标准被非学术的因素干扰和扭曲。 记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学术界都是让人感到很神圣的一块净土,因为学术的纯洁和进步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那么这些负面事件对学术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里? 赵馥洁:首先毋庸置疑的就是严重影响了学术的健康发展。学术的研究本来应该是学者们通过端正的学风、认真的态度和兢兢业业的工作所取得的,而不应该是以歪门邪道、不道德的手段窃取得到的,这一点严重影响干扰了学术本身的健康发展。其次,影响了学术评估氛围的公正性,使学术评估的公正价值失落。第三,对社会道德、社会风气有不好的影响。学者应该是社会风气的表率,当学者不能以学术良知来端正自己的品德,必然影响到了社会的风气。第四,使一些真正的学者,他们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以及他们在学术研究中所体现的学术品格,会被这种不良的风气所遮蔽和压抑,因为不良的现象、成果如果得逞的话,势必让一些兢兢业业搞学问的、甘于坐冷板凳的人不被社会、学术界、知名刊物所关注、所重视,他们的这些精神、人格和学术风范就被遮蔽了,不利于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的健康发展。 记者:那么您认为,造成这种学术不端风气的原因是什么?哪里出了问题?应该怎么改变? 赵馥洁: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首要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的一些负面效应,比如唯利是图、功利主义、利益至上这些风气侵蚀到了学术界,使一些学者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不能安于学术研究,急于出成果,然后用成果来换取名誉、地位甚至金钱,自己的学术人格和价值观念受到了扭曲。在这些诱惑下,有些学者坐不住了,开始私欲膨胀,把对名利的追求高于一切,价值观念受到异化。 其次我们的学者继承历史上的一些优良传统、优良学风的精神淡薄了。历史上许多大学者在创造了学术理念的同时,也培养了优良的学术精神和治学作风,特别是一种学术自律精神,而现在的学者就缺少这种自觉的学术人格追求。所以我们当前在培养学者过程当中,应当特别重视学风教育,特别是年轻学者,不只是要求出成果,还要优化学风。 再其次,我们现在学术成果的评价评估体系,不成熟,不健全,不科学,给造假者钻了空子。目前学术评估上的最突出表现是只看量不看质,以量代质、量重于质,很多评估当中要求你发表了多少篇文章,出版了多少部著作,在什么种类的杂志上发表,还包括评估专家、教授、学者等,只重发表学术论文和学术成果的数量不重质量。事实上,把学术研究的成果数量化,是一种简单化、不科学的评估方法,只是操作方便。但很明显这不是一种科学、全面的方法。 要改变这种现象,急需推出完整的、健全的、科学的学术评估体制,要建立一套既推进学术发展,又体现公正性的评估体系,这是当务之急。
2010-03-30牟新生:倡议领导干部带头说真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牟新生称应加强民主,加强工作作风建设,让大家畅所欲言 (新京报2010年3月9日第A12版) 中国社会发展到新的阶段,需要新的思想解放,需要真正的内部改革,特别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核心就是公权力的法制化。首先还是加强民主,改进作风,风气变好,社会风气就会变化。 ——牟新生 67岁的牟新生以直言而闻名。为了说真话,他付出了不少代价。到全国人大第一次发言就捅了娄子,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放炮”。 本报围绕“说真话”对其进行了专访。 ■ 人物介绍 牟新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生于1943年12月,陕西扶风人。1968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1998年12月任海关总署副署长。1999年2月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2001年4月任海关总署署长。2008年3月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牟新生曾参与查办“厦门远华走私案”,赖昌星曾经想要“灭了他”。 【说真话】 我一直比较敢讲真话 为何真话少、官话多?中国几千年的皇权意识作怪,官本位的思想太厉害了。 新京报:你看到张维庆委员对于“官员说真话越来越难”的言论吗,有什么感受? 牟新生:看到了他的讲话,很赞同,很有同感。 新京报:现在在一些地方,真话少、官话多,这是为什么? 牟新生:我个人的看法,现在一些地方的工作作风、文风、思想作风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腐败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中央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每年抓出来的省部级干部还是很多。改革开放成就很大,但社会发展不平衡,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不协调,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这是根本的问题。 另一个,也是中国几千年的皇权意识作怪,官本位的思想太厉害了,一些领导干部自觉不自觉就有这样的想法。 新京报:你当时在海关总署当署长时,敢不敢讲真话? 牟新生:我一直比较敢讲。我补充一点,腐败问题解决不好与用人机制也有关系。我曾给组织部门提过意见,本来各项法规规章都很不错,但没有执行到位,在目前体制下,地方和单位一把手的权力高度集中,特别在用人上。我在海关10年,当一把手8年。感觉就是一把手权力太大,尤其在用人上,说一句话,别人很少敢说不。后来发现这个问题,就很注意了。 【领导视察】 应对领导地方有“规则” 有的领导去视察,周围几十个人前呼后拥,大部分都是民警和干部化装的。 新京报:一把手的话对干部选拔有多大的作用? 牟新生:决定作用。干一把手时间长了,如果一把手有点意思,都不用直接表白,下面的人马上顺着你来,这种机制很危险。我发现这个苗头后就特别注意,后来就发现有的人不是我看到的那样,有的干部是两面人,领导面前一套,群众面前一套,群众评价和我的评价完全不一样,我就特别注意,领导人的决定起关键作用。 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好多问题解决不了,表现在用人上特别明显,制度是制度,说一套做一套——靠小集体定名单,靠主要领导定名单,视野不开阔。 新京报:张维庆还讲到领导下基层视察、调研的真实性问题,你怎么看? 牟新生:这个问题是存在的,譬如有领导下去视察,当地都预先进行了周密部署,安排得非常具体,领导人成为了一个“机器”,这是很可悲的。还有的领导去视察,周围几十个人前呼后拥,大部分都是民警和干部化装的,全是假的。这都是真实的事情。有的领导知道这个规则,所以经常搞突然袭击,但总是有限的。 【文风】 用一段话说一句话的事 现在一些领导讲话、报告前半部分全是套话。“党八股”太厉害了,本来一句话说的非常明白的,一定要绕来绕去说上一段。 新京报:文风也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 牟新生:我在文风上意见提的很尖锐,现在一些领导讲话、报告前半部分全是套话,只有后半部分有点实在的,云山雾罩的,“党八股”太厉害了,本来一句话说的非常明白的,一定要绕来绕去说上一段。现在有些领导的讲话和报告都是秘书坐在屋子里编的,总会有江郎才尽的时候。 新京报:你当署长时,自己写讲话稿吗? 牟新生:说实话,一般开党组会都是自己写,开全国关长会,那不是自己写,因为是总体报告,我和助手先开几个座谈会,搜集意见,研究出一个提纲,再听取司局级干部的意见,先发表意见,我口述一个提纲,秘书写完后再发回去听取意见,写完以后再发给大家讨论,修改,最后成稿。但一般的会议从来都是我自己写。 新京报:其他领导干部的情况呢? 牟新生:我了解到的一些领导干部还是不错的,比较务实,发言都是自己写,甚至就写在一个破的小笔记本上;有的领导虽然用准备好的发言稿,但能看得出其中有自己的东西;但是也有一些干部发言,都是事先准备好的打印稿。总的来看,估算一下,大概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坚持自己写发言稿吧。 新京报:如何改变这种状况? 牟新生:我赞成张维庆的建议,倡议领导干部带头说实话,说真话,只有他们带头,下面才敢说,同时要批评不讲实话的、不讲真话的现象,这个风气才能够有所改变。应该说,多数干部是想说真话的,但存在不敢说、没办法说的情况。 【工作作风】 加强民主,畅所欲言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征求意见时,我当时提意见说要认真解决一件事:让大家畅所欲言。 新京报:你提到过有一次工作人员篡改你的发言,导致你当场撕掉简报? 牟新生:是在一次会议上,我发言后,工作人员给我出了简报。简报上说我赞成什么,全是那些套话,都不是我说的话,而我说的话却一句没有,当时我就把简报撕了,弄的别人也挺尴尬,但我实在忍不住。我始终觉得,应该听取不同意见,不然开会干什么呢?官场不正之风的一个表现就是没有民主的气氛。现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的氛围我就喜欢,你讲什么,简报录什么,觉得自己的话起作用了。 新京报:对这种风气你有什么药方? 牟新生:首先应该是加强民主,加强作风建设,不能搞官样文章,文书就是思想的反映。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征求意见时,我当时就提意见说要认真解决好一件事情:让大家畅所欲言。现在社会环境已经大不一样了,不能还是一个封闭的系统。 我的看法,中国社会发展到新的阶段,需要新的思想解放,需要真正的内部改革,特别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核心就是公权力的法制化。首先还是加强民主,改进作风,风气变好,社会风气就会变化。其次,政治体制改革要有新的思路,要有作为。现在经济发展得很好,社会问题更要解决好,我看现在中央已经意识到了,比如重视收入分配问题,下决心扭转收入差距。我感到很欣慰,眼下的关键是需要具体的措施去落实到位。 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立强 实习生 陈伟 厦门远华案查办者牟新生:赖昌星曾想“灭了我” (华商网-华商报 2010-03-11) 牟新生 3月6日,全国政协常委张维庆,细数当前迫切需要改变的官场歪风。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牟新生直言,赞成同乡张维庆的说法。 张维庆,陕西临潼人;牟新生,陕西扶风人。两位平时就是朋友的陕籍高官,此番“放炮”言论被媒体誉为“最犀利”。 牟新生,67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曾任公安部副部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海关总署署长。曾参与查办“厦门远华走私案”,赖昌星曾放言想“灭了他”。 昨日下午4时,牟新生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谈赖昌星 听说他想用3700万贿赂我 采访牟新生,绝对离不了赖昌星的话题。 牟新生说,当年查的涉案额在800多亿元,最后落实500多亿元,这个数字即使放到现在,也是罕有的一个数字。 虽然交手多次,但十年来,一直未曾与赖昌星见过面的牟新生说:“这段经历也是我一生中很重要的一段故事。我后来总结,赖昌星就是当时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个怪胎,智商很高,你很难想象一个3年级文化水平的人,能把一张腐败网、走私网铺这么大,从这一点上看,这个人不简单。” 当年没有抓住赖昌星遗不遗憾?牟新生说,也没啥,专案组到厦门后,第一个抓的就是他公安系统的保护伞,不过赖昌星已离境。 赖昌星最近通过媒体表达自愿回国的三个条件。其中,他提出,自己的行为是利用了体制的漏洞,并非靠行贿成事。牟新生说:“这纯粹在胡说!海关总署接到举报时,赖昌星曾拿3700万到北京活动,而且主要活动目标听说就是我。这个案子我一直还是很关心。现在主要由外交部在交涉。不过一个犯罪分子跟国家讲条件,本身就无比荒谬。” 谈说真话 领导要带头说实话 “你说真话的言论,被很多人称赞。”听到记者称赞,牟新生笑答:“我说得有点多了,媒体报道得也有点多,特别是选的角度太激烈了。” 牟新生说,他的本意其实是批评现在官场的一些作风。开会光说官话,这很不正常。会议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大家畅所欲言,找出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有些领导习惯念文稿,稿子还特别长,抓不住问题,浪费大家时间。“大家的愿望都是说真话,敢说话,但有时候不敢说。”牟新生说,这是风气问题,领导要带头说真话、说实话,只有他们带头,下面才敢畅所欲言。 谈监督 政府法律监督最有效 政府工作报告和人大常委会报告里,多次提到要创造条件让百姓能监督政府。 对此,牟新生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就是对政府的监督。这么多年,监督越来越健全、也越来越到位。 可能老百姓会认为没有途径监督政府?牟新生说,“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给老百姓也是一种思想束缚。百姓有冤情,都想上访,甚至到北京找清官申冤。其实,说到底上访也是一种监督。我认为,九成上访的百姓都是有道理的,上访的问题都不复杂,完全可以在基层化解。但是,上访不见得是一种好途径。我们的法治宣传,必须让百姓意识到,用法律监督政府最终还是最有效的手段。” 牟新生说,总理报告提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说得非常好,这是一个主张,要做到将主张化为现实,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公权力太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透明度,是百姓监督政府的最大障碍。要靠制度和机制、靠选拔有素质的官员,规避大部分矛盾。 谈户籍制度 户籍改革要靠城镇化 对于两会热议的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牟新生认为,户籍改革不是简单的一步到位的问题。户籍的背后,附带的是社会福利保障。 城乡总归有差别,而且还在扩大。现在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城,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城市只能吸纳一部分,不限制肯定不行。 户籍问题肯定要解决,不解决将会引发社会问题。牟新生说,一些发达国家在核心城市周边都有贫民窟、难民营,就是因为城市容纳不了,没有生活保障,只能蜗居到城市郊区。 牟新生说,现在国家也在搞试点。但从根本上解决户籍问题,还要靠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发展中小城镇,让他们能享受到城镇化发展带来的社会保障。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 孙洪伟 文/图 牟新生:我没啥财产 住国务院福利房车就买不起 (华商网-华商报 2010-03-11) 专访牟新生:我没啥财产 住国务院分的福利房;车更买不起,是国家配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牟新生说,财产申报制度有两个现实问题,首先是官员财产的定义。 牟新生举例说:“我现在正部级,每月扣税后工资8000多元;我的薪资在北京买不起房,现在住的是国务院分的福利房,个人负担了一部分,不过只有使用权;车更买不起,也是国家配的。划定财产,无非房车及一些合法的收入,论财产的话,我好像也没啥财产。” 其次,申报能不能起到约束作用,这还需要配套的制度做支撑。原则要保证官员如果不申报财产,监督可以发现问题。 牟新生认为,申报并非主旨。老百姓最大的意见还是集中在官员的“灰色收入”上。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 孙洪伟
2010-03-10“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重要的词汇,已经成为人们耳熟能详、各级领导干部随时提及的话语。可是当人们说出这些话的时候,心里是否明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什么?法治的核心是什么?这些内容包括有些干部也不一定很清楚。 对此,记者近日专访了多年来一直积极呼吁并倾心参与全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贾宇教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大家守规矩 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变革。贾宇教授认为,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一方面,部分党政机关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意识薄弱,要适应从“我说了算”到“法说了算”的转变还很难;另一方面,广大民众也没有养成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有些利益群体倾向于以非法治的方式表达诉求。 贾宇教授说,近几年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比如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都是这方面的例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做不到依法办事,就会在某些时候、某些地方出现无政府状态,就会破坏安定团结、经济繁荣的大好局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提出的。党中央要求全社会各阶层都要树立法治理念,大家都讲法守法,法治国家就是要形成大家都守规矩的局面。 “法治陕西”我们可以走在全国前列 作为西部大省,近几年来陕西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陕西怎样才能真正实现西部强省的目标,贾宇教授提出,除了经济要继续往前走,法治建设也得大步往前走。 贾宇教授说,浙江省已经大张旗鼓地提出了“法治浙江”的治省方略。陕西培养法律人才的能力并不比浙江弱,但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如果处处依法办事,外商会感觉陕西的法治环境很好,利益能受到保障,从而愿意来这投资,同时陕西人走出去与别人交流,人家会说你是从一个讲规矩的地方来的,从而尊重你,办事也就容易得多。 由于受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制约,陕西的经济不容易走到全国前列,那么,陕西靠什么在全国领先?贾宇教授很坚定地表示,“法治陕西”是完全有条件让我省走到全国前列的。因为陕西是有过商鞅变法的地方,商鞅与古希腊苏格拉底在历史上有同样的法律文化意义。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把一个小而弱的秦国逐步变大变强,最终一统天下。 贾宇教授说,陕西人正直、耿直,历史上秦人的血脉就留下这方面的基因,包括很多农村地区都十分讲公道、守规矩,所以陕西是最适合推行法治的地方。赵乐际书记一直强调依法行政,袁纯清省长也早已提出“依法治省”的目标,可以说在起步上我们并不落后。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把依法治省实实在在作为治理陕西的方略,“法治陕西”就会变成现实。 西北政法大学全力推进法治理念教育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能光说不做。贾宇教授坦言,西北政法大学义不容辞应成为此项工作的积极推动者,如今学校已在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贾宇教授介绍,在培养人才方面,按照中央文件,西北政法大学已经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列入了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和非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在科研学术方面,学校一直强调面向基层和地方,比如“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研究、依法进行基层政权治理研究已经走在全国法学界前列。1个月前,学校还向省教育厅上报了一个重大科研项目,题目就叫《法治陕西》。在服务社会方面,学校成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领导小组,组织一批高素质的法学教师成立宣讲团,积极主动地给全省各高校、各地市各阶层的干部群众进行宣讲。 贾宇教授说,去年5月、11月,在省委组织部干部培训基地的两期培训班中,学校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专题加入到授课内容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学校正在组织撰写这方面的系列文章和书籍,目前已有许多县市邀请宣讲团前往他们那里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本报记者 焦永兴 林晓雪)
2010-01-12按语:2009年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共同承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成功举行。此次会议作为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周年学术系列活动之一,重点围绕结婚制度与夫妻关系、离婚的后果及相关问题等议题展开探讨。夏吟兰、龙翼飞、马忆南、薛宁兰等知名学者和来自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各有关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陕西省妇联、陕西省法学会、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及部分司法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实务工作者等9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后,陕西日报、西安日报、华商报和中国法学会网、中国法学网及陕西法学网等多家媒体和网站先后报道了此次会议。 “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陕西日报 2009年11月23日 第5版 本报讯 (记者 林晓雪)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2009“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召开。与会的专家教授就当前国内外婚姻法的几大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学术上以及实务方面的最新观点。 认可同性婚姻 防治家庭暴力法学专家热议婚姻法热点问题 西安日报 2009年11月22日 第2版 本报讯(记者 轩辕杨子)“同性婚姻离我们有多远?”“制定地方性法规防治家庭暴力”……昨日上午,在西安举行的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上,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和我省高校学者就一些前沿、热点问题展开探讨。 同性婚姻:突破观念问题 据了解,“同性婚姻”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被认可,目前在我国还尚未推行。“婚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同性恋者也不例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牵扯更多的是观念问题而非立法技术问题。”昨日的“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目前条件下在我国实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时机尚未成熟,虽然不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婚姻,但首先应立足于公民个人性取向的非歧视性待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也赞同并建议应该有“同居关系法”,将同性恋也包含其中,保护其相关权益。 家庭暴力:制定地方性法规来防治 “家庭暴力”并不是一个新现象,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负责人张伟教授分析,在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认定难、取证难、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难”。 另外,他认为,我省在对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干预方面还是不足,“应尽快出台体系化的防治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 “全国已有包括西安市在内的26个省市和地区专门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而陕西省目前还没有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张伟建议,陕西省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实践和经验,制定符合自己实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建构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干预的机制体系。 法学专家西安热议婚姻法6大焦点按揭房屋离婚时归谁 2009-11-23 华商报 第A12版 深度•法治 (记者 江雪)婚姻家庭,是人类永恒的主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对从1986年婚姻法颁布以来的婚姻家庭变迁中的新问题做出规定。如今,8年过去了,网络婚姻等新问题又逐一出现,婚姻法的完善,又面临一个“当口”。 今年11月21日,国内数十名法学专家会聚西安,参加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议题聚焦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按揭房产的归属、离婚中的虚假诉讼、协议漏洞等6大热点问题。 核心数据 ■2000年全国离婚案130万件,调解和好的仅89000件 ■2007年登记离婚的140.4万对;2008年155.3万对;2009年前三季度117.8万对■2009年1到9月间,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7013件,其中离“成”婚的有6014件 ■中国法学会专家统计,目前中国有3000多万同性恋人群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将择机发布 为了把脉婚姻家庭问题的变迁,进行立法和司法研究,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成立了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2009年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也是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年的系列论坛之一,主办者希望借此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的最新变化。 研讨会上,西安市中院法官刘琪介绍,近年来,西安市每年的离婚案件基本保持在1万件左右。 近几年离婚率稳步攀升。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律师界感受到了金融危机对离婚率的影响。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吴卫义律师认为,2008年下半年以来,沪上富人们的离婚纠纷悄然降低。不过根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翼的统计数字,在经济危机刚开始时,离婚率会有所下降,一段时间之后,则又会上升。 数字是冰冷的,数字背后的家庭和人心则是热的。为了离婚,大打出手者有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村,每天都上演着。 而法律,则应该最大可能地寻求对人的关怀和保护。当婚姻纠纷发生时,不要因为法律障碍,给当事人再添痛苦。“一般来说,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生活并不主动干预。如果发生了矛盾与冲突,只要双方以理性态度,能通过协商和第三方的调解,解决争议,就不必将公权力引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但他也强调,“当婚姻家庭成员无力解决纠纷,或社会调解无效时,当事人会提起诉讼,对如何解决这些千差万别的纠纷,要有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如果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由于不同法官理解不同,会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据与会专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完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择机发布。其中对于“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问题,备受关注。 如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11月21日的律师学者大讨论,已然显示:对无数身陷婚姻烦恼中的人来说,出台更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迫在眉睫。 焦点1 离婚后按揭房归属将明确 ■现象:2006年5月,张萍(化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之后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2007年6月张萍与赵义(化名)登记结婚,1年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09年双方离婚,但对房屋权属问题争执不下。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财产,自己是按揭贷款人,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而男方认为,房子是婚后登记并办理的房产证,婚后共同支付了房贷,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离婚时此类按揭房屋纠纷层出不穷。 ■专家看法:陕西律师李佳认为,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正在讨论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一旦司法解释出台,该规定将明确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焦点2 离婚中的特殊财产咋分割 ■现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不再是过去的锅碗瓢盆、家具等,而是包括有价证券等多种特殊财产。在离婚时这些特殊财产往往会引发纠纷。例如:1.股票期权:一些公司给员工股票增值权。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获得相应收益。2.保险:返还型保险在一定期限后,保险公司有义务返还保费或保险金额。投资型保险则依靠保险公司的各类投资获取回报。 ■专家看法:西北政法大学叶名怡博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分割的前提,他对离婚案件中的多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都有研究。以上述股票期权和保险为例,他认为,前者是依托于内部员工的身份的,所以离婚后另一方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可行的分割办法是:作为公司员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股票期权也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因为股价可能一直都不理想,当双方就股票期权的价值达不成一致时,就需要专业机构作出评估。至于保险的分割,应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对待。 焦点3 “离婚契约”中有什么漏洞 ■现象:离婚协议是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离婚协议的书写,离婚登记机关也不重视协议内容。 主要问题有: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如对子女抚养问题,对探视时间、地点等未明确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2.简单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房产和存款,则可能失去胜诉机会。3.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涉及第三人利益,夫妻如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还得由双方共同承担。 ■专家说法:上海律师吴卫义认为,应对现有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和格式进行补充,包括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细节,财产交付方式、户口迁移、违约惩罚方式,以及子女的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尽量细化协议内容,使得离婚协议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 焦点4 离婚诉讼打假应引用刑法 ■现象:离婚时,一些怨偶为了让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或者夫妻俩为逃避他人债务,进行 “假离婚”,这类离婚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北京律师杨小林曾代理一起案件: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未果,不久,男方的嫂子状告男方,出示借条称欠200万没还,法庭上男方满口答应还款。等法官调解结案后,女方才知道,家里的200万元已经被丈夫还了 “借款”,不能进行财产分割了…… 在杭州,一男子在离婚时为了让妻子承担债务,让别人用伪造的借条告自己,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刑3年,两个“帮忙者”也被判处缓刑。 ■专家说法: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来看,既损害公权力,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对被侵害人带来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目前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定不全面,仅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或司法拘留15日了事,不能打击虚假诉讼者的气焰。必要时应引用刑法相关规定,惩戒此类行为。 焦点5 “配偶权”和夫妻忠实义务 ■现象: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最终没有提及配偶权,使用的是“夫妻身份权”的说法。配偶权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其核心内容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多年来,对于配偶权是否该写进婚姻法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息过。 ■专家说法:兰州商学院副教授吕春娟认为,现实生活中,婚外情极大地伤害了配偶一方,应该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在导致婚姻破裂的诸多因素中,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对另一方伤害是最大的。第三者和“出轨”一方的行为已对另一方构成了侵权。婚姻法应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配偶权的核心,并使其提升到法律层面。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可追究法律责任。若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对方同居,使得其婚姻关系破裂,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有过错一方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龙翼飞教授则认为,虽无配偶权之名,却有配偶权之实,并不需专门将配偶权写进婚姻法。 焦点6 同性婚姻有多大的可能性 ■现象:北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介绍,目前,在中国3000多万的同性恋人群中,至少有八成迫于传统和社会压力,已经或即将进入与异性建立的婚姻。2008年,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一起同性恋者的抚养费纠纷案,法官表示,同性恋者敢于公开站出来争取权益,折射了社会的宽容。 2000年,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在婚姻法修改时提出同性婚姻的问题。在国外,荷兰是首个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法、德等国则采用“生活伴侣”等法规,来使同性恋者同居合法化。 ■专家看法:马忆南认为,就同性结合关系而言,对其加以保护,违背的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保护的却是对少数人而言极为重要的权利。 在中国,当务之急是引导公众科学地认识同性恋者,使他们能离开边缘角落生活在阳光下,中国不可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就立法而言,可能也要像西方一样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同居伴侣法之类的法律,赋予同居者部分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其次才可能是接受同性婚姻。 专家说法(此处从略) 网站链接: 中国法学会网 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news/shownews.asp?id=1165&cpage=2 中国法学网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0178 陕西法学网 http://www.sxfx.org.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412
2009-12-3010月17至18日在西安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简称“两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是本年度法学教育界规模最大的一次盛会、一次“高峰论坛”。“两会”负责人、委员和理事以及来自全国二百五十多位法学院系领导和专家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走向与法律人才培养改革”。这是一个明显带有前瞻性和探索性的论题。与会者提交大会五十余篇论文和若干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大会主题发言和分论坛中就中国法学教育科学发展、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改革、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路径、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推广和发展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切磋争鸣和研讨。 □王健 对于法学教育的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一点是与会者的共识。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包括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及公安警官类等)。年招生约十一万余人,在校生七十多万人,其中本科45万;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六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一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三千人。2008年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都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 张文显教授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法学教育多样化的类型与层次,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律素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相衔接,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机制等丰富内容,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而从研讨的情况看,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了法学教育自身和相关的各个方面。按照张文显教授的概括就是: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对高素质、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不相适应;法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基本要求与多样化发展态势不相适应;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相适应。 法学教育目的与定位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问题多年来意见纷呈,莫衷一是。本次会议上主流或倾向性的意见都强调了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性质,而且预言它将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 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法学教育随同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大众教育阶段,但这并不能回避和否认精英化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应当包含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应当从一个高质量、高水平和高规格的标准和要求来考虑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水平、生源和师资等问题,法学教育应该从量的扩张转变为对质的追求。他从现代法学教育的社会使命、国外法学教育经验和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三方面阐述了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的理由,进而提出了如何推动法学教育精英化的途径和措施,即转变观念、规范办学条件和完善质量监控体系。 此外,还有其它一些看法,如有人认为精英教育是一个理想,短期实现较为困难,应作为长期目标;现在的法学教育已经到了大众教育地步,不同于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当分层次定位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等等。对于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并且认为法学教育应当以职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实际、面向法律等职业领域,这是最近人们对法学教育定位认识上的明显和重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多地感到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事实上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要让学生多元化地发展,走向职业化,注重职业化的培养。有少数人认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是统一的,两者本身并不矛盾。 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 规模和质量一直是观察中国法学教育宏观发展态势的一个重要视角。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庞大的法学教育规模,对此法学界没有异议,而且人们也大都对规模发展过快、过热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表现出担忧,特别是对法学专业审批条件宽松、设置数量过多、本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过大及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提出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批评,认为规模增长过快直接导致了法学教育质量水平的严重滑坡。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会议上,苏力教授表达了不同寻常的看法。他首先认为那种因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下降而要砍掉一批法学院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如刘道玉先生提出要砍掉全国一半高校的博士点),因为各种现实利益所系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其次,如果不以顶尖人才而是按照平均教育质量的标准来评价的话,我们目前法学教育的质量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第三,由于过分快速发展,我们本来可以提高得更好的质量现在没有做到;第四,更好地提高质量的办法是在保留政府有限干预的同时,注意在整体上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教育改革,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他的意见对我们深入思考如何评价法学教育质量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研讨中,大家都同意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是多元的、富有各自特色和以市场为导向的。郭捷教授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长期坚持的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成果;付子堂教授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注重文化特色和文化品牌的实践经验;张保生教授通过对证据法的价值分析强调了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科学主义精神因素的重要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介绍了培养“融通性人才”的观点及其研发法学实践模式软件的做法;其他许多高校也介绍了自己对特色办学的理解和一些具体做法。 不过,对于多元化和统一性,或如有的说法“主流与特色”的关系,与会者的理解和实践差异很大。有的强调主流是基础,特色只是主流的延伸;也有人强调统一化、多元化和特色化的有机结合;还有人提出依照“985”、“211”和民办院校的标准把法学院分别定位为三类,即培养经国人才、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保障人权人才和宣传辅助人员。这一观点遭到了与会多数人的反对,批评这种分类本身行政色彩过重。王晨光教授反对法学院都追求一流,认为那些做好自己的工作、培养的毕业生满足本地区需要的法学院就是一流的。在人才培养模式的讨论中,培养层次方面的讨论相当有限。尽管有几篇专门讨论研究生教育的论文,但总的来看,对于法科研究生,如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方面问题的研讨还很少。 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 徐显明教授在会议总结中对此作了系统概括和精辟阐述,指出与10年前处在徘徊的十字路口的情形不同,并充满信心地预言中国法学教育目前已经大致形成为大家共同感受到的五大趋势:一是职业化趋势,即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到底是走一条学术型道路,还是职业型道路的问题,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那些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会都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将以职业为导向;二是多元化趋势,多元化是表象,形成特色是其内涵。没有特色就没有多元。法学院今后的生命将会因为有不同的特色而表现为多元。这个趋势目前正在进行中;三是精英化趋势,是不是所有大学都可以办法学院、是不是所有考上大学的人都可以学法学,这类问题将受到更为严格认真地对待;四是正规化趋势,鉴于规模宏大的背后掩藏着非常深刻的危机,中国法学教育规模发展的时代已经结束或者说应该结束非正规化法学教育的时代,其在制度上的表现就应是走向正规化,这个趋势现在没有完成;五是政治化趋势,法学教育有很强的政治性,是塑造国家价值观的一个过程,在当前和今后突出表现为在法学教育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法学教育的发展,这将是一个重大趋势。 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任务 根据会上权威人士的判断,法学教育面临着迫切的改革任务:第一,招生制度。基于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低起点之间不可克服的矛盾,因此或者改变接受法学教育的起点,或者改变终点;第二,学位制度。中国目前的法学学位是“一片乱象”,任何一种学位都可从事法律职业,而不管这个学位的高低或者是否是法学学位,所以要找到一个基础的与从事法律职业相对应的学位。目前国务院学位办已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法学学位体系课题研究工作;第三,法科学生就业制度。由于毕业生到法院、检察院工作必须同时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不仅很不公平,增加了社会成本,还可能导致法学教育丧失优秀生源,社会上最优秀的人不再选择法律职业,因此怎样科学地设计法学教育与职业考试制度的关系将是未来制度创新方面的一个重点或难点。王利明教授建议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相应的要协调起来,坚决主张司法考试门槛本来已经很高,通过司法考试,已经表明他完全具备了资格,完全没必要再参加公务员考试;最后,法学教育评估制度,主要是行业或者政府制订的法学院设立标准和质量评估制度,这是需要创立的一个制度。
2009-11-16明年所有的政法院校将增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门新课程,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课程由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推行。 中国法治回答的不是某个抽象国家的问题,也不是回答某个西方国家的问题,它必须回答的是中国的问题。其根本出发点必定也必须是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 中国30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用事实证明,法治原则是人类文化中优秀的制度经验,它虽然来自西方,却是不分国界、不分主义的好东西,服用之后能养人。唯有按照这一原则去治理现代国家,才能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宏观利益。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俞江 中央级必修课 从明年9月起,全国的政法院校将新开设一门必修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南方周末记者从近期召开的一个法学年会上获悉,这是近十年来法学专业惟一新增的一门必修课,它将和宪法、刑法、民法学一样,成为每个法学院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考试不及格者将不得毕业。 高校必修课通常由教育部独立确定,但这门课非比寻常,除教育部外,更由中共中央的三个核心机关——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给出的正统定义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新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与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 据记者了解,中央智囊人士最初定名“现代法治理念”,高层领导看过后,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这个理念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四字短语的内涵、逻辑关系、排序颇有讲究。编写前期,有学者和政法部门的人士提出,法治和依法治国是同一个概念,把后者作为理念的一个方面,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几经讨论后,有人提出,可以将法治看成更宽泛的概念,包括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关系,这样就可以涵盖依法治国。 这门课程使用的教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从前任主管政法的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任时就开始编写,历时两年,直到上个月初才得以面世。 教材的完成是一个鲜为人知的动员、组织和论证的浩大工程。 2006年底,五位法学专家分别就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在新华社发表文章。他们是人权专家李步云和四位拥有副部级官衔的法律学者——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和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 中政委为此还举行过小范围研讨会,并将研讨意见直接汇报给中央主管领导。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武汉大学教授李龙、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等一些知名法理学者,也在中政委征求意见的人员当中。 2008年6月,朱苏力在高级政法干部会上的讲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发表后,引起舆论风波。 最终,在中政委牵头之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部分国家部委和个别省的政法委分别成立了共计21个课题组,这些课题组逐个提交了报告,目前的读本就是由报告内容压缩而成,其中核心部分均由中央拍板决定。 特殊任务 日前在西安召开的中国法学教育“两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联合年会,是中国法学教育界最高级别的官方会议,下称“两会”)上传出信息,官方将集中培训一批老师,在高校中专门讲授这门课程,要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课堂、进头脑。 承办今年法学教育“两会”的西北政法大学已经在部分班级中开设了这门新课程。一位教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理念中“服务大局”等有别于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的内容,西北政法大学的师生可能有更深的体会。 作为2000年以前司法部直管的五所政法学院之一,西北政法大学为西北五省区的基层公检法输送了大量人才。它在各大政法院校中最先开设民族班,超过一半的毕业生在西北的公检法部门工作,包括新疆、西藏等民族矛盾多发的地区。这所学校今年就有82名毕业生签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新疆武警边防。“你可以去统计下,西藏3·15事件和新疆7·5事件中,冲在第一线的有多少是我们学校的毕业生?”这位教师说。在中央三机关和教育部下达的文件中,专门政法院校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课列为必修课,非政法类院校只须列为选修课。这是继2008年定向招录培养一批西部基层政法人员(详见本报2009年2月21日A4版《一群特殊的政法学生》)后,中央对专门政法院校下达的又一次特殊任务。在中央政法高层看来,西北政法大学这样的专门政法院校,更具政法干部的培养经验和传统。 实际上从今年3月起,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高校之前,全国检察人员招录和职务晋升,就开始必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2007年以来,国家司法考试连续三年以大分值考察这一内容,今年已确定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学生背诵一下就过关了,到底给他留下什么印象,很难说。”一位法理学教师说,这类课程在学生看来死板枯燥,实际效果目前很难评价。 在此次法学“两会”上,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姚建宗举例说,2007年中宣部和教育部都认为,高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改革非常成功,但是师生们并没有报以积极评价,两方面的反差很大。他认为,课程的设置应该更多考虑学生的需求。 法治观冲突 在现有全国各大版本的法理学教材中,多数设有专章“法治论”,分节介绍法律至上、权力制衡、人权保障、司法独立、依法行政等多项西方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 被官方视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成果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这些内容既有交叉,亦有不同。 去年在中央政法委主办的研讨班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曾对比过这两种理念。朱苏力说,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的性质看待中国的法治,它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 这番解读引来了他的同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刃韧的批驳。他认为,朱苏力的发言把法治、人权等基本概念意识形态化,实际上在走老路。由于过去长期将法治、民主、人权都定性为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结果连这些概念在中国社会乃至学界也曾长期是禁区,妨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两派学者的不同观点反映出这门课在实际教学中可能遭遇的挑战。“现在学生能接触到的观点比过去多,你看看市面上有多少法理学的著作。”上述法理学教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中国法理学自1949年以后承袭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仅仅是上层建筑,反映了社会的经济基础、社会中的阶级斗争以及统治阶级的利益。伴随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人权研究的兴起、90年代中后期的法律职业化等改革的进行,认为法律是保护权利的手段渐成主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也趋于冷门。 随着老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去世或退休,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影响力越来越弱,年轻一代普遍感兴趣的是英美法理学研究。有研究者发现,90年代以后的西方法学理论译作中,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相关的只有两本,其中的一本,还是批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如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课的到来,被一些学者认为是系统翻译介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良机。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室正筹备出版“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译丛”,翻译多本这方面的经典著作。 译丛的一位参与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多年来国内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都翻译了不少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著作,唯独法学界无动于衷。再者,中国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存在很多误读。比如,过于强调国家与法律的紧密关系,过于强调法律的阶级工具作用,等等。因此,翻译一套马克思主义法学丛书很有必要。 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中国最有可能出世界法学大师的研究领域。 编后: 在我们探讨法治的“中国特色”时,恰好看到11月9日《人民日报》一篇题为《中西文化差异没那么大》的文章,作者是瑞典皇家人文学院院士、汉学家罗多弼。文章在结尾处说:今天的中国,很多人为自己的文化传统感到骄傲,很多人强调中国文化的独特性。这当然没有什么不好,屈辱感被骄傲感所代替,应该是一件好事。不过我听到“独特性”这个词时,还是有一点担心,因为我觉得这个词好像把中西文化描述为本质上完全不同的文化。我们都是人,归根结底,我们具有同样的需求、同样的喜怒哀乐,每个人都有他的独特性,每种文化也都有它的独特性。但是我相信独特性还是以普遍性为基础的,甚至可以说,独特性是普遍性的具体体现。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37227
2009-11-14(资料漫画) “目前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取证难等问题,应尽快出台体系化的防治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近日,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伟副教授,在北京公布西北政法大学师生的一项调查报告时,发出这样的呼吁。 陕西妇联年受理投诉超两千件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家庭暴力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益侵害尤为突出,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张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对遭受家庭暴力尤其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也在2002年11月通过了《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从陕西省妇联受理投诉的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现象仍十分严重。该省县以上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投诉量从2003年至2008年总计16132件,其中2008年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最多,为2917件,其他各年均在每年2200件以上。 今年上半年,在陕西省妇联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中,造成妇女死亡的有3例、致残1例、骨折5例、致伤68例。 数据显示,当前导致妇女到妇联来访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婚姻家庭领域,而家庭暴力占来访总量的17.3%,居首位。 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有三难 今年5月至8月,按照陕西省妇联、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要求,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开展了“妇女法与陕西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执法调查”活动。 张伟是这一调查项目的负责人。几个月来,他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部分研究生以及陕西省妇联有关负责人,走入西安、榆林、咸阳及商洛市所辖的部分县区内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20次,对15名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 回到学校后,张伟和其他参加调查的师生进行了数据资料的整合和分析研究。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近几年对家庭暴力的整体认识有所提高。”张伟说,他们已认识到家庭暴力已经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应当予以干预。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存在困难。”张伟介绍。 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的困难主要是:家庭暴力司法干预尺度难把握;缺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机构与人员。 而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则存在三难: 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目前,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界定之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更为详尽的界定。但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足以完全、准确地界定家庭暴力行为。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一位副庭长在调查中介绍,家庭暴力案件大部分都有吵嘴现象,但家庭暴力是否发生,很难认定。实践中他们参照两个标准:多次的轻微伤害;虽一次伤害但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若不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并不易被周围人知晓。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此类案件的取证成为一大难题。 在调查中,法院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的获取,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不能提出足够的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难。目前,司法机关确定对家庭暴力引起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极为少见。 “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张伟说,司法机关往往较为关注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身体损害,却忽略了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致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补偿。 地方立法应构建司法干预机制 分析陕西省对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干预不足的原因,张伟认为,除有些执法、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不够重视、认识不足或者有偏差以外,最重要的原因是该省欠缺一个统一的体系化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及陕西省的家庭暴力防治立法仍然处于初创阶段,立法水平处在一个零散的、非体系化的较低水平上。”张伟以陕西为例说,目前该省还未制定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只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防治规范操作性不强,缺乏执行力。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所在单位“制止”、“劝阻”、“调解”的救济途径,但这些途径不具有强制力,很难有效地制止暴力和防止暴力的再次发生。 “在目前国家法律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急需制定与完善陕西省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机制。”张伟认为。 据介绍,目前全国已有包括西安市在内的26个省市和地区专门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实践和经验,制定符合陕西省实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建构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干预的机制体系。”张伟认为。 他还建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制定陕西省法院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指导意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陕西省关中、陕北和陕南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制定不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参考标准,作为省内各级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 “应通过立法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张伟最后提出,可以借鉴国外的民事保护令制度,探索作出民事保护令的主体、条件、范围、效力、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民事保护令制度,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
2009-11-14陕西宝鸡,一间普通的招待所内,青年律师小白选择了自绝离世。不久,发表在当地媒体的一篇相关报道——《律师之死背后的群体生态调查:要与法官搞好关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这其中,包括西北政法大学的7名法学专业大学生。 “影视剧里,律师一向被塑造成高文化、高收入、高社会地位的群体,他们衣着光鲜、风光无限、自由轻松。然而,真的是这样吗?”小白离世,让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女生戴丹丹和她的6位同学,决心对自己的职业理想——律师这一群体的生存状况做一次重新审视。 “经过反复讨论,我们将调查对象锁定在40岁以下、执业5年以内的律师。”2009年7月10日开始,这7名大学生走遍西安的大街小巷,深入全市79家省属律师事务所,发放问卷435份,并与19名青年律师面对面访谈,形成9万余字的访谈笔录。 由此,一份真实、有效、生动的“青年律师群体生存状况”图景展现在公众面前。 青年律师的自嘲: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在别人看来华丽的背后,青年律师的处境却很是艰难。”大学生罗阳说。在走访调研中,青年律师最关心、出现频率最高的是“收入”二字,这让他颇多感慨。 作为团队成员之一,罗阳全程参与走访,“和很多律师都谈得很投机”。但面对一个相同的问题“和同龄人相比,你认为自己的生活水平高吗?”答案却都是“不”。 调研显示,大部分刚入行的青年律师案源少、工作压力大,在树立个人品牌上困难重重,收入方面同样不乐观。收入方式以案件提成为主的人占到89.7%,而其中有46.9%的人没有基本工资,仅为案件提成。 调查中,七成青年律师近3年的收入不足3万元,也就是说,平均一个月赚不到2500元,其中又有1/4的人月收入在1000元左右。“扣除案件成本、纳税、买社保和交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提成之后,赚的这些钱基本都用于日常的生活开支和应酬,1/3的青年律师甚至入不敷出。”罗阳说。 “这是一个两极分化比较严重的行业,20%的人拿了那80%人的收入。”越是名望高、资历深、社交能力强的律师,越不愁案源;越是刚入行、没名气的律师,越发愁案源,常常劳而无功。一个青年律师,要花费4年学习法律,一年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还有一年月补贴仅300元的实习生涯。“他们的生活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在社会保障上,也很少有事务所为律师考虑。调查中,有24%的青年律师享有社会保险,其中近一半为自己购买,真正享受律师事务所福利的律师只占总数的12.9%。 我国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建立职业风险、社会保障等基金。“但目前,这个管理办法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因为收入低、工作不稳定,青年律师的自身抗风验能力很差,社会保障缺失带给他们的负面冲击,比老律师大得多。”罗阳说。 同时,超负荷、无规律工作是青年律师中的突出问题。调查显示只有30%左右的青年律师日工作一般不超过8小时;25.8%经常超过8小时,加班加点;另有28.9%的青年律师时忙时闲。享有年休假和其他假期的青年律师仅占到13%。 令人吃惊的是,近三成律师希望能到公职机关就职,高校教师是将近二成律师的首选。 “我们是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一名律师调侃地告诉罗阳。 28.4%的青年律师一年办案不足5件 “在大多数人眼里,人情远远比法条重要。”在走访中,青年律师小史无奈地说。上个星期,他刚刚接手一件经济纠纷案,花费几天时间,准备好了证据和材料。可这周当事人却突然说要换律师。小史很想不明白,后来才知道对方新找的律师,是审案的基层法官的好朋友。 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对律师的工作方式产生了较大影响。“入行第一件事,就是要学会‘营销’,像推销员一样,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案源稀缺是青年律师从业道路上的最大困难,甚至有律师事务所将案源多少作为评价律师能力的最重要标准。律师间的案源竞争要凭很多因素,律师事务所的名气、中间人的背景、社交圈的牢靠、法官的引荐等等,竞争十分激烈。 调查显示,青年律师的办案数量十分有限,过半的受访者1年来办案数量在10件以下,甚至有28.4%的人不足5件。他们的案源主要来自亲朋好友介绍、依靠律所介绍或团队合作。 “大多数人找到律师时首先会问,跟某某审判员是否认识,案件把握有多大等等。这时,一些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往往会‘顶风作案’,为了招揽案件给当事人一些承诺,并由此引发纠纷。”戴丹丹说。 与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打交道,同样是青年律师头疼的事。 “起初,我们以为这个话题很敏感,在访谈中很是小心,生怕遭到拒绝。后来却发现,这是个最容易收集的问题。因为一问到这个,律师总有很多话要说。”戴丹丹说。 一名执业4年的律师告诉他们:“到公检法机关呀,就要社会化一点,请人家抽个烟、吃个饭都是比较正常的,有时你拿法律去跟他衡量,他们根本不听你的,他认为在那里他自己就是法律。”根据调查,这种情况几乎每个律师都曾遇到过。 “很多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态度很不好。”因为不明白“潜规则”、坚持用法律说话,一些青年律师常常遭到的是一次又一次的闭门羹。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是青年律师办案过程中的最大困扰。其中,调查取证难为“三难”之首。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针对近年来刑事辩护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既然已有规定,“三难”问题为何仍得不到解决?调研团队带着这个问题,翻阅大量资料,发现原因有二。 “第一是法律层面,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及调查取证等方面规定不一,导致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裁量权过大。”戴丹丹说。 “第二,操作层面的原因是,有的部门强调《行政诉讼法》是‘上位法’,《律师法》是‘下位法’,应支持上位法适用下位法的原则,拒绝律师调查取证。而证人则担心惹祸上身,不愿出庭作证。”戴丹丹说。 “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做法律商人” 律师如何看待自己的身份?调查表明,68%的律师认为社会对自己的职业尊重感是“一般以下”。 同时,一半受访律师认为“对自己的律师身份比较满意”,但也有近半数人不太自我认同。近三成人认为律师职业充满酸辛与无奈,甚至超过一成人认为“与自己的设想差距很大,产生了巨大的失落感”。 “我也曾有过理想,以为掌握法律就能维护公平正义,几年打拼后,才发现梦想只能服从现实,现实比我想象的复杂得多。现实司法环境和体制,却让律师在工作上很难有大的作为。”一名青年律师告诉调查者窦前涛。 有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中尤其明显,法官的权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地方政法委或者书记县长都可能来干涉案件的正常审理。即使辩护再好、证据再充分,法官都不一定采纳,裁量权的滥用时有发生。 “这种压力是一种综合性压力,你首先要考虑吃饱、穿暖;其次你要对你的当事人负责;再次为了追求这种结果,你必须付出一些其他的努力。”一些青年律师,对此感到“彷徨又无助”。 “当今律师制度安排下,律师被定位为社会中介服务人员,是实实在在的‘法律商人’,尽管大部分人希望律师充当法律的守护神,但律师同时又通过代理案件来赚钱,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做一个商人?两方面的冲突煎熬着他们。”戴丹丹说。 “同时人们认为,你为坏人辩护的话,你的‘德’就受到影响了。这种观念使刑事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很难被人们所接受。”戴丹丹说。 “其实,不能把律师的工作放在道德层面去评论。”调查中,有青年律师坦承。 校正公众视野当中律师的固有印象 “虽然职业现状并不理想,但七成青年律师对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有着明确的职业规划。”调查组成员刘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突破1000万件,陕西省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也达20万件。“社会对律师行业需求日益增长,律师职位缺口巨大。”刘嘉说。 西北地区的法制建设进程有异于上海、广州及沿海发达城市,而西安市集西北地区法制建设特点于一身。“通过调查,我们期待校正公众视野中的律师固有印象。”在调研活动总结报告会上,调研组成员姜楠说。
2009-11-10【陕西日报】全国首个法治微短剧创作基地落户西北政法大学&别苍蝉辫;丑迟迟辫蝉://别蝉产.蝉虫诲补颈濒测.肠辞尘.肠苍/辫肠/肠辞苍迟别苍迟/202504/26/肠辞苍迟别苍迟冲905131.丑迟尘濒
春风拂古镇,光影映笑颜。为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用影像讴歌新时代发展成就,4月24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组织40多名社区摄影爱好者前往商洛丹凤开展“光影记录新时代·镜头拥抱好春光”主题摄影采风活动。 四月的棣花古镇,柳绿花红莺歌燕舞,处处洋溢着和暖的气息。大家纷纷举起手中的相机和手机,在烂漫春光中用镜头捕捉古镇在新时代下的崭新风貌。青砖黛瓦间绽放的春花、修缮一新的传统民居、游客脸上幸福的笑容,都成为摄影爱好者们重点记录的题材。 采风活动不仅为社区摄影爱好者提供了创作平台,用影像讲述着新时代的发展故事,同时也将满园春色尽收镜中,更让大家通过实地采风,深刻体会到在党的领导下,城乡面貌发生的新变化。参与者们纷纷表示,要用更多优秀摄影作品展现新时代的美好生活,记录伟大祖国的发展成就。 社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引导广大居民群众用艺术形式讴歌新时代,传播正能量,为社区文化建设注入新活力。(通讯员 金山) 责任编辑:汪瑢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居民摄影采风活动 https://www.sxdaily.com.cn/2025-04/27/content_11154742.html
近日,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签约仪式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人权研究中心报告厅举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任刘剑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致辞,并代表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陕西知识产权局局长沈黎萍出席活动。签约仪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昊亮主持。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任刘剑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建立合作机制,聚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和专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整合优势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精品项目和精品课程,不断拓展培训的深度与广度,持续丰富培训的内容与形式,稳步推进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可及性,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效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实现共同发展。 陕西知识产权法治研究院高级顾问马治国教授授课 签约仪式之后,由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联合主办,陕西知识产权法治研究院承办的“面向丝绸之路地理标志应用人才高级研修班”正式开班。通过本次培训,希望以地理标志人才培育为切入点,推动地理标志产物和服务在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地区的应用实践与创新发展。 西安报业全媒体 彭峰 【西安发布】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https://xafbapp.xiancn.com/app/template/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51548/7119642.html?isShare=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