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贾宇将谈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 人民网将进行同步视频及图文直播 在国家“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六五”普法起步之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年,由中组部、中宣部、中政委、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简称“双百”活动)组委会会同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以及北京市委共同举办的2011年“双百”活动中央国家机关专场报告会将于5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将作题为“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的报告。这场报告会是2011年“双百”活动的首场报告会,标志着年度“双百”活动正式拉开帷幕。届时人民网将进行同步视频及图文直播。【点击进入直播页面】 西北政法大学贾宇教授 贾宇教授介绍: 贾宇,1963年生,青海贵德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获“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当代法学名家”、“新世纪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被聘为最高法、陕西省高院、检察院等中央、地方政法单位的咨询专家。2010年被确定为“中共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建设教材”《刑法学》的首席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长期关注新疆、西藏等地区的法律问题和法律人才培养。 贾宇教授先后主持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教育部、司法部、陕西省规划等项目共16项。著有《国际刑法学》、《罪与刑的思辨》、《死刑研究》等37部,在《国际刑法评论》(英、法、西班牙三种文字出版)、《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际国内知名法学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00余篇。 贾宇教授的法学教育创新的效果突出。自担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后,明确提出了“回归大学本位”的核心办学理念;为了提高法科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提出并在全国首创了法科青年教师担任一年基层法官助理、法科研究生担任六个月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的制度,优化了西北政法大学的教风、学风,成效卓著。
2011-05-04今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大事。4月15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在西安举行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校长贾宇教授应邀参加座谈会,并做了题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的发言。陕西省委书记赵乐际在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人民团体、各市人大常委会、部分高校的负责同志共百余名代表,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陕西日报》4月18日刊登了校长贾宇教授等七位同志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 宇 陕报记者 宋红梅摄 一、地方立法对中央立法具有补充、细化和完善作用 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同中央立法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但二者各有侧重。中央立法是主体,地方立法是补充;中央立法相对宏观、概括,而地方立法能很好地结合当地实际;地方立法的主要功能是实施中央立法,具有补充、细化和完善中央立法的作用。 二、突出地方立法的制度创新、特色立法和操作性强的特点 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地方立法应注重五个“转变”,即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从数量速度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从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型立法转变;从偏重立新法向注重地方立法有重点、有特色、有针对性和系统性转变。 地方立法具有探索、实验和制度创新功能。地方“先行先试”进行立法探索,中央再总结经验进行统一立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重要立法模式。如文物保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乡村规划建设等许多领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都是在吸收地方立法经验和制度创新成就的基础上出台的。 三、建议将“法治陕西”作为我省地方立法的宏观努力目标 对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几点建议。1.将“法治陕西”作为我省地方立法的宏观努力目标。2.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定位,开展地方立法选题。如结合《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目标展开立法,加快缩小社会贫富差距领域的立法。3.突出地方特色。如《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今年立法计划中的《西咸新区条例》、《果业发展条例》等调研项目。4.允许地方立法在调整内容上的地区差异性。5.建立立法项目评估和立法效果评估制度。
2011-04-182011年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拟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明文规定,引发广泛社会争论。为看望老人立法,法律该不该干涉道德?亲情能否用法律约束?当回家遭遇票难买、车难行的困境,我们又该何去何从?陕西卫视《开坛》特邀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媒体人石述思,文化学者朱大可3月20日周日晚22:22与我们共同探讨《回家的困惑》。
2011-03-21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于12月6日举行,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重庆、广东六个省区、直辖市的优秀公诉人代表以法庭论辩的方式一决高下。中央电视台12频道12月29日晚8点播放了比赛实况。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作为大赛评委点评了第二组比赛。以下是第二组比赛的实况录像: 以下是第二组比赛的文字实录: 主持人撒贝宁:第二组将在广东队和上海队之间展开,他们将要面临的案例是什么样的呢?来看大屏幕! 辩论案例: 王强(男)与苏梅(女)自2005年起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08年以来,王强在外又与其他女子有染,因此苏梅多次与王强吵闹,并欲与王强分手,但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苏梅遂告诉王强自己已经怀孕,劝阻王强与其他女子断绝两性关系,但王强依然如故,并称"咱俩又没有结婚,我和谁交往是我的自由。你也不是我老婆,凭什么管我"。2008年底的一天深夜12时许,王强回到家中,苏梅与王强又发生激烈争吵,痛哭流涕,伤心欲绝,于是从床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告诉王强"你要是这么继续下去,我就吃毒药不活了",王强表示"想不想活是你的自由,我不能干涉你,你也不要干涉我"。于是,苏梅将毒鼠强倒入口中吞下,顷刻间毒发身亡。王强在一旁目睹苏梅吃药自杀的全过程,没有阻拦。在确认苏梅死亡后,王强向苏梅的父母打电话,告知苏梅自杀身亡。 控方:王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王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撒贝宁:辩题是罪与非罪的问题,究竟这场论辩将如何展开呢?首先在第一和第四个环节当中,剩最后20秒会有提升音,听到这个声音就意味着发言时间还剩下20秒,同时在舞台两侧会有倒计时显示。在中间两个环节,也就是相互提问和自由辩论阶段没有20秒倒计时,直接时间到了以后就会响起刚才的声音。出现这种声音就意味着发言时间到。双方都明白?接下来进入第二组比赛第一个环境,首先由双方第一辩,有请上海队一辩,时间两分半,计记时开始。 陈晖(上海代表队):主持、评委好!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庭则各有不幸。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一条年轻的生命消失了,她腹中的小生命也没有了,谁该负责,该负什么责。王强的冷漠无情使苏梅悲痛欲绝拿出了毒药。死亡迫在眉睫,然而此刻的王强不但选择了不作为,而且平静冷目、不带任何怜悯看着苏梅喝下毒药。我方认为正是王强一系列的先行行为导致了苏梅的死亡,正是王强一次次疏忽导致了苏梅的死亡。因此,他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才能够懂得其生的尊敬,死的敬畏。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有请对方辩友。 谭琼(广东代表队):谢谢主持人,尊敬的评委、嘉宾、观众们,大家好。今天和控方一样,我们对苏梅和孩子的离开怀着挥之不去的伤痛和惋惜。对于王强的薄情寡意和冷漠饱有谴责,但是这样就让王强贴上了杀人犯的标签,这不得不说是另一个悲剧。我方认为有错并不等于有罪,王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苏梅的死亡是她意志自由的选择,她就应该对自己的死亡负责。从法律层面上讲,首先王强不负有作为义务。王强的行为开始于2005年的同居,持续延续到了案件的发生。本案中2005年的同居与本案当中发生的苏梅服毒不具有临近性。案发争吵也是平常的一次,不具有高度概然性。苏梅事先准备了毒药,是事先已久准备了。在受了刺激后,苏梅服下毒药,这与王强没有直接性,因此,王强行为不符合先行行为。我们认为,行法应当谨慎,我们希望他不仅保护苏梅的生命,也能够给王强一次公正的对待。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进入双方提问,仍然跟刚才第一组规则一样。发问顺序是二辩、三辩、一辩,首先由控方二辩开始提问。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有三个特定向请教对方三辩,本案中王强是苏梅胎儿的父亲,具有特定关系,二人争吵在封闭环境中具有特定场合,苏梅手持毒药明示王强有特定方式,此情此景王强不救,那谁该去救? 谢玲(广东代表队):刚才我方一辩已经说了,本案的确存在特定关系,特定环境,以及特定方式,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选择服毒结束自己的生命,是苏梅完全愿意和完全支配之下的行为和结果。王强在特定关系下不予以救助,固然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是他并不具有法律规定上的先行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行为等等引起的作为,由此不能成为控方指控中的不作为,谢谢。 贺卫(上海代表队):请问对方二辩,苏梅自杀,王强可以好言相劝,他的片言只语仅仅是举手之劳,王强为何不救? 李东蓊(广东代表队):这个案子的前提是什么?首先要讨论王强是否负有法律上应该救助苏梅的义务。如果有法律义务,那么我们就说他是一种犯罪。如果没有义务救助,这样他就会受到谴责。谢谢! 陈晖(上海代表队):对方说苏梅是自杀。面对苏梅的哀求,王强冷漠对待,面对苏梅的自杀,王强冷眼旁观,面对死亡,王强不救岂非故意? 谭琼(广东代表队):对王强我们应该谴责和批判。今天是刑事法庭,而不是道德的审判。我们认为,要追究王强的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要有法律规定他对苏梅所要承担的义务,这样才是准确判断王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什么罪的依据。我们认为他不具有作为义务,没有作为能力,因此不能评价他后面的不作为与本案是不是因果关系,回答完毕,谢谢! 贺卫(上海代表队):当苏梅死亡不能伸出援助之手,法律规定,有先行行为,必须在法律上承担救助义务,不能不去救,不去救就是杀人。 谭琼(广东代表队):本案中的同居行为不能认定为先行行为。再看争吵,是不是王强引起危险状态就一定要对苏梅负有作为义务呢? 陈晖(上海代表队):自杀是由王强引起的,不是单独的同居才产生了义务,同居才构成了王强的危险状态。 谭琼(广东代表队):刚才对方给我们上了一个大拼盘,把王强与苏梅的同居关系、王强持续的出轨和苏梅怀孕作为先行义务。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这三个阶段不是一个一个隔离开的。在本案中,我们也认为,苏梅服毒自杀是先行状态,是危险状态,但是危险状态与王强一系列的行为有直接的必然关系。这并不排除在某一个过程中苏梅处于特殊状态之前的,同时在之前的行为仍然也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回答完毕。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很专业,我们常说见死不救可能是道义上的责任,刚才双方的辩论也主要是集中在这个焦点上。相信接下来的自由辩论仍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双方各有四分钟发言。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请问对方,我们能够把这么多的行为方式都写入刑法第232条吗? 李东蓊(广东代表队):本案当中苏梅是自杀还是他杀呢? 贺卫(上海代表队):为什么你只看到是自杀,为什么没有看到被逼自杀呢?你认为所有的自杀都没有背后的被逼者吗?难道杨白劳的自杀不是给黄世仁逼死的吗? 谢玲(广东代表队):苏梅是成年人,服毒是她自我行为,这当然应当属于被害人的自我责任,怎么能归咎于王强呢? 陈晖(上海代表队):如果不承认自杀是被迫的话,还有什么道义上的责任?什么叫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请你正面回答? 谭琼(广东代表队):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等价性我们予以认同,但是本案是不是作为的故意杀人才是根本,一直误解自杀和他杀的关系,难道对方辩友不认为谁的地盘谁作主,他应该负主要责任。 陈晖(上海代表队):具有等价性,看看本案当中的等价性,就是因果关系等价性,社会危害性的等价性,难道本案当中没有因果关系等价性吗?医生故意杀人和医生故意用错药杀人有什么本质区别?我认为没有。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请对方回答,先行行为能否作为犯罪的来源? 谢玲(广东代表队):这是今天讨论的基础,但是还有一个前提,就是王强成立先行行为,这恰恰是控方漏洞所在,这是法律中最应当警惕的事情。 贺卫(上海代表队):这个案例完全不一样,王强先行行为致苏梅处于危险状态,有救助义务,而不是雷锋时代的救助义务,王强在本案当中是不相关的人吗? 谭琼(广东代表队):我们必须看王强行为能不能引起苏梅服毒自杀。王强与苏梅自杀行为之间是没有直接性和高度关联性,我今天可能很生气一不小心气死了,难道就是所谓的先行行为吗? 陈晖(上海代表队):现在我们谈的就是先行行为有没有法律义务规定,如果一个人拿枪支,你发现他玩枪支的时候有没有制止义务? 李东蓊(广东代表队):我发现玩枪支我没有制止义务,也许他是一个喜欢玩枪的人。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对方跟我说直接性和概然性,苏梅拿出毒药放在王强面前的时候,这不是直接吗? 谢玲(广东代表队):实际上我们看今天没有发生苏梅死亡结果,是不是对方认为王强不成立先行行为吗?这不是典型的以结果论客观规定的陷井吗? 贺卫(上海代表队):当苏梅拿出毒药的时候是不是已经有间接性了? 谭琼(广东代表队):我认为在今天辩论当中,讨论直接性是他是否直接高度概然的导致。在本案当中,我方一辩很清楚论证,直接性判断标准是什么?是与高度概然相辅相成。我们说的先行并不是一个点,而是一系列行为,我们说的危险行为而不是喝下毒药,我们只是说举起毒药,难道举起毒药你会要把瓶子打翻吗? 谢玲(广东代表队):刚才辩方一再说同居一系列行为是先行行为,如果将先行行为界定为持续状态,王强作为义务要从这个阶段和这个状态哪个点开始呢? 谢玲(广东代表队):我们承认婚前同居是试婚,但是试婚就不负法律责任吗?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我们说热恋中的情人可以说一句玩笑话,我要自杀,你怎么办? 主持人撒贝宁:好的,双方时间到!感谢双方精彩的自由辩论,气氛相当紧张,甚至出现了危险。广东队一辩说,如果你不同意我的意见,我万一生气,气死了你们怎么办?你不会气死的,主持人先被吓死。(笑)接下来,将是双方进行最后总结的时间。首先要请控方三辩用两分半的时间总结。 贺卫(上海代表队):主持人、评委好。首先我要说明,对方辩友不能面对的事实就是王强有能力救助,而是他不去救。哪怕只是相劝一句话都可以救了苏梅,他都不去干涉。而在苏梅自杀的这个场合,只有王强能救。因为这个案件是自杀案件,所以就不可能要定故意杀人罪。但是,社会现象告诉我们,比比皆是自杀现象背后有被逼自杀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个案件当中,苏梅是被逼自杀,我方一辩已经将整个案例分三个阶段告诉了所有的听众。而在这个案例当中,有因才有果,是因为王强的薄情寡意才会使苏梅无法生还。刑法对每个认得生命权都是同等保护的,鲁迅先生说过,所谓的悲剧是将我们最美好的东西一件一件毁灭给我们看。而这个案例,所毁灭的正是我们最美好的东西,是我们对生命的尊重,是对人和人最基本的信赖和期待。他们的今天是否会是我们的明天?如果这些重视的目光当中,这个社会还包容正义和良知吗?王强的冷眼旁观没有给苏梅任何生还的机会,国家应当禁止。谢谢! 谭琼(广东代表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感谢控方三辩的精彩总结。的确法律之所以崇高,是它不让生命失去光彩。但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争议究竟何在?我将从几个层次对我方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本场比赛要关注的焦点是王强在法律上究竟有没有作为的义务。王强的确有错,但不致故意杀人。王强并没有救助可能,在时间上来不及,在方式上没能力,在结果上不可能挽回。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从法理层面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就认为王强无罪,这才符合刑法定罪的原则,我们要遵守刑法的牵抑性原则。的确,我们认为本案中涉及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社会层面,类似的王强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否则,在社会转型、文化多元的今天,它必然带来信任危机,甚至是社会病变。但是,索性的是,法律并非指引我们前行的唯一灯塔。法律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才是真正的法律之道,谢谢! 主持人齐奇:这里是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现场,刚才的辩论有法理,入情入理。下面进入互动环节,记者席上的记者听的十分的认真。有请《检察日报》记者提问! 提问者:我的问题提给辩方三辩选手,这起案件,在你看来在实际辩论过程当中控方取胜机率比较大,还是辩方机率比较大呢? 谭琼(广东代表队):其实一场案例辩论胜负和成败首先取决于观众、评委以及社会大众最朴素的认识和评价。最关键有两点因素:第一,辩论之前的准备。第二,辩论场上的发挥。就这个案例来看,如果说刚才这位朋友认为辩方的胜利更大一点,因为这个案例有很多大家不认识的专业术语。在辩论中,我们在尝试临场用一些更加生活化的语言和例子来给大家类比,可能大家会更好理解。我相信对这个问题认识和分析,我们和控方做到了一样的准备,我们也向他们表示敬意。 主持人齐奇:下面把机会留给《法制日报》的记者。 提问者:我的问题想问控方三号选手,作为一名公诉人,您每年会办理大量公诉案件,就单独的一个案件来说,在审查案件过程当中,您发现证据材料中,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是罪重的证据,或者又发现罪轻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您怎么办呢?谢谢! 贺卫(上海代表队):作为一个公诉人来说,终极目标永远是去追求真相,给出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但是,在我们判断一个真相的时候,给定我们的所有证据,既可能是我们发现证据真相的线索,也有可能是掩盖真相的谎言。所以在办案当中,我自己认为我个人最好的体会,就是要做到那个词“感同身受”,这个词既包括你向被害人这边的角度的感同身受,体会他们的需求,也包括你向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感同身受,让他们获得公正的对待。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尤其还关键的坚持一点疑罪从无。从这个过程当中,一旦有罪轻或者是无罪的证据,我们必须高度关注,运用公诉人去讯问被告人,利用等等手段去判断真相,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对待。我的回答是这样的,完毕! 主持人齐奇:谢谢,我们绝不漏掉一个,也绝不冤枉一个。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这样一场论辩大赛结束之后,我们评委又会做如何评判,下面有请贾宇教授给我们点评刚才这场论辩赛。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第一,总体评价。这是一场高水平的法庭论辩赛,两个辩论队准备的都非常充分,队员精神饱满。团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体现出了团体辩论的高超技艺,展现了检察官专业化、高水平的精神风貌。这一组所辩论的这一类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在中外的刑法规定中,刑事审判中都是有争议,这不是一个非白即黑的。所以,我们的点评意见与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具体的案件无关。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第二,辩论双方的胜负主要是根据他们在辩论中的能力和技巧表现决出来的,与评委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的认识无关。具体说一下这场辩论,为什么说他是一场高水平的辩论呢?双方辩论队一上来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都是直切主题,就是先行行为义务问题。控方从一开始是步步推动,入情入理,将题目后面隐含的特殊关系、特定场合、排他义务等等一一揭示出来,这肯定都是经过他们精心设计的。而辩方也是直接考虑焦点,在提问和辩论中,都是努力把刑法责任和道德责任做切割,使得自己的理论有据。首先有退让,对于被告人他行为的可谴责性是没有争议的,到底负道德责任还是负刑事责任,所以各方在道德义务激烈攻防,唇枪舌剑,都表现出了高水平、高素质。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第三,我简单谈谈个人对所辩论案件性质的看法,本案中当事人王强和苏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案发当时两人发生激烈冲突后,王强目睹苏梅服毒自杀,而未做任何救助行为,我个人认为,王强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上的故意杀人与一般公民理解的故意杀人不完全相同。刑法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却没有履行这种义务,而导致了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不作为杀人是否构成的焦点,就在于控辩双方所辩论本案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的义务。本案中是否存在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王强与苏梅同居三年这是事实夫妻,他们形成了一个密切的社会共同体,密切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就存在一种自然的伦理义务。我们推到人类伦理和法律价值的最底线,这样社会成员之间起码应当承担生命救助的义务。至于控方在里面论到与人争吵和关系,是王强的错误导致了苏梅的自杀。但是我们一定要清楚的确定一个前提,苏梅是自杀。从司法操作的层面上来讲,要证明这种纠纷中男女的谁是谁非,或者在法律证据上证明苏梅自杀是被王强逼死的,这在司法上是很难操作的。总结性的意见是,从本案的实际处理上来说,应该认定王强犯有故意杀人罪,具体情况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果然是法学教授,言简意赅把问题解释的很清楚。我相信很多观众也明白了一件事,就是故意杀人在法律上的概念可能跟我们平时想的不一样。平时我们认为的故意杀人是希望对方死亡,而实施杀人行为。但是,如果你放任对方的死亡结果,我能救但是不救,也有可能会构成法律上的故意杀人这是非常关键的知识点。希望这场辩论赛能够把这样一个知识普及到我们民众当中。正如贾宇教授说的,评委个人对案件最终处理的结果并不影响论辩赛的结果,我们看的是双方在论辩过程当中的技巧和能力。让我们再次用掌声感谢刚才双方队员带给我们高水平的论辩赛,谢谢各位!
2010-12-30来源:西安日报2010年12月15日第1版、第4版 本报讯(记者 陈新) 由西安市法学会、西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西安国际港务区协办的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论坛昨日在我市隆重举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丁健致开幕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杜航伟主持论坛。 去年6月,国务院着眼国家发展战略总体布局,颁布了《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吹响了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号角。在这一进程中,如何凝聚全国、全省法学、法律界智慧和力量,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提供法治保障,成为陕西和西安法学、法律界热议的论题。“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论坛”的立意由此而生。 论坛旨在围绕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重大战略决策,从法治视角,通过深入研究探讨西安经济、社会、人文、自然发展的法治问题,为实现西安经济繁荣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城市功能完善、人民生活幸福、民主法治进步、自然生态良好、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的战略构想,进行法律文化、立法设计、执法、司法实践的探索指引。 本次论坛的122篇论文选题涉及法治信仰、刑事犯罪预防、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航权开放、国际经贸、城市交通、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法治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矛盾化解、行政执法、城市规划、司法效能等15个专业领域,涵盖了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方方面面,催生了一批对党委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对西安经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高质量研究成果。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西安社会科学院院长夏泽民教授的主题发言更是精彩纷呈。 丁健在讲话中说,论坛的顺利举办,必将加强全国、全省法律、法学界专家学者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拓展我市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者加快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思路和视野,完善优化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法治环境。他希望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勇敢地担当起时代赋予的社会责任,用自己的智慧、力量和法学研究的丰硕成果,在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宏伟事业中尽职尽责,发光发热。丁健真诚地期望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为我市多提一些破解难题的研究思路、多出一些治国安邦的真知灼见,从法治视角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会诊把脉、建言献策,共同支持和帮助西安发展。 高扬法治精神 助推国际化大都市建设 ——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论坛专家精彩论点 昨日(2010年12月14日),由西安市法学会与西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的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论坛隆重开幕。此次论坛受到了法学、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全国及省、市各大法律院校专家、学者,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全市司法、执法、行政部门结合各自学术专长与职能定位,积极参与、深入调研,为论坛奉献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本次论坛上,专家、学者纷纷围绕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法治问题等发表自己的观点。 贾宇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建设法治西安, 推进国际化大都市进程 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离不开经济的高速增长,城市的合理扩张,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更需要系统完善的法制保障。 第一,强化立法,为国际化大都市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完备的法律是全面、系统化地开展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先导。西安的法治建设中要突出一般性、时代性、国际性、独特性的特点,让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感受到切身的幸福,改进城市人的行为方式,塑造积极的社会价值观,并要符合西安在国际化进程中的具体定位。西安需要重点立法的领域有:城市规划、历史文化旅游业、国际化建设领域、金融及高新技术、环境保护、基本社会保障等。 第二,切实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为国际化大都市提供坚强政治保障。一个真正的国际化大都市,必然都有一个廉洁、高效、服务型的法治政府。因此,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净化行政执法环境,促进城市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同时,应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精简行政收费名目,依法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政府部门等认真依法行政。 第三,公正廉洁司法,为国际化大都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西安市近些年的诉讼量增长较快,司法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司法机关必须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防止司法机关被行政化。同时,司法机关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司法预警建议,建立多元化的矛盾调解解决机制,完善审判公开。 第四,建议正式提出“法治西安”的目标,全力推动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发展。此举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对西安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根本保证和标志。目标是安定、诚信、开放、法治、公正。 总之,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进程中,系统的法律体系应作为重要保障,并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郭捷 西安市法学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市民法治信仰是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基石 信仰是“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的复杂心理活动、情感品质、意志力量的综合性表现。信仰有其独特的形成和发展路径,受利益导向、个体认识能力、文化传统、核心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西安国际化大都建设中市民法治信仰的培育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培育市民的公民意识;增强市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城市管理者特别是决策者的守法观念,是法律尊严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 也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重要基础;遵守和不断完善国际通行的规则。概括而论,城市国际化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在这个逐步的发展过程中,诸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因素,以及这个城市原有的城市传统和文化,都可能会对其国际化发展的目标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这些影响中一种或者几种最终可能直接决定这个城市的未来区域或者全球功能。 王瀚 西安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中航权开放的法律思考 实施航权开放、建设西安国际直接通航城市在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中,有利于避免航空事故发生和航班延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尊重其生命价值为导向,给西安注入人本化的因素;直接促进西安及其周边省区航空市场的国际化和一体化;节约与运输活动有关的各种成本,增强和提升航空运输的便捷性;有利于全球环境保护和空中减排,实现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低碳化;极大地推动西安国际一流旅游城市的建设;建设西安国际空港物流经济区,提升陕西对外开放格局和西安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核心力,拉动西安及其周边省区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交、文化形象,增强国际声誉和影响力;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西安的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环境。开放西安航权,有利于全方位和多角度地提升西安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对西安建设成为区域性、功能性的国际化大都市具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王周户 西安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及其法律问题 从西安市近些年的发展来看,新区的发展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在这些新区中,以市场机制的模式来创新管理模式,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服务。例如,西安沣渭新区提出的托管模式,突破了以往模式带来的瓶颈,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尝试“派出机关”管理模式,真正实现“小政府 大社会”,可以把很多专业性、技术性的事务下沉到社会管理工作中,并在此过程中加强制度规范。同时,应在新区范围内减少执法层级,重心下移,避免多层级执法带来的体制约束。
2010-12-24陕西日报讯 (记者 林晓雪 赵波)昨日,由西安市法学会和西北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 “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论坛”开幕。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林中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以及来自全国相关省市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本次论坛。 本次论坛以 “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保障”为主题,从法治视角,通过深入分析西安经济、社会、人文、自然发展的法治问题,为实现西安经济繁荣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城市功能完善、人民生活幸福、民主法治进步、自然生态良好、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的战略构想,进行法律文化、立法设计、执法、司法实践研究探索。
2010-12-15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熊曉芳 西安報道)隨著國務院《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的頒布,建設西安國際化大都市已成為國家重要的西部戰略。14日,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見圖)教授在「西安建設國際化大都市法治論壇」上,大力倡建「法治西安」,以恢復盛唐雄風。他表示,「唐長安城之所以成為當時最輝煌的國際化大都市,得益於規範化的社會管理,《唐律》囊括了國家管理的各個方面,被公認為是封建時代最著名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則力主用「法治GDP」作為社會公共管理創新的突破口。他認為,設立「法治GDP」是解決法治建設動力不足的重要思路,所謂「法治GDP」就是在現行政績考核體系的經濟指標、社會指標、人文指標和環境指標等基礎上再增加一個法治指標,簡稱「法治GDP」,讓各級政府和官員不再唯經濟指標馬首是瞻,推行法治就會成為各級官員的理性選擇。
2010-12-15大学生志愿者为前来咨询的市民解疑答惑。 本报讯(记者 周炜)年关将至,您还在为讨工钱犯难吗?昨日上午,来自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诊所”的志愿者们向农民工朋友发出邀请:讨薪就来咱“诊所”,劳动法专家、专职律师将免费为您诊治各类讨薪“杂症”。 昨日是全国法治宣传日,围绕“弘扬法治精神 促进社会和谐”的主题,雁塔区在文化新天地广场设立法治宣传日活动中心会场。雁塔区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等10多个部门,结合各自特点和群众需要分别设立了法治宣传咨询点,公证、律师咨询点,积极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结合以往年底广大农民工朋友经常遇到的讨薪难问题,本次活动还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诊所”在现场设立咨询点。针对市民王先生讲述的自己原来工作的公司撤销后面临的讨薪难题,大学生志愿者在现场记录之后,诚挚邀请王先生去他们学校“诊所”,让劳动法专家或专职律师为王先生讨薪“把脉”。闻此,市民张女士也连忙上前向志愿者们求助。 “目前,我们已累计接待咨询560多起,代理案件40多起。”志愿者李雪介绍说,“诊所”是由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出资创办的学生社会实践教学与劳工法律服务机构,配备有劳动法专家、专职教师和律师,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针对年底农民工讨薪难问题,他们诚挚邀请广大农民工朋友:讨薪就来咱“诊所”。咨询热线:(029)8818625、88182627、88182629,也可直接发电子邮件到ldfzs2008@163.com,“诊所”地址在长安区韦郭路中段西北政法大学教学楼B座五层。 (记者 李明 实习生 王旭东 摄)
2010-12-13本报拉萨8月27日讯(记者 马疆虎) 今天下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北政法大学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在拉萨举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培中,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贾宇出席并致辞。 西北政法大学是全国重点政法院校,其前身是1937年我党在延安创办的陕北公学,是一所具有光荣革命传统和丰厚文化底蕴的大学。通过70多年的发展,今天的西北政法大学已具备了相当的办学规模、较强的学科实力和师资力量,成为一所以法学为主要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学府,成为全国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我国的司法战线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为我国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北政法大学合作协议》商定,为加强西藏检察机关高学历、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从2010年到2015年的6年时间里,西北政法大学每年定向从西藏检察机关招录20名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招生计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单独下达;建立西藏自治区检察实务研究中心暨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实习基地;聘请西北政法大学专家学者担任西藏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建立西藏法治论坛;西北政法大学选派优秀教师进藏支教培训。 此次合作,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检察机关与高校的联系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和协作双赢,全面提升我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于西藏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来源:西藏日报2010年8月28日第二版
2010-09-16本报拉萨7月20日讯(记者 马疆虎)日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西北政法大学将为我区检察机关开办一个法律硕士研究生班,单独录取我区检察干警入学深造,定向为我区检察机关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每年培养20名。 同时,西北政法大学还与区人民检察院达成多项合作意向,包括与我区检察机关开展学术交流,专家、教授来藏举办业务讲座、解答西藏检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疑惑;派人到西藏检察机关挂职锻炼,具体指导工作;进行课题研究,目前,双方合作研究的《藏区习惯法“回潮”与社会稳定问题研究》课题已完成前期工作。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贾宇表示,将利用西北政法大学师资雄厚、长期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机关合作经验丰富等优势,全面加强与西藏检察机关的“检校合作”,共建检察人才培养新平台,努力为西藏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来源:西藏日报2010年7月21日第二版
2010-09-16【陕西日报】全国首个法治微短剧创作基地落户西北政法大学&别苍蝉辫;丑迟迟辫蝉://别蝉产.蝉虫诲补颈濒测.肠辞尘.肠苍/辫肠/肠辞苍迟别苍迟/202504/26/肠辞苍迟别苍迟冲905131.丑迟尘濒
春风拂古镇,光影映笑颜。为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用影像讴歌新时代发展成就,4月24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组织40多名社区摄影爱好者前往商洛丹凤开展“光影记录新时代·镜头拥抱好春光”主题摄影采风活动。 四月的棣花古镇,柳绿花红莺歌燕舞,处处洋溢着和暖的气息。大家纷纷举起手中的相机和手机,在烂漫春光中用镜头捕捉古镇在新时代下的崭新风貌。青砖黛瓦间绽放的春花、修缮一新的传统民居、游客脸上幸福的笑容,都成为摄影爱好者们重点记录的题材。 采风活动不仅为社区摄影爱好者提供了创作平台,用影像讲述着新时代的发展故事,同时也将满园春色尽收镜中,更让大家通过实地采风,深刻体会到在党的领导下,城乡面貌发生的新变化。参与者们纷纷表示,要用更多优秀摄影作品展现新时代的美好生活,记录伟大祖国的发展成就。 社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引导广大居民群众用艺术形式讴歌新时代,传播正能量,为社区文化建设注入新活力。(通讯员 金山) 责任编辑:汪瑢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居民摄影采风活动 https://www.sxdaily.com.cn/2025-04/27/content_11154742.html
近日,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签约仪式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人权研究中心报告厅举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任刘剑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致辞,并代表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陕西知识产权局局长沈黎萍出席活动。签约仪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昊亮主持。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任刘剑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建立合作机制,聚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和专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整合优势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精品项目和精品课程,不断拓展培训的深度与广度,持续丰富培训的内容与形式,稳步推进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可及性,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效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实现共同发展。 陕西知识产权法治研究院高级顾问马治国教授授课 签约仪式之后,由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联合主办,陕西知识产权法治研究院承办的“面向丝绸之路地理标志应用人才高级研修班”正式开班。通过本次培训,希望以地理标志人才培育为切入点,推动地理标志产物和服务在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地区的应用实践与创新发展。 西安报业全媒体 彭峰 【西安发布】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https://xafbapp.xiancn.com/app/template/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51548/7119642.html?isShare=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