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中国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在作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演讲。当日,由中国法学会等6家机构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在北京举行。新华社记者张燕辉摄 杰出青年法学家贾宇建议 借鉴陕甘宁边区经验创建刑事和解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蒋安杰 杨傲多 在今天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获得“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做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言。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贾宇说,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创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贾宇认为,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第一,对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第二,对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均可进行调解。第三,对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贾宇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 贾宇教授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来源:中国普法网) 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 贾宇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有关人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 较多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1974年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起少年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案件,是世界上应用刑事和解计划的首例。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人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就已经在陕甘宁边区创建了系统的刑事调解(和解)制度,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研究陕甘宁边区的成功经验,不仅是为揭示真实的历史,也是为了有助于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设。 一、陕甘宁边区调解刑事案件的几宗案例: 案例1:李高氏自诉养子李锁子虐待案 本案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41年7月21日判决的案件,被作为典型判例收录于《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 本案被告李锁子犯遗弃养母罪行,本应判处苦役,因其养母当庭请求"希望教育后,保证养活我就好",李锁子亦当庭保证改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锁子系自幼继与自诉人李高氏为子,抚养成人,理应对母孝顺及负养老之责。竟敢任性打骂,而至遗弃不予供养。经自卫军及代表解劝,尚行反抗,本应从重严处,惟该被告李锁子能自悔悟错误,愿改过孝母,又家中需被告李锁子做工度日,故特判决:李锁子遗弃伊母罪,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与第二百九十五条,判处苦役半年,因其老母妻幼无人抚养,准予具保假释,带罪侍母,如再遗弃,加重处罚。 案例2: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案 此案见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文件为延长县政府县长呼恩恭于1945年6月14日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呈文。文中称:"接贵院三月十八日之批答本县五区三乡郝家村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事尚可调解,……去找娘家人及户族人来解决此事……经大家一致同意,故调解无事,并给高兰英严格批评,及指出不对,令今后应改正性情,特此呈报仰祈鉴核示遵"。 案例3 某干部打人案 本案发生的具体时间不明,大致是在陕甘宁边区早期。记录于《谢觉哉传》的"初创司法制度"。 边区政府一位干部,至延安东关一个姓余的群众家里去借家具,主人不愿借,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这个干部便动手打了对方,引起了纠纷,这位干部被司法机关起诉至法院。当时因打人构成犯罪被判刑的案例,在陕甘宁边区并不少见。对这类案件调解解决的,也普遍存在。对于本案谢老决定调解处理。他亲自步行至受害人家里,说明情况,代表当事人向受害人道歉。余姓受害人一家很受感动,拿着家具跑来边区政府,要到凤凰山去找毛主席,要求不要处理这个干部。谢老说:"你们同意放了他,我们就放他。"姓余的一家人都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见了面,各自认了错,道了歉,言归于好了。① 上述三个案例,说明陕甘宁边区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中,调解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刑事自诉案件经调解可以不判实刑,即是公诉案件、伤害致死的案件,经调解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立法规范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发展到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将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该《条例》共12条,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原则与纪律、调解的效果与调解书的制作以及《条例》的生效等内容。 首先,对于调解的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凡刑事,除下列各罪不许调解外,其他各罪均得调解:(1)内乱罪;(2)外患罪;(3)汉奸罪;(4)故意杀人罪;(5)盗匪罪;(6)掳人勒赎罪;(7)违反政府法令罪;(8)贪污渎职罪;(9)妨害公务罪;(10)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1)破坏货币及有价证券罪;(12)伪造公文印信罪;(13)破坏社会秩序罪;(14)伪证罪;(15)公共危害罪;(16)破坏交通罪;(17)伪造度量衡罪;(18)妨害农工公益罪;(19)烟毒罪;(20)其他有习惯性之犯罪。"调解范围最大的特点在于:排除了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的调解,排除对故意杀人及掳人勒赎等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排除了对习惯性犯罪的调解,将刑事案件的调解,严格限制在某些非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范围内。 其次,对于调解的方式,《条例》第3条规定:"民事及得许调解之刑事,其调解之方式如左(下):(一)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三)其他依习惯得以平气息争之方式,但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为限。"另外,《条例》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调解的主体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地邻、亲友、民众团体,也可以是乡村长或乡(市)政府、区公署,或县市政府,还可以是司法机关。调解可以在案件的侦查、审判、上诉和执行程序的所有环节进行。调解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予以推行,将调解作为贯穿所有纠纷解决环节的重要方式。 最后,对于调解成立后案件的和解,《条例》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如以系属司法机关有案者,应由双方当事人另写一份和解书共同出名盖章(或捺指印),送司法机关请求销案";"和解书应具下列各项:(一)双方争执的简要事由;(二)调解成立之方式;(三)实是双方同意和息,无强迫压抑情事;(四)双方当事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五)在场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代书同;(六)调解年月日;(七)调解地点。"调解成立,视为案件和解,司法机关应将原案准予撤销,在当事人被拘押的情况下,将当事人释放或保释。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从"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的立法宗旨出发,实际上重点在规范民间纠纷的解决程序。 三、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探讨被认为是当今西方国家创造的刑事和解制度,而主张学习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容易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但事实上,当时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据以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第一,反对照搬老八股、洋教条,大胆地创造适合国情的新型法律制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1944年选编的《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写道:"中国的法律,摸索了这么几十年了,但搞出来的东西,多半不是洋教条,便是老八股,能够真正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东西,还是很少见的。这点,虽然边区在历年的努力中,获得了些成就,创立了许多新的、适合中国国情,即符合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即革命的三民主义的政治)的东西,但我们并不满足,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努力还不够,还没有把许多实际的经验,在理论及法令上树立成很完备的一套。"这种革命者的创新意识,也是陕甘宁边区敢于探索和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思想根基。 第二,实事求是,一切以解决民众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实践的效果为试金石。上述《判例汇编》中,还把不考虑边区实际情况、一味呆板地照搬某一法条以致处理效果不佳的案件,作为"坏的判例"选编进来,与"好的判例"相对照,并指出:"在这对照中,使我们更能明白了解,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的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自从政府提出了调解政策后,继之,又强调的提出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调解工作,则成了司法工作中的被重视的主要工作方式,民事案件,我们是采取调解的,就是刑事案件,除汉奸、反革命比较严重者外,我们也是采取调解的办法。理论上的根据,可以一言以蔽之曰:为了减少诉讼,利于生产,团结各阶级,利于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另有专文可参考,这里不再多说,要提出的,是这一政策,在许多实践中,是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种见解,对于启发我们今天的认识也有振聋发聩的作用。也正是基于这种出发点和判断标准,当时对于刑事案件是否能够调解的争论才能最后达成一致。 第三,批判刑事政策中的"国家干涉主义",认为刑事案件准许和解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更不会使犯罪率上升。在边区高等法院,对于刑事案件能否调解,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哪些案件不能调解,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一种意见主张,刑事案件不论性质严重与否,社会危害大小,一律不能调解。理由是:"司法是政权的主要部分,对于违反法律者,应给予制裁,教育被制裁者,教育群众,若许人民和解,对犯法者未给予有效的教育,则难免有重犯之虞。司法权之行使,恐不易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果除外患汉奸罪之外,皆许调解,则杀人者可能逍遥法外,造成诉讼减少而社会犯罪行为多。"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对刑事案件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除关乎妨害国家政策,如外患汉奸等罪外,概须调解。"①理由是:"现行刑事政策采取国家干涉主义,并不能减少犯罪,往往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息诉,亦不可能。致使各走极端,荒时废业,此不仅贻害个人,且使地方失其公共之和平,现吾边区实行新民主主义政治之时,应将此项刑事政策予以变更。刑事案件,许民和解,认为有碍国家政策者,仍可为之检举,似此办法,在减少人民诉讼痛苦之中,仍不妨害国家统治权之作用。反驳者或谓'犯罪不罚'可以和解,不啻奖励其犯罪。不知犯罪之始因,基于政治教育生计之不良,否则,谁又肯为犯罪之事。是刑事许以和解,实无奖励犯罪之意。"①"盖犯罪是由于当时社会恶劣的环境所致,防止犯罪的办法,不是严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造的问题,改善他的生活,改造社会,才是基本办法。"②这种意见显然深刻而中肯,当时也为边区政府制定调解政策和条例时所采纳。 四、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和陕甘宁边区人民群众所创造的解决刑事案件的独特方式,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人类法治经验的重要贡献。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 1、刑事和解制度曾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成功实践,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加速其建设。而不用言必称外部移植西方经验。生长于斯的本土法治资源,更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2、对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不少人固守着原来的教条不放:"刑事案件怎么能够和解?"需要反问的是:刑事案件怎么就不能和解?国家审理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国家在开始管辖刑事案件时,凭什么剥夺了受害人的发言权?是不是国家对犯罪人定了罪判了刑,受害人的权益就自然得到了保障,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就自然得到了平复?陕甘宁边区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刑事调解制度"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而"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3、对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是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至于刑事案件,我们的政策是采取半干涉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对刑事案件采取绝对干涉主义不同",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①,均可进行调解。这里的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受害人受到轻微的伤害时,对于案件的处理还有参与权,而当他受到严重的伤害时, 反而对案件的处理完全丧失了发言权?杀人、抢劫、伤害等严重刑事案件中,受伤害最严重的,到底是抽象的国家、社会,还是具体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不少论者主张将调解的范围局限于轻微伤害案件,将调解的结局也限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拘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罪行本当处死,而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表示接受悔罪和赔偿,这时的案件不就符合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适用死缓的条件吗?该案若依法作了死缓判决,不也是刑事和解发挥了作用吗? 4、对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我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即应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不益由当事双方或其他社会机构主持私下和解,否则即不能成立法治框架下的"刑事和解",而成为真正的"私了"。至于进入刑事诉讼各环节后,则公、检、法各机关均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以实现司法工作"定纷息诉"的目的,并无必要仅限于某一部门,某一环节充当主持人。 当然,刑事和解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都必须有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2007-01-23(CCTV12《中国法治报道》、CCTV1《晚间新闻》相关报道)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周永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等中央领导在中南海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图为周永康与贾宇教授亲切握手。 1月22日,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中国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在作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演讲。当日,由中国法学会等6家机构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在北京举行。新华社记者张燕辉摄(来源:新华网) 杰出青年法学家贾宇建议 借鉴陕甘宁边区经验创建刑事和解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蒋安杰 杨傲多 在今天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获得“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做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言。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贾宇说,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创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贾宇认为,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第一,对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第二,对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均可进行调解。第三,对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贾宇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法制日报2007年1月23日第二版) 贾宇教授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来源:中国普法网) 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 贾宇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有关人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 较多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1974年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起少年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案件,是世界上应用刑事和解计划的首例。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人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就已经在陕甘宁边区创建了系统的刑事调解(和解)制度,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研究陕甘宁边区的成功经验,不仅是为揭示真实的历史,也是为了有助于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设。 一、陕甘宁边区调解刑事案件的几宗案例: 案例1:李高氏自诉养子李锁子虐待案 本案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41年7月21日判决的案件,被作为典型判例收录于《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 本案被告李锁子犯遗弃养母罪行,本应判处苦役,因其养母当庭请求"希望教育后,保证养活我就好",李锁子亦当庭保证改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锁子系自幼继与自诉人李高氏为子,抚养成人,理应对母孝顺及负养老之责。竟敢任性打骂,而至遗弃不予供养。经自卫军及代表解劝,尚行反抗,本应从重严处,惟该被告李锁子能自悔悟错误,愿改过孝母,又家中需被告李锁子做工度日,故特判决:李锁子遗弃伊母罪,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与第二百九十五条,判处苦役半年,因其老母妻幼无人抚养,准予具保假释,带罪侍母,如再遗弃,加重处罚。 案例2: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案 此案见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文件为延长县政府县长呼恩恭于1945年6月14日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呈文。文中称:"接贵院三月十八日之批答本县五区三乡郝家村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事尚可调解,……去找娘家人及户族人来解决此事……经大家一致同意,故调解无事,并给高兰英严格批评,及指出不对,令今后应改正性情,特此呈报仰祈鉴核示遵"。 案例3 某干部打人案 本案发生的具体时间不明,大致是在陕甘宁边区早期。记录于《谢觉哉传》的"初创司法制度"。 边区政府一位干部,至延安东关一个姓余的群众家里去借家具,主人不愿借,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这个干部便动手打了对方,引起了纠纷,这位干部被司法机关起诉至法院。当时因打人构成犯罪被判刑的案例,在陕甘宁边区并不少见。对这类案件调解解决的,也普遍存在。对于本案谢老决定调解处理。他亲自步行至受害人家里,说明情况,代表当事人向受害人道歉。余姓受害人一家很受感动,拿着家具跑来边区政府,要到凤凰山去找毛主席,要求不要处理这个干部。谢老说:"你们同意放了他,我们就放他。"姓余的一家人都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见了面,各自认了错,道了歉,言归于好了。① 上述三个案例,说明陕甘宁边区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中,调解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刑事自诉案件经调解可以不判实刑,即是公诉案件、伤害致死的案件,经调解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立法规范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发展到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将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该《条例》共12条,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原则与纪律、调解的效果与调解书的制作以及《条例》的生效等内容。 首先,对于调解的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凡刑事,除下列各罪不许调解外,其他各罪均得调解:(1)内乱罪;(2)外患罪;(3)汉奸罪;(4)故意杀人罪;(5)盗匪罪;(6)掳人勒赎罪;(7)违反政府法令罪;(8)贪污渎职罪;(9)妨害公务罪;(10)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1)破坏货币及有价证券罪;(12)伪造公文印信罪;(13)破坏社会秩序罪;(14)伪证罪;(15)公共危害罪;(16)破坏交通罪;(17)伪造度量衡罪;(18)妨害农工公益罪;(19)烟毒罪;(20)其他有习惯性之犯罪。"调解范围最大的特点在于:排除了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的调解,排除对故意杀人及掳人勒赎等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排除了对习惯性犯罪的调解,将刑事案件的调解,严格限制在某些非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范围内。 其次,对于调解的方式,《条例》第3条规定:"民事及得许调解之刑事,其调解之方式如左(下):(一)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三)其他依习惯得以平气息争之方式,但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为限。"另外,《条例》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调解的主体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地邻、亲友、民众团体,也可以是乡村长或乡(市)政府、区公署,或县市政府,还可以是司法机关。调解可以在案件的侦查、审判、上诉和执行程序的所有环节进行。调解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予以推行,将调解作为贯穿所有纠纷解决环节的重要方式。 最后,对于调解成立后案件的和解,《条例》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如以系属司法机关有案者,应由双方当事人另写一份和解书共同出名盖章(或捺指印),送司法机关请求销案";"和解书应具下列各项:(一)双方争执的简要事由;(二)调解成立之方式;(三)实是双方同意和息,无强迫压抑情事;(四)双方当事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五)在场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代书同;(六)调解年月日;(七)调解地点。"调解成立,视为案件和解,司法机关应将原案准予撤销,在当事人被拘押的情况下,将当事人释放或保释。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从"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的立法宗旨出发,实际上重点在规范民间纠纷的解决程序。 三、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探讨被认为是当今西方国家创造的刑事和解制度,而主张学习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容易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但事实上,当时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据以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第一,反对照搬老八股、洋教条,大胆地创造适合国情的新型法律制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1944年选编的《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写道:"中国的法律,摸索了这么几十年了,但搞出来的东西,多半不是洋教条,便是老八股,能够真正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东西,还是很少见的。这点,虽然边区在历年的努力中,获得了些成就,创立了许多新的、适合中国国情,即符合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即革命的三民主义的政治)的东西,但我们并不满足,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努力还不够,还没有把许多实际的经验,在理论及法令上树立成很完备的一套。"这种革命者的创新意识,也是陕甘宁边区敢于探索和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思想根基。 第二,实事求是,一切以解决民众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实践的效果为试金石。上述《判例汇编》中,还把不考虑边区实际情况、一味呆板地照搬某一法条以致处理效果不佳的案件,作为"坏的判例"选编进来,与"好的判例"相对照,并指出:"在这对照中,使我们更能明白了解,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的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自从政府提出了调解政策后,继之,又强调的提出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调解工作,则成了司法工作中的被重视的主要工作方式,民事案件,我们是采取调解的,就是刑事案件,除汉奸、反革命比较严重者外,我们也是采取调解的办法。理论上的根据,可以一言以蔽之曰:为了减少诉讼,利于生产,团结各阶级,利于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另有专文可参考,这里不再多说,要提出的,是这一政策,在许多实践中,是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种见解,对于启发我们今天的认识也有振聋发聩的作用。也正是基于这种出发点和判断标准,当时对于刑事案件是否能够调解的争论才能最后达成一致。 第三,批判刑事政策中的"国家干涉主义",认为刑事案件准许和解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更不会使犯罪率上升。在边区高等法院,对于刑事案件能否调解,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哪些案件不能调解,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一种意见主张,刑事案件不论性质严重与否,社会危害大小,一律不能调解。理由是:"司法是政权的主要部分,对于违反法律者,应给予制裁,教育被制裁者,教育群众,若许人民和解,对犯法者未给予有效的教育,则难免有重犯之虞。司法权之行使,恐不易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果除外患汉奸罪之外,皆许调解,则杀人者可能逍遥法外,造成诉讼减少而社会犯罪行为多。"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对刑事案件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除关乎妨害国家政策,如外患汉奸等罪外,概须调解。"①理由是:"现行刑事政策采取国家干涉主义,并不能减少犯罪,往往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息诉,亦不可能。致使各走极端,荒时废业,此不仅贻害个人,且使地方失其公共之和平,现吾边区实行新民主主义政治之时,应将此项刑事政策予以变更。刑事案件,许民和解,认为有碍国家政策者,仍可为之检举,似此办法,在减少人民诉讼痛苦之中,仍不妨害国家统治权之作用。反驳者或谓'犯罪不罚'可以和解,不啻奖励其犯罪。不知犯罪之始因,基于政治教育生计之不良,否则,谁又肯为犯罪之事。是刑事许以和解,实无奖励犯罪之意。"①"盖犯罪是由于当时社会恶劣的环境所致,防止犯罪的办法,不是严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造的问题,改善他的生活,改造社会,才是基本办法。"②这种意见显然深刻而中肯,当时也为边区政府制定调解政策和条例时所采纳。 四、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和陕甘宁边区人民群众所创造的解决刑事案件的独特方式,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人类法治经验的重要贡献。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 1、刑事和解制度曾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成功实践,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加速其建设。而不用言必称外部移植西方经验。生长于斯的本土法治资源,更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2、对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不少人固守着原来的教条不放:"刑事案件怎么能够和解?"需要反问的是:刑事案件怎么就不能和解?国家审理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国家在开始管辖刑事案件时,凭什么剥夺了受害人的发言权?是不是国家对犯罪人定了罪判了刑,受害人的权益就自然得到了保障,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就自然得到了平复?陕甘宁边区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刑事调解制度"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而"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3、对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是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至于刑事案件,我们的政策是采取半干涉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对刑事案件采取绝对干涉主义不同",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①,均可进行调解。这里的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受害人受到轻微的伤害时,对于案件的处理还有参与权,而当他受到严重的伤害时, 反而对案件的处理完全丧失了发言权?杀人、抢劫、伤害等严重刑事案件中,受伤害最严重的,到底是抽象的国家、社会,还是具体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不少论者主张将调解的范围局限于轻微伤害案件,将调解的结局也限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拘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罪行本当处死,而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表示接受悔罪和赔偿,这时的案件不就符合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适用死缓的条件吗?该案若依法作了死缓判决,不也是刑事和解发挥了作用吗? 4、对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我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即应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不益由当事双方或其他社会机构主持私下和解,否则即不能成立法治框架下的"刑事和解",而成为真正的"私了"。至于进入刑事诉讼各环节后,则公、检、法各机关均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以实现司法工作"定纷息诉"的目的,并无必要仅限于某一部门,某一环节充当主持人。 当然,刑事和解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都必须有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2007-01-23(党委宣传部2007年1月19日刻录自中央电视台一套)
2007-01-19编者按:作为中央电视台倾力打造的一个精神品牌栏目,《感动中国》已经连续举办四年,它以评选出当年度具有震撼人心、令人感动的人物为主打内容, 过去四年间,《感动中国》节目向全国观众推出了四十多位人物,其中有徐本禹、高耀洁、田世国、丛飞、王顺友等来自民间的杰出人士,有成龙、濮存昕、刘翔、姚明等光彩耀人的明星,也有钟南山、袁隆平、桂希恩、黄伯云这样的睿智学者,每个人物身上都有一种让观众感到心灵震撼的精神力量。《感动中国》因此也被媒体誉为“中国人的年度精神史诗”。 2006年12月1日,中央电视台大型节目《感动中国》2006年度人物评选正式启动,并开始向全国观众征集可入选的感动人物。西北政法大学2003届毕业生张钧、99届毕业生叶向义被推选为感动中国2006候选人。 感动中国2006候选人——张钧 只身追歹徒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2月18日 11:21 来源:CCTV.com 广东湛江王村港边防派出所干部,网吧内为解救群众只身与三名歹徒搏斗,身中100多处伤口,头部被砍六刀,并被霰弹射伤,右手肌腱被砍断,仍只身追赶歹徒几十米。先后被授予 “吴川优秀青年”、“湛江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在全市青年中掀起了向张钧同志学习的热潮。 感动中国2006候选人——王玉松 叶向义 营救遇劫中国船员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2月18日 11:19 来源:CCTV.com 王玉松,叶向义 营救遇劫中国船员的维和消防警官 维和警官王玉松,叶向义,在生活艰苦、工作危险的环境中,以勇敢顽强的精神,圆满完成了驻地警务、警员培训、李肇星外长警卫、警队授勋指挥等联合国维和警队工作任务。成功营救了在利比里亚海域遇劫的7名中国船员。保护了祖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展现了中国消防部队警官的良好形象,为祖国争得了荣誉。得到了联合国,我国外交部、公安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并荣立个人二等功。
2007-01-15■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稱,將全力支持推動港澳台法學理論的研究發展。 ■陝西省法學會台港澳法學研究會會長宣炳昭接收研究會的新牌匾。 【本報駐陝西記者熊曉芳西安電】內地首個研究台港澳法學機構─陝西省法學會台港澳法學研究會,日前在西北政法大學正式宣布成立。該研究會旨在促進內地與港澳台地區的法學交流,研究港澳台法律及相關的理論與實踐問題,以推動國家的法治進程。 專家學者組成 會員165人 台港澳法學研究會會長、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宣炳昭表示,學會目前共有會員165人,主要是來自陝西法學理論界及法律實務界的專家、學者。 研究會將組織成員研究港澳台地區的法律及相關問題,並開展港澳台地區與內地法律的比較研究,包括內地與台港澳地區在文化交流、經貿往來、區際司法協助等方面法律問題和涉港澳台企業的法律保護問題。另外亦會舉辦學術年會,出版《台港澳法學論壇》會刊,編輯《台港澳法學研究通訊》等刊物,以加強信息溝通和交流。 該會亦接受政府和社會各界委託,組織台澳法學專題研究,推動陝西法律理論及實務界,與內地其他省市及台港澳地區法學界,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為投資陝西的涉港澳台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等內容。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表示,陝西位處內地港澳台法律研究的領先地位,已有十多年的研究經驗,港澳台法學研究會的成立有助搭建了一個更高的研究平台。 年中辦港回歸10周年研討 為紀念今年香港回歸10周年,陝西台港澳法學研究會將於6月舉辦專題學術研討會,以及關於香港特區基本法問題研究、「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問題探討等內容的大型徵文活動。 (以上图片转帖自刑事法学院网站)
2007-01-11(党委宣传部刻录自颁颁罢痴12《法律讲堂》2007-10)
2007-01-11(党委宣传部刻录自颁颁罢痴12《法律讲堂》2007-9)
2007-01-11策划人语 这是“法学院”的第一个年终特刊,我们希望她成为一个开始——一个记录法律教育风云、盘点“法学院”年度大事的开始。 某一个时间点并非有着特殊的意义,只是我们总需要这样一个约定俗成的日子定为一个坐标:回顾历史、展望未来。 2006,你可以这样清晰地发现“法学院”的种种细节:毕业的学生奔赴四面八方,各类研讨会不断召开……和往常一样,她只是不紧不慢地行走。 但谁能说这只是平常的一年?法学人才流动趋快,有些人走、有些人来,它的背后是竞争愈加激烈、目标渐趋高远;法律教育探讨渐入佳境——无论是要不要法律本科的争论抑或是对法律硕士教育的总结,问题都直指中国法律教育最核心: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学院格局更加清晰,西北政法学院一举更名,东(华东政法学院)、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西北政法大学)、北(中国政法大学)四校再加上综合性大学各著名法学院,法律教育的举办体制日趋完善…… 然而,我们终究无法把握这其中每一个跳动的脉搏。于是,在我们的视野中,有了这样五个视角的回眸:人才流动之剧、教育模式之争、举办体制之变、法学大家之悼、法学院史之悟。 这些话题,或是我们的记者曾经报道过,或是为法学院人士共同关注——它真切地记录着我们的365天。 ——申欣旺 本网记者 邱春艳 实习生 肖玲燕 周映萍 人才流动之剧 近几年来,法学人才流动已经成为一个平常而敏感的话题。几乎任何一所大学都将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作为重中之重。人才引进使一些法学院的院长喜笑颜开,而人才流失却使另一些法学院的院长有苦难言,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 2006的法学院,又上演了怎样的悲欢离合? 戴玉忠任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自赵秉志“出走人大”以后,有人推测:人大刑法学科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将动摇。 今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函邀请戴玉忠加盟。 此事得到最高检的重视,不久即获得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批准。 4月14日,戴玉忠正式就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戴玉忠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现任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检察年鉴》主编等职。官方媒体对他的评价是:长期从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人大校长纪宝成在聘任仪式上说,邀请政界杰出领导人到高校担任职务,有利于学校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赵虹认为,此举将更加密切法学理论界与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研究与检察实践的联系,推动检察机关实践工作与法学教育相结合,开辟了法学教育与实践结合的新途径。 他还表示,“也欢迎与其他高校开展类似合作”。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教育部首批建立的刑事法律科学领域唯一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说,“戴玉忠大检察官就任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将进一步巩固人大法学院刑法学科在国内的领先地位”。 湖南大学法学院04级学生挽留单飞跃院长 2006年10月13日,一封名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学生挽留单飞跃院长”的公开信在“思想的碎片”的法学论坛上发表。 10月初,湖南大学法学院传出“院长单飞跃要走”的消息,震动了法学院学生。 04级学生以“法学院2004级全体学生”的名义写下了挽留信。在纸质打印的挽留信上,签满了不同字体的人名。 “先生有道:‘学院乃教师与学生之联盟’,而今学生羽翼未丰,先生则挂印而去,于心何忍?千年之约,大学之缘,就此绝断,先生重情讲信,岂能无动于衷? 春秋交替,学子已如约南迁,大学之门早已远去,岳麓之门亦已步入,然法律大门,孰予推动?……先生一去,茫然四顾,法学之路漫漫,何来指路之人?” 这就是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引起轰动的一封挽留信。在信的末尾,“还请单院长留步”几个字之后,连续排着6个惊叹号。 单飞跃,1991年在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在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1993年任湘潭大学法律系副主任,1996年至1997年任法学院常务副院长,1997年后任院长。2002年7月,从湘潭大学调入湖南大学法学院,2003年11月出任法学院院长。 出任院长后,他迅速启动了所谓的四大战略:法学复兴战略、学科整合战略、人才质量战略、快速发展战略,被认为成绩显著。 2004年,在法学院开学典礼上,单飞跃面对一百多名新面孔发表了充满激情的演讲: “学校会用盛典来祝贺你们,迎接你们!和你们签下千年之约,结下大学之缘!你们正在跨越着三道门槛:大学门、岳麓门、法律门。” 他这次讲的“三重门”令法学院的许多学生难忘。 想挽留这位院长的并非只是04级学生。法学院一位05级学生在网络上发表了对这封信的评论:“同为法学院学生的我读来忍不住好一阵惆怅,同样的在心底无数次挽留这样一位好院长。” 目前在湖南大学法学院的官方网站上,还没有院长变动的正式消息发布。 教育模式之争 “取消法律本科”之争 自《北京晨报》7月18日曝出了“大学校长建议取消管理、法律等本科专业”以后,“取消法律本科”便成为了法学界和教育界一个热门的讨论话题。 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认为,法学专业不应该在本科设置。现在有专门的法律硕士,这就是培养法律实用人才的。而本科层次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很难从事相应的工作。专业的法律人才是需要更高层次的知识结构。“法律应该作为大学生的基础课来学习,而不是专门设置一个专业。如果学生希望从事相应的职业,可以有了一定的知识背景后到硕士阶段再学习法律。” 他的观点得到了部分法学教授的支持。 一位法学教授说:“我们现在有应用型的法律硕士教育,有理论型的法学硕士教育,就不应该在本科阶段设置法律专业。可以在大学本科阶段普及法律教育,将法律作为一门必修课”。 另一部分支持者则是因为“法律本科专业毕业生就业不好”赞成取消法律本科专业。 相对于支持者来说,反对取消法律本科专业的声音似乎更高。 人民大学张志铭教授认为,本科法律专业不宜取消但应改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认为,我国目前总的情况是法学教育供不应求,以律师队伍为例,我国跟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比率还很低,还需要大批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简单地取消法律本科不可取。 他主张目前的法学教育进行改革,将法律本科教育定位于通才教育。 正当法学教育界“吵”得不可开交时,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显的发言结束了这场论争。 他表示,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还没有研究过取消法律本科的问题,更谈不上正在考虑取消。他说:“法学的本科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良好本科教育的大学是令人失望的大学;没有良好的本科教育,就没有一个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这对于法学教育来讲尤其重要。” 法律硕士教育10年之争 从来没有一种专业硕士学位像法律硕士一样,10年来持续备受关注和争议。 10年之间,全国法律硕士试点单位从刚开始的6所增加到50所,全国法硕招生人数从1996年的425人增加到2006年的3千多人。10年之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硕士3万余人。 记者之前的采访中不只一次听到这样的声音:“在法硕教育的10年历程中,其成就是瞩目的。它成为我国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通道之一,已是不争的事实。” 而许多法律硕士自己却不赞同把法硕学生数量的增加看成是法硕教育的成就。 “招生规模的扩大给更多的考生以深造的机会,但是学校有足够的教育资源来保证日益增多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吗?社会需要那么多的法律硕士人才吗?” 对于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感到困惑:“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当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 备受争议的还有法律硕士的学制、学费和社会认可度。 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苑》杂志对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的一份问卷调查中,在校的法律硕士在被问及对法硕教育的总体感受和评价问题时,只有2.25%的被调查对象感觉很满意,感觉良好的占17%,而感觉一般和不好的却分别占到41.1%和39.7%。对于认为社会可能对法律硕士作出何种评价的问题,67.3%的被调查者选择一般,25%的认为较差,只有7%多一点的认为很好或好。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庆祝法硕10周年的一个论坛上,冯玉军副教授说:10年,不应该只是庆祝的时候,更是反思、总结问题的时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硕士教育的争论仍然是“法律本科”要不要保留的一个延续,她的背景则是法律教育要采取什么模式的问题。 举办体制之变 从今天起,请叫我“西法大”:西北政法学院更名 11月18日,西北政法学院正式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 69年前,党中央决定在延安成立陕北公学,全国各地和海外的一大批进步青年奔赴这里。 毛泽东在给陕北公学学员讲课时说:“因为有陕公,中国不会亡!”4年后,在陕北公学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创办了第一所综合大学———延安大学,这就是西北政法学院的前身。 69年后的今天,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历练、见证了我国法制发展进程的西北政法大学,如今站在了新的起点上。 在这里工作了近60年的老教授马朱炎十分高兴,他说:“从陕北公学、延安大学、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西北政法学院,到今天的西北政法大学,我们走过了太多的路程,学校的发展历程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我国法制发展的曲折历程。” 42岁的著名刑法学家贾宇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多年从事法律研究让贾宇在大学管理中也颇有裨益。他把法治精神、人文传统融入到大学管理中去,倡导服务型管理。 在他看来,学院更名为大学,为学校发展赢得了更广阔的空间,能更好地满足西北地区对高层次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 在学校更名当日,西北政法大学的一名在校生在博客中写下这样一行字:从今天起,请叫我“西法大”。 西北政法大学的更名当然不只是自家的事情。从中国法律教育的举办体制来看,之前的4所政法院校北京、中南、华东、西北中的两家在相继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之后,仅剩下华东与西北两所没有更名。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学院升格为大学的大趋势下,更名肯定意味着在整个法律教育格局中占据更为有利的位置。无疑,西北政法大学的更名,将使得自己更加游刃有余地在法律教育中发挥作用,也将更有利于其成为中国西北地区法律重镇的形成。 法学大家之悼 在最近不到三个月的日子里,三位在各自法学专业领域中的法学大家先后辞世。 先是教师节,一代知识产权大师郑成思去世,接着是宪法学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王叔文教授在11月逝世,几天后,我国国际法先驱学者,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山大学法律系首任系主任端木正在广州辞世。 2006年9月15日清晨,在郑成思的告别仪式上,除了从全国各地赶来的人们,还有从英国、澳大利亚远道而来的人们,他们甚至来不及掸去旅尘,,只为见郑成思遗容最后一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感叹道“郑成思先生的追悼会几乎让法学界、知识产权界的代表聚齐了,开年会都没有来得这么齐。” “9月11日,注定已经成为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日子,早晨,接到了对于你逝世的消息……这一天,我们的心、我们的灵魂、我们的意识都随你而去了……我们就像一群迷失方向的孩子。”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60位师生“哭送郑老师”一文,让在场人跟着流泪。 1984年,郑成思即出版了国内第一部知识产权专著《知识产权的若干问题》。 不久又并翻译出版《专利法基础》,这本书被认为是1985年中国第一部《专利法》的基石。 1994年4月,谈判持续了8年之久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正式签订。不出半年,郑成思撰写并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解释该协定的著作。这本小册子成为当时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方代表团人手一册的读物。 2004到2006年的三年间,郑成思连续3年被英国《知识产权》杂志评为“世界上最有影响的50位知识产权界人物”之一。 在纪念郑成思教授的专题网站上,一位知识产权学者写到: 郑成思,全体中国人都正在或将要受惠于他的贡献,但多数人却不知道他的名字。大家都认识到没有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就没有中国的国际地位。然而,在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中起到启蒙作用的郑成思,人们对他的了解太少太少。 11月24日著名宪法学家王叔文逝世。 王叔文是法学界公认的新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被誉为“宪法学的三大支柱学者之一”,担任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律系主任等职,他的系列代表著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学界广为人知,并成就他宪法学泰斗的地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给他悼词里写到:“在五十余年的学术生涯中,他(王叔文)淡泊名利,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他的一生见证了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 11月28日凌晨,端木正教授去世。 端木正生前以简朴闻名,去世后也不愿意打扰别人。 从去世到遗体告别仪式,总共只有38个小时。每位接到通知参加告别仪式的学生都被嘱咐:不送花圈,不写挽联。 一位记者在端木正生前采访时问他,“您的一生,做学问、当教书匠、从事审判事务,哪样最重要?” 端木正毫不犹豫:“教书!” 端木正自50年代回国任教以来,他的户口半个多世纪都没离开过中山大学。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任副院长时他也要每年回广州两次,一次是给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上课,另一次是主持国际法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 端木正人生中的最后一张相片是与学生们的合影。 法学院“史”之悟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问世20年 2006年1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修订版正式出版。该卷在《法学》卷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商法、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障法和环境法四个分支,大幅修订了行政法和国际经济法分支,成为最全的单卷本法学百科全书。 1984年9月,这是在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进程中无法抹去的历史坐标———共有200余位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参加编纂、条目共计1073个、字数达236万字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一版在历尽坎坷之后,正式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 在法学教育恢复时间不久、法学专业的书籍和辞书极其缺乏的当时,这本辞书为当时我国法学教学与科研水平的提高作出了巨大贡献。许多法学院校都将它作为法学老师们必备的教学工具,几乎是人手一册。 在这样一部其它任何法学工具书都无法替代的法学辞书后面,凝聚的是一大批法学专家的心血和汗水。一部法学巨著,一群法学精英,他们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他们的背后有多少鲜为人知的故事?他们又经历了怎样起伏曲折的命运?今年7月,本报记者经过调查采访后,推出了“转型中国:法学家的身影”系列报道,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些读者来信说,贵报所提供的信息让我们震惊:原来我们的先辈在这样的荆棘丛生中走来。 1980年以后,社会趋于稳定,各项事业也开始按正常的轨道发展。许多法学大家不计个人得失和过去的遭遇,纷纷复出,在各自的领域里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在这二十多年里,《法学》卷有了第一版,又有了修订版。然而就是从第一版到修订版,世事变幻,时光流转,物是人非。曾经为一本辞书而奋战在一起的战友,在同一个时代被不同的命运分隔在了不同的世界里。 当时的27位编委中,如今逝世已经过半,未逝者中还在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者已寥寥无几。 但走向法治的中国不应该忘记他们的名字:张友渔、潘念之、王铁崖、李浩培、韩德培、江平、关怀、高铭暄、沈宗灵、吴家麟、王名扬。 珞珈法科80年 2006年11月4日,武汉,珞珈山。 一群在中国乃至世界有着重要影响的法律人汇集到这里,庆祝母校法科八十华诞,纪念其走过的不平静的80年历史。 1938年初,武汉已被日军三面包围。武汉大学被迫将学校迁往四川乐山。 乐山时期,对于学生和教师无疑都是一段艰苦的回忆。 整个武大就由一座座庙宇组成。学生们只能在庙宇里上课,一抬头就能看见菩萨。 据武大法学院院史记载,“由于生活艰苦,营养不良,学生多面黄肌瘦,因病死亡者每年都有几十人。” 即便在如此艰难的条件下,武大法学院当时还是有不少值得夸耀的成绩。 王铁崖、李浩培曾在这一时期的武大法律系任教,端木正、王名扬、陈安明等曾在这里读书…… 1946年是武大法律系声名远扬的一年。 在由蒋介石选定的派往东京参加国际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和顾问3个最重要的人选中,除了法官梅汝王敖曾经担任过武大法律系的教授外(被任命时是复旦大学教授),顾问吴学义当时正是武大法律系教授。 1958年,武大法律系被撤销,武大的法学教育从此中断,而这一断,便是20年。 法律系的教师大多被打成“右派”,被下放、被批斗。 上世纪70年代末,伴随中国社会的巨大转型,武汉大学法律系迅速重建、发展,成为我国“法律重镇”,1986年重建法学院,成为中国综合性大学法学建院第一家。 与其他法学院所面临的高校扩招、教育模式仍处于探索之中等各种问题一样,如今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同样面临着这样的挑战,但武大人似乎并没有失去信心。 法学院一位老教授说,“武大法学院教师和学生有学习和思考的自由传统,对法律教育做出与其地位相称的贡献是可能的。” 不只是武汉大学法科80年,今年还是山西大学法科100年,厦门大学法科80年。当一批逐渐有着百年积淀的法学院仍在蓬勃的成长、发展,中国的法律教育、中国的法治进程亦不再只是无源之水———我们拥有自己长达百年的历史、资源和传统,这是我们未来的宝贵财富。
2007-01-06贾宇,汉族,1963年生,青海省贵德县人,法学博士。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学术兼职有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等。学术著作有《国际刑法学》、《死刑研究》、《罪与刑的思辨》等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等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在原属司法部主管的五所政法院校中,唯有西北政法的主要领导没有接受过《茶座》的访谈,这不能不说是《茶座》读者的一个遗憾。2006年11月11日上午,这个遗憾得到了弥补。在西单一所宾馆里,采访者对贾校长进行了专访。鉴于西部开发的背景以及主流声音对西部法学教育和西部法治发展的相对忽视,专访特以西部法学和法治为主题。访谈进行了三小时,时间虽短,但从贾校长言谈中能深刻感受到责任与激情,看到西部开发的美好前景与希望。现将访谈整理如下,以与广大读者共飨。 廖明(以下简称问):首先,感谢您于百忙之中接受《法学家茶座》采访。作为西北政法大学的校长,请先简单介绍一下您所领导的这所大学。 贾宇(以下简称贾):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西北政法不是一所普普通通的大学。她是正宗正源地从1937年中共中央创立的陕北公学和1941年创办的延安大学发展而来的。陕北公学是党创办的第一所干部高等学校,培养了上万名抗日干部。毛泽东主席亲自在陕北公学讲课,豪迈地说,“有了陕公,中国就不会亡”。延安大学是中国共产党人创办的第一所综合大学,1949年南迁西安,更名为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后经西安政法干部学校、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阶段,到1958年西北大学法律系并入,成立西安政法学院;1963年定名为西北政法学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1980年后成为司法部主管的全国四所高等政法院校之一(1983年,增加了中南政法学院,成为五所)。2000年,学校划转为中央与地方共建、由陕西省主管。 谈到辉煌的历史,谈到对国家建设特别是法治建设发挥过并仍在发挥着的重要作用,西北政法大学的六万多名校友和师生是自信的、也是自豪的。 问:祝贺贵校由原来的西北政法学院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近十年,国内大学或者纷纷合并,或者将学院改名为大学,或者将校名中的地域升级。贵校将校名由学院改为大学,出于何种考虑? 贾:今年11月,教育部批准西北政法由学院更名为大学,对学校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国家教育部对大学和学院的定位是不一样的,对二者的师资力量、学生人数、研究生比例、科研工作等都是分层级进行管理和要求的,从学院更名为大学意味着大学的规模和管理都上了更高层次。学院更名为大学要经过教育部的严格审查,不是学校能随意决定的,更名的过程也是学校各方面建设和提高的过程。其次,从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内部管理体制来说,学院改大学后意味着一系列大的改革和变化。现在的西北政法大学,已经不是一个单科性的法学院校,而是一所法学特色鲜明并且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大学。除了法学,我们的哲学、管理、经济、新闻、外语、公安等学院发展都很快,仅新闻学院就拥有价值一千多万元的现代传媒实验教学设备,培养的学生很受社会欢迎。学校更名后将在一个更高的平台上、更大的空间里发展。至于大学合并,则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我们没有和任何学校合并,还是自己独立办学、保持自己的特色、在自己的基础上发展。 问:作为原属司法部主管的五所政法院校之一,贵校现在是唯一没有博士点的学校,而中国政法、西南政法、华东政法、中南政法都具有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您认为贵校与他们是否有差距?如有,差距主要在哪里? 贾:这是一个尖锐的问题,也是我心中最沉重的压力。与其他四所政法院校相比,我们在学科建设方面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学校的主观原因是主要的:一是早期对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相应的投入也不足。客观的原因也很现实。首先是评价体系问题。著名的综合性大学,是不是意味着他的法学院就是一流的?一个或者几个名教授,是否就足以说明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培养能力?一个大学的法科培养过几届本科生、培养过几届硕士生,学生质量如何、都在什么地方服务,是否也应纳入评价这个大学法科水平的指标体系?其次是评审程序问题。现在博士点的评审不是光看你水平够不够,还要看有没有名额。在司法部的时候,每次评审学位办给一个指标,1999年华东和我们报,评估各有高低,华东上了,下来轮也该轮到我们了。结果2000年学校划转到陕西,各省不论大小,每省两个名额,我们要和陕西省属的几十家兄弟院校竞争。主观努力是一回事,客观的合理性是另一回事。我怎么能说我们刑法专业就一定比人家的皮革专业、纺织专业强?当然不是说没有博士点,就没有培养的能力。我们有一批教授,在各自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调到任何一所有博点的学校都能成为博导。11月18号学校更名庆典大会上,张文显教授代表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指出:西北政法大学的刑法学、法律史学、法理学、国际法学等学科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并完全具备了法学博士生培养的学术条件和物质条件。他并指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一致认为,应极早结束西北政法无博点的不合理状况。全国法学界的朋友们对西北政法大学的评价是公道的,帮助是无私的。 问:不可否认,与京沪的高校相比,地方院校,尤其是中西部高校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请以法学院校为例,谈谈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贾:这个问题,我有自己的看法,从竞争国家的资源上来说中西部高校处于劣势,比如说投入的资金少,得到的机会少,但是从培养人才的角度来看,我们不处于劣势。这里有个人才观的问题。整个国家发展必须靠各种层次的学校培养各种人才。有些院校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杰出的人才,他们到了美国和西方,为世界和平和人类发展做了贡献,也为国家争了名。但是,我认为目前国家最迫切需要的,是实实在在能够在每一个地方站好岗,能为国家的和谐发展和安全做出贡献的人。中国最需要的法律人才不是在网络上磨闲牙的,而是像我校的杰出校友、全国模范法官李增亮那样能撑起一个法庭、服务一方人民的。我自己不自卑,西北地区占国家领土的四分之一以上,这么大的地区的发展,人才的培养主要靠的就是西北的大学。西北五省的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长,我们西北政法培养了多少?我们在为国家做贡献上没有劣势,在培养人才上也不存在劣势。我希望引起大家关注,不仅仅是我们学校,近几年我国讲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化教育,而扩招任务主要是靠地方高校完成的。我们看问题需要更实在一些。 问:近年来,法学高层次人才纷纷往京沪集中,中西部高校一来难以留住人才,二来难以吸引人才。贵校地处西北,同样面临这个问题。而人才对于高校的发展至关重要,请以法学院校为例,谈谈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贾:高层次人才往京沪聚集,我觉得这与我国教育管理机关化和官本位的现状有关。不管是在过去还是国外,大学不一定都要在政治经济中心。历史上的兰州大学、中山大学都是一流的好大学,都有一流的大学者。现在欧洲很多知名大学就位于小城镇。而今天的中国不是这样。我们常讲大学理念,目前最基本的就是要回归大学本位。就是说大家不该忘了大学是干什么的。大学既不是衙门也不是公司,不能按机关公司管理。人才多流往北京上海,责任不在人才而在教育管理体制。学问是否做得好与城市大小没有关系,京外一定有一流学者,但是我们的评价体系里面,排在前面的学者一定不在京外。我们也能看到,明明一个学者学术水平很高,但由于不在北京,得不到相应的学术评价。很多人到北京上海,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和生活待遇,人才最为关注的是施展自己学术的平台。北京有些学校的项目做不完,在京外拿个项目却极其难,实际上京外的机构完成项目的能力不一定比北京差,根子是学术集权化、学术行政化的倾向太厉害。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人才扎堆的现象就不能解决,这也不是靠学校自身就能解决的。令我高兴的是西北政法有一批非常优秀的教授和青年教师,愿意留在西安,认可西北政法这个品牌,在这里工作的舒心,当然学校也要尽可能给他们提供好的条件。作为校长,我的理想就是要把大学办的像学校而不是机关,让每位教师扬眉吐气,学生和教授都有自豪感,感觉体面,有主人公感,有读书研究的积极性,这样我就算成功了。 问:您刚才提到大学理念,能否将您的大学理念展开谈谈? 贾:大学的理念可以在不同层面上讲。一般而言,它说的是大学的价值追求、目标定位。大家公认的大学理念,是讲传授知识—教学,创新知识—科研,再加上服务社会,这么三条。不同的大学有不同的办学理念。结合西北政法的具体情况,我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办学理念: 第一个理念是,教学和科研为中心,教师和学生为主体。在大学里,教学和科研是主战场,教师和学生就是主力军。如果教学和科研的中心地位建立不起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承认和尊重,学校存在的必要性都成了问题,学校管理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的重要性就根本无从谈起。 第二个理念是,教学和科研并重,研究生教育和本科生教育并重。我们学校在大学排名和学科建设中吃亏,最主要的就是科研。我们本科教学水平并不差,考研率、考博率不比兄弟院校差。为什么评博点就吃亏,主要是缺乏有份量的科研成果,或者有份量的科研成果量不够。从教学和科研的关系来说,科研上去了,教学才能有保障。研究生教育与本科生教育并重,本科生要稳定规模,重点抓质量;研究生除了抓质量外还要抓数量。 第三个理念是,提倡广纳贤才、跨越发展以建设学科,坚持立足现实、打造特色以创新学术,崇尚学术自治、学术自由以培养学者,激励博学笃行、求实创新以优化学风。人才是学科发展的核心。清华法学院发展迅速就是召集了各学科最优秀的人才。跨越式的发展要靠成名成家的学科带头人,所谓强将手下无弱兵,我们是强兵急需强将带。对于学术创新,我们提倡立足现实,打造特色。比如,学术界最近讨论得很热烈的刑事调解制度,很多学者言必称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起刑事判决,认为它是世界上刑事调解制度的首创。但我发现,陕甘宁边区时期就有相当完善的刑事调解,比加拿大的早得多。当时既有理论、也有制度、还有判例。继承它来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绝对比借鉴加拿大的案例要好。再比如,西北政法有个课题组与浙江省诸暨市政府签订协议研究“枫桥经验”,学者到那里下农村到农家研究当地的法治进程,这种东西出来就是一流的学问。至于培养学者,我所想说的是崇尚学术自治、学术自由。为什么我们现在没有大师级的学者,就是思想里面的禁锢太多。现在大学里行政管理侵蚀学术管理的现象也很严重,应当强调学术自治,例如学报、学术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领导,我都交给德高望重的纯学者来担任,校长不兼任主席。不能让行政权力过多地干涉学术评价,学术问题应该交给学者去做。最后是优化学风。学校读书要蔚然成风,学生不能成天上网,里面非真实的东西太多。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情况,但做学问还是要认真地学习沉淀下来的纸质资料,经过慎重斟酌的字句。 第四个理念是开放式办学,全方位服务。除了继续立足西北,我们西北政法大学要大力加强与国内外其他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并做好开发校友资源、吸引优秀生源、拓展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促使学校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有一个大的提高。 问:在西部开发成为我国重要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西部开发可以给包括贵校在内的西部政法院校带来怎样的机遇?包括贵校在内的西部政法院校将在西部开发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贾:开发就是机遇。国家要开发西部,首先要有人才。西部开发的人才谁培养、谁提供?西部大学包括政法院校都义不容辞。包括西北政法在内的西部政法院校原本对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就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西部开发后,我们除了提供法律、政经人才外,还要扩大服务的领域,为西部提供更多的公共管理、经济管理、新闻、外语等人才。我们培养人才强调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例如,对于在职法律硕士招生,西北政法有一个创举,是全国第一家外语成绩没有下限的培养单位,只要总分够就可以了。经过多年观察,我们发现对法律硕士过于强调外语的积极意义不大,而且会把一批优秀的人才排除在外。因为法律硕士招收的主要是在实务部门从事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目的是要在基层培养一批骨干。他们已经有了法律实践基础,再经过硕士学习的培养,希望他们回去后能够在实务部门起到骨干作用。他们在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也没有使用外语的机会,因此外语差是必然的。招收他们并不是要他们做研究人才。有些兄弟院校,确定的外语下限为25分、30分,我看毫无意义。我们决定把外语下限取消了,很受欢迎,这对提高西北地区法官、检察官的素质会有好处。当然,这会对学校这方面的排名有影响,我们不在乎。除了培养人才、创新知识,西部政法院校还直接承担着为地方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提供各种服务的职责。我们学校就有很多教授在省、市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基层政府承担着专家咨询工作,帮助解决大量的疑难案件,学校里每周都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抱着案卷前来咨询、请教。 问:对于包括贵校、中国政法、西南政法在内的几所政法院校的院系设置,我一直有一个困惑,实际上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在设置上过于专业细致,包括刑事司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民商法学院,请问出于何种考虑,有无科学性;二是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其他专业学院,如经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社会学院等,这是出于建设综合性大学的考虑,或者仅仅是为了扩大招生呢?我个人觉得,就几所政法院校而言,仿照麻省理工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模式,扬长避短,注重专业性也许是一种更好的发展思路。 贾:第一个问题其实是大家一直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即基础和专业的关系。这与对学生知识结构的期望值有关。教育部强调对于本科教育希望是通识性的,研究生以后则往专的方向发展。这个问题要辩证地看。通识教育是基础,任何专业的学生都应该具备基本的人文素养、科学素养。法学本科不再分专业,教育部已经统一了。以西北政法为例,我们五个法学院都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设置课程,但在完成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主干课程的任务后各自有专业方向。我认为原来的几所政法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生与其他综合性大学法学本科生的区别应该在专业性上。综合性大学基于多学科的渗透优势对综合人才的培养有好处,几所政法院校有专业的传统,也有专业的力量,也只有这几所院校想分还能分得清楚,综合大学很难做到,我觉得这些已有的优势不能丢了。对此,不是理论上说好就好,实践证明有好处。目前,好多省的不少民事庭法官是从我校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毕业的,不少行政庭法官是从我校行政法学院毕业的,都是业务骨干。我们培养的是实用性人才,在大学就学到很多专业知识,毕业直接可以工作。我们的每个法学院都不比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师资少,学生又术有专攻,对以后竞争会有好处。基础大家都学了,但我们在学好基础的前提之下还有专业方向,这不是更有竞争力吗?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一个大学有能力向多学科或综合性发展,对它自身是有好处的,对社会也是有好处的。如果一个大学有能力为社会提供多种人才,这是求之不得的,谁也没有规定一个学校只能发展一个学科。当它一个学科发展到一定程度,又有余力发展其他学科时,当然可以发展。学科的综合性有利于校园文化的形成。理科、文科都有,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就会达到比较好的融合。我国一些非常知名的大学,以前专业性很强,特点明显,现在都在向综合方向发展。有人认为大学的多学科、多元化在全国形成就可以了,我不同意这种观点。对培养具体人才的具体学校来说,校园的学习环境是很重要的,会影响到人才人格的完善。理工学科严谨,人文学科活跃,大学里最好都有。只严谨不活跃的人才是没有创新精神的,只活跃不严谨的人才又怕不能脚踏实地。如果二者能融合,对人才培养是非常有好处的,前提是学校有没有能力。就我校来说,我们发展的都是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人文社科方面的专业,我们近期还没有发展理工专业的设想,既没有这个基础,也担心会影响已有学科的发展。与麻省理工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不太好比,他们的教育体制与我国不一样,他们可以自主决定怎么发展。而在我国,大学建设需要听政府安排。你要只搞个理工学院,政府和社会就先把你定成三流。当前,法学院校激增到六百多家,涉及竞争问题,以及政府评价问题。政府也希望大学朝着多学科方向发展,单一学科比较难生存。 问:据我了解,不同院校人才培养的定位有所不同,如人大法学院以培养研究生为主,有的院校则以培养本科生为主;北师大刑科院以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为主,有的院校以培养司法实务人才为主。您对此有何看法? 贾:各学校处境不同,国家对你的要求也不同。罗素有句话叫做:参差多态方为幸福。我们也要努力培养管理国家和研究高深学问的人才,但不是重点,我们给自己的定位是培养法律和社会管理实务人才,学生主体是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我们的眼光在下面,不在上面。我们重点培养学生为人民服务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问: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的第四个年头,有个疑问:通过司考的人数,以东部和大城市为多,西部和小城市很少,但通过司考的人员考虑到待遇和发展空间等,可能更愿意到东部和大城市工作。通过司考是从事司法职业的前提,长此以往,是否会造成西部和小城市司法人员匮乏的局面呢?如何解决这个矛盾? 贾:这是国家要考虑的问题,目前司法部的做法是西部降分。西部有些地方已经没有人办案子了,因为有的基层法院没有一个人有法官资格。从宏观上看,我国这么大,经济文化等差异这么大,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理有效是值得考虑的。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司法考试要统一,线划出来就不能再动了。但我认为降分也不足以解决问题,降的少了,还是没有人通过;降的多了,司法考试缺乏严肃性。司法考试如何考,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论证。我认为司法考试不管怎么考都要确保地方有法官,有人认为降分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我不同意这种观点。还有人说降低了服务质量,是对那个地方的人的不公平,我也不这么认为。大家都要吃海参鲍鱼,那个地方吃不到,你如果为了等着给他提供海参鲍鱼,连馒头也不给他,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中国这么大,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2006年夏天在大连的司法考试协调会上说过,大家不要以为西北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中心就不重要,一定要意识到西北是国家稳定、统一、安全的中心。不重视这里的问题,国家要出大问题。司法考试的命运也是这样,如果司法考试最后导致西部没有了法官,那么它也该终结了。司法考试是要给国家配法官而不是考高分,思维一定要多元化。降分也好,发不同的证书也好,关键是要解决那个地方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是失败的。当然,国家如果有能力,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让在西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司法人员,享受应有的待遇。孔繁森的伟大,不是因为他牺牲在西藏阿里地区,而是因为他能长期工作在阿里。如果我主张,孔繁森在阿里地区拿的工资比在北京、上海的同志高一些,我想不会有人反对吧? 问:最后,祝贺您当选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被推荐为全国第五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作为一位在西部成长起来的法学家,想请您谈谈法律人在西部发展,在地方发展和在京沪发展的优劣势比较?并想请您总结一下自己的学术观点和研究心得。 贾:我认为,发展有一个目标的问题,在京沪发展第一个优势是酬金多,第二个是机会多,在北京机关提拔的机会多,京沪当律师办大案的机会多,这些是不能回避的,与个人志趣有关系。但是京沪人才多,生活的压力也非常大。在西安我每天可以多花几个小时读书,而在北京可能都浪费在公路堵车上了。就心态来说,在西部你可以心平气和地研究一个问题,思考一个问题,在一个领域耕耘。在北京机会多、机遇多,对人的刺激也大,而人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如果你是一个学者,在西部潜心治学,留于后世的东西,不会比在大城市的少。京沪有京沪的资源,西部也有西部的资源,这事不能拿眼前的得失说,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生活很精彩,得失你心里知道,生活状态如何,事业是否成功,与你自己内心的体验有很大关系。在大城市有很多机会,但是西部也需要人才,如果你能对国家做出贡献,也能得到大家的认可,这就是成就感。看到自己的学生饥渴般的求知欲,当地领导、干部、群众对你真诚的信任和尊重,这时你的成就感也就实现了。我不反对在京沪创业,但在西部发展也有很广阔的天地。 今天我俩主要谈西部法学教育,恐怕没多少机会谈我的研究了。文章、著作是有一些,不能说都有大的价值。简单说来,觉得在这么几个点上还有点学术奉献:第一,较系统地搭建了一种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体系;第二,在国内较早地研究死刑问题,并关注我国死刑制度改革十余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发挥了一定作用;第三,对于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理论提出了系统的新见解,同行专家认可为领先。要说研究体会,一是要立足深厚的理论基础,而是要关注复杂的现实问题。希望有机会再细聊罢。 * 采访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师,《法学家茶座》执行主编助理。
2007-01-04本报讯 (记者 吕贵民)由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陕西电视台主办的《“忠诚铸平安”——陕西省首届杰出三秦卫士颁奖晚会》,12月9日晚在西安市人民剧院隆重举行。省委副书记董雷,省委副书记杨永茂,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马中平,省委常委、省军区司令员陈时宝,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林涛,省政协副主席石学友,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郭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太平,武警陕西总队总队长贾桂武等1100余人参加了颁奖晚会。 当选我省首届杰出三秦卫士的是: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书田、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滨大队桥南中队副中队长郝晓辉、渭南市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朱江、延安市志丹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陈波、西安市公安局大型活动与处置突发事件处副处长王炜、宝鸡市麟游县招贤镇司法所所长郭天明、汉中市勉县公安局张家河派出所民警蒋宝生、西安市消防支队特勤二中队战士江永木、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法官李增亮、西安铁路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侦查员张红英等10名政法干警。中国移动陕西公司董事长魏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邓菊梅,陕西日报社社长杜耀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周惠芝,省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梁平,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全国见义勇为英雄程红妮,全国治沙英雄、联合国粮农组织杰出农民石光银,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著名作家陈忠实,农村优秀治安中心户长冯平安等为10名杰出三秦卫士颁了奖。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侯瑞霞、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许英、原西安市南大街派出所退休民警梁春芳、西安市蓝田县公安局局长张小齐、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北宽坪派出所民警刘治安、陕西省华山监狱离退休人员管理所所长貟东华、陕西省女子劳教所民警刘俊兰、西安市灞桥区司法局局长陈静、西安市消防支队一中队中队长薛建伍、宝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李华等其余10名候选人获得首届杰出三秦卫士提名奖。 颁奖晚会前,宋洪武、赵郭海、胡太平和省委政法委副书记路志强、郭明,省公安厅厅长王锐,省司法厅厅长周铁焕,省国家安全厅厅长李宗奇等领导在剧院门外组织迎候当选的杰出三秦卫士及提名奖获得者入场。 参加颁奖晚会的领导同志还有省法学会会长杨烈及省级政法各部门的领导、各市委政法委书记等。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朱军、周涛主持了晚会。晚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观看了晚会。
2006-12-11【陕西日报】全国首个法治微短剧创作基地落户西北政法大学&别苍蝉辫;丑迟迟辫蝉://别蝉产.蝉虫诲补颈濒测.肠辞尘.肠苍/辫肠/肠辞苍迟别苍迟/202504/26/肠辞苍迟别苍迟冲905131.丑迟尘濒
春风拂古镇,光影映笑颜。为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用影像讴歌新时代发展成就,4月24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组织40多名社区摄影爱好者前往商洛丹凤开展“光影记录新时代·镜头拥抱好春光”主题摄影采风活动。 四月的棣花古镇,柳绿花红莺歌燕舞,处处洋溢着和暖的气息。大家纷纷举起手中的相机和手机,在烂漫春光中用镜头捕捉古镇在新时代下的崭新风貌。青砖黛瓦间绽放的春花、修缮一新的传统民居、游客脸上幸福的笑容,都成为摄影爱好者们重点记录的题材。 采风活动不仅为社区摄影爱好者提供了创作平台,用影像讲述着新时代的发展故事,同时也将满园春色尽收镜中,更让大家通过实地采风,深刻体会到在党的领导下,城乡面貌发生的新变化。参与者们纷纷表示,要用更多优秀摄影作品展现新时代的美好生活,记录伟大祖国的发展成就。 社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引导广大居民群众用艺术形式讴歌新时代,传播正能量,为社区文化建设注入新活力。(通讯员 金山) 责任编辑:汪瑢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居民摄影采风活动 https://www.sxdaily.com.cn/2025-04/27/content_11154742.html
近日,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签约仪式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人权研究中心报告厅举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任刘剑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致辞,并代表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陕西知识产权局局长沈黎萍出席活动。签约仪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昊亮主持。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任刘剑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建立合作机制,聚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和专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整合优势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精品项目和精品课程,不断拓展培训的深度与广度,持续丰富培训的内容与形式,稳步推进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可及性,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效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实现共同发展。 陕西知识产权法治研究院高级顾问马治国教授授课 签约仪式之后,由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联合主办,陕西知识产权法治研究院承办的“面向丝绸之路地理标志应用人才高级研修班”正式开班。通过本次培训,希望以地理标志人才培育为切入点,推动地理标志产物和服务在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地区的应用实践与创新发展。 西安报业全媒体 彭峰 【西安发布】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https://xafbapp.xiancn.com/app/template/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51548/7119642.html?isShare=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