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目前,全国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但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疫情防控任务艰巨繁重。我们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发挥法治力量,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驾护航。
要强化管理工作,严惩不配合疫情管理行为。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存在个别公民在检测过程中不配合检查,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逃离医院的情形。例如,呼和浩特市张某拒绝防疫检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再如,济南市已确诊的一例新冠肺炎患者及其叁名密切接触患者在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接受隔离期间逃离医院。此类不配合疫情管理的行为,于法不容、于理不合、于情不通,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对社会的不负责任。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使其安心放心投入到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要依法严惩故意传播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止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碍公务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行为。口罩等是抗击疫情的必备品,不良商家或个人借机涨价敛财,哄抬物价,甚至销售劣质仿冒产物。例如,江西省进贤县益民堂大药店有限公司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囤积口罩等疫情防控用品,加价0.5倍至13倍不等对外销售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哄抬物价,10支口罩售价850元。再如,邵某某、毛某某等人销售劣质仿冒“3惭”口罩。这些不良商家或个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疫情防控。对此,应重点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以及刑法有关规定,突出打击制造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行为,坚决依法立案,从严从快从重给予严厉惩处。
要明确职权分工,肃清歪风邪气。一方面要在深刻认识权力是法定的基础之上,明确权力清单,形成权责清晰、监督有效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坚决肃清歪风邪气,对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另一方面,切实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切实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指挥,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各级干部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质,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要疏堵并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各种不实信息和谣言充斥于网络和自媒体,误导公众,引发恐慌。对此,秉持法治思维,疏堵并举是确保对疫情事件快速反应、对负面舆情妥善应对、对群众关切及时回应的有效举措。“疏”,让权威信息和真相始终跑在谣言前面。权威信息不透明、发布不及时就会造成谣言满天飞。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新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等失职犯罪。“堵”,对不实信息和谣言果断出拳,切断传播途径。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深入开展相关谣言的清理专项活动,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
要着力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思维。“法者,天下之公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通过加大法治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群众自觉远离谣言,积极提供疫情防控工作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来源:“学习强国”陕西学习平台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