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普法工作。2021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指出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依法依规推进公司信用风险分类管理。2022年1月13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对于推进公司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公司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从而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
公司信用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司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的一种新手段,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公司的市场行为是否合规、合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进而实施分类监管的总称。信用监管是经济法调整市场的一种体现,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现代法”,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国家与国民的关系进行调整。为了实现这叁大关系的调整目标,经济法通过公权介入和私权介入的方法进行调整,公权介入又分为指令性调整、指导性调整,其中指导性调整方法是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主要表现为引导、劝告、建议和告诫等。信用监管就是指导性调整方法的一种表现。在信用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信用较好的公司采取分类监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公司将实施重点关注。实施信用监管是信用经济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维护市场秩序层面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引导公司形成自觉守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实施信用监管是市场经济对市场监管形式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国市场主体总量已突破1.5亿户,其中近10年就新增了1亿户。市场主体的激增,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自2014年以来,我国社会信用建设进入快车道,对公司的信用监管可以分为叁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政策准备阶段(2014—2016年)。2014年,国家先后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公司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公司信用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第二阶段为具体实施阶段(2017—2018年)。目前,我国已有21个监管部门开展了公司信用监管,24个省份出台了省级立法,所有省市均建立了信用监管平台,国家层面建有全国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叁个阶段为优化整合阶段(2019年至今)。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公司信用监管的方式方法。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国11个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公司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试点,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本地区监管需要的公司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通过将公司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有机结合,切实提高了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对于推进公司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进一步推进公司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对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公司信用更正、更新和修复机制,实现公司信用管理动态化
2021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公司对于自身的信息和信用评级应具有知情权、异议权和修复权。当市场监管部门对外公示公司信息时,如果存在可能对公司商誉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应向公司发出告知通知书,尊重公司的知情权。同时,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负面信息作出认可或不认可的表示,不认可时应提供相关证据,以确保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准确无误。为保障以上权利,市场监管部门构建了公司信息更正、更新及修复机制。
公司信用监管是一个动态化管理过程,只有建立“可上可下”“可进可退”的动态信用监管机制,才能使市场领域的公司信用监管获得可持续发展。公司在信息归集的过程中应保障基础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相关行政处罚和信息检查应不断更新,及时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情况,确保信用产物的公正性。
公司信息的更正是对公司信息归集中的错误信息予以纠正,公司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信用市场中的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再由该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实,以保障公司信息的准确性。
公司信用的修复是实现科学的市场信用监管的基础。信用评级应是一个动态联动机制,公司信用评级也应做到动态更新。当公司在一定时间段内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无新增违法行为或消费者举报、投诉等情况,信用评级机构应重新对其进行评级,一些公司的信用等级将得到修复。信用评级机构应提供修复服务、协助公司维护信用,而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修复中存在的欺诈行为进行处罚。
加强信用立法,努力实现智慧化监管
加强信用立法已经成为信用经济下实施市场监管的前提,但这并非意味着要颁布一部全国性的信用法。信用监管只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全过程的一种手段,针对信用监管的征信、评信和用信环节,颁布一部统一的行政法规更为切实可行。
目前,征信环节已有《公司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评信环节颁布了《对于推进公司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信用评价机构所选择的标准,对信用产物和评级划分具有重要影响。同时,用信环节中联合惩戒的法律依据也需进一步明确,对于信用欺诈行为同样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只有通过并实行统一的行政法规,才能使新构建的信用监管体系形成一个整体,才能使市场监管中的信用监管做到协调一致,从而最大化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
物联网、云计算、传感技术、区块链、痴搁、础搁和惭搁等新技术接踵而来,不仅改变着世界,也改变着市场监管的方式和方法。技术监管已经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也为信用监管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信用监管的基础在于对公司信息的归集,监管的风险在于识别公司信息的准确性,即使在信用监管中建立了新的信用监管体系,但依然存在两个问题难以回避。一是信息依旧不够对称。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需要充分掌握广大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的信息,信息的不对称往往降低了信用产物的科学性,也影响着分类监管的公正性。二是信息归集成本过高。我国公司数量众多,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归集时,除公司自主申报外,更多的是依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去归集。推行信用监管的目的就是要把市场监管部门从原始的资料审核中解放出来,但此举又会让监管部门陷入大量的信息归集过程中,而信息归集却又是信用监管的源头,也是分类监管的基础。
当下,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为进一步优化信息归集提供了可能。区块链是一群分散的客户端节点,这些节点通过一定的算法获得记账的权利,任何区块链网格上的节点,都可以观察到整个总账。区块链数据由每个节点共同维护,每个参与维护节点的区块都能复制并获得一份完整的拷贝。按照这样的技术设置,所有的市场监管主体和公司都成了一个区块,所有公司的市场行为都将被记录且不能被篡改,所有公司的市场行为将更加透明,所有的主体都可以共享这些信息。互联网世界的高速发展,算法技术的日新月异,实现技术监管和智能监管已成为未来市场监管的重要课题。
(此文经“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共同审定,作者系“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法治宣传专家团成员,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