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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李伟弟 殷 晨:中国共产党延安局部执政时期文物保护的法治实践

  • 2022年04月17日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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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延安局部执政时期文物保护的法治实践

□ 李伟弟 殷 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不仅是今天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共识,同时也是延安局部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共识。可以说,从1935年10月19日党中央“落户”延安至1948年3月23日东渡黄河的十叁年局部执政成功实践,锤炼了党的执政本领,为党在全国执政积累了重要经验。在这一系列的执政经验中,文物保护工作经验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却未得到足够的关注。

综观对于延安时期文物保护工作的研究,多是对资料的收集和描述,且对法治建设着墨不多,未能对延安时期文物保护的法治实践之特点作出阐释。延安时期的十叁年局部执政论证和检验了中国共产党的治理方略,可以说,延安时期文物保护法治实践的经验仍然影响着当下我国文物保护的立法模式,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然存在着深远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讲道,“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延安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经验便是强调法治的作用。十叁年的法治实践可以概括为“推进内容精细化与规定健全化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与边区军政实践相贯通”“抓住关键少数与人民群众普遍性教育相统一”叁个特点。

推进内容精细化与规定健全化相结合

延安时期对于文物保护的首次规定见于1939年3月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的《对于保存历史文献及古迹古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首开延安时期文物保护法治实践的先河,其篇幅简短,全文仅120个字,将“一切历史文献以及各种古迹古物”纳入了保护范围,并要求“各地方、各学校、各机关和一切人民团体”均负有保护和送交义务。尽管规定的内容较为简单,主要是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并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其对之后的规范划定文物保护义务对象以及文物保护的基本义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为延安时期文物保护的首个规定,这种宜粗不宜细的思路较好地平衡了原则性和适用性的关系,为总结吸收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留下了空间,也为内容精细化与规定健全化奠定了基础。

1939年11月2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高自立、教育厅厅长周扬联名签发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给各分区行政专员、各县县长的训令——为调查古物、文献及古迹事》(以下简称《训令》),《训令》在内容精细化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一步主要来源于《通告》之后陕甘宁边区政府以及陕甘宁边区人民群众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总结与调查研究。《训令》的内容大致可以总结为叁种类型、四种方法以及两种奖励办法:首先,《训令》首次将文物分为叁类——古物、文献、名胜古迹。其次,提出了文物调查的四种方法,即“各县、区、乡政府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广泛地访问民众”“向老学者访问”“县、区、乡负责人亲自调查”。最后,提出“群众自愿将所收存之古物、文献送政府或出卖于政府保管者酌予奖励”“各级政府人员在进行调查中办事出力或发现出重大价值之古物、文献、名胜古迹者,亦当酌予奖励”等两种奖励办法。其中,文物调查方法以及奖励办法在现行法律规定中仍然可以觅得踪迹。

1941年1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明确了边区政府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归属,即县政府“第叁科掌理……图书馆、公园、古迹、编修县志”等事宜。1947年7月,中央工委下达的《对于禁止毁坏古书、古迹的指示》对文物保护办法进行了更加精细的类型化处理,“对于现有书籍及古物,如已分散的,应当尽可能设法收集凑拢。还没有分散的,务必指定专人妥当管理,或暂就原地保存,或在必要与方便时,集中在一定适当地方保管……古庙古迹亦必须保存,禁止拆毁。已开始破坏的必须停止,将来统一处理”。《对于禁止毁坏古书、古迹的指示》吸收了《训令》划分的文物叁种类型,在此基础上采取了针对性的做法,是中央对于边区政府文物保护的有益探索的采纳和推广。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文物保护作出规定,第九条丙款规定:“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从《通告》到《中国土地法大纲》,从规范到法律,1939年到1947年间的法治实践,中国共产党文物保护的规定不断趋于健全化,内容也不断臻于精细化。

1948年3月, 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陕甘宁和晋绥联防军区司令员贺龙、中共中央西北局书记习仲勋联名签发的《保护各地文物古迹布告》(以下简称《布告》)堪称延安时期文物保护法律文件内容精细化的集大成者。《布告》对文物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细分,分为甲(古版书籍、宗教经典、地方志、风土志等)、乙(贵重图书资料, 包括外文书刊、专科书籍及各种调查统计、图表等)、丙(古代钱币铜铁钟鼎陶瓷器皿、古字画、碑帖、雕刻及其照片等)三类。此外,《布告》对于新解放区和老解放区的文物保护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差异化规定,即新解放区“应由军队政治机关训令其所属部队切实遵守保护古迹文物的法令,其中特别贵者应由政治机关或当地县委、县府负责征集,并开具清单,派人护送至西北局宣传部,以便统一保管”,老区及半老区“土改中已分配给群众或为当地人民私自取得者,应由当地县级党政机关设法接收,必要时得予以适当代价”。1939年的《训令》到1948年《布告》的内容精细化过程,总结了9年间的实践创造和历史经验,从而把握了文物保护法治活动的一般规律。在最初灵活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不断吸纳法治实践成果,进行更加细致的建构,这些建构经受住了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成为当下我国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坚持党的领导与边区军政实践相贯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回望过往历程,眺望前方征途,我们必须始终赓续红色血脉,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继往开来,开拓前进”。延安时期文物保护法治实践为今日提供的重要经验便是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化保护及文物保护的正确领导,形成了正确的理论、原则、方法。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指出,学习我们的历史遗产,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给以批判的总结,是我们学习的另一个任务。我们这个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它的特点,有它的许多珍贵品。对于这些,我们还是小学生。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

通过梳理延安时期文物保护法治实践的材料可以发现,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同志发表讲话之前,文物保护的范围被限定为红色文物。例如1937年5月10日中央军委发出的对于征集历史材料的通知,其目的是纪念“八一”建军节十周年编辑全国红军战史。针对广义文物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均产生于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之后,如1939年的《通告》。相当数量的文物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中共中央或其工作部门签发,如1939年3月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的《通告》,1946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对于注意爱护古迹的指示》,1947年7月中央工委下达的《对于禁止毁坏古书、古迹的指示》,1947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等。可见,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延安时期的文物保护法治实践之中。同时,党的领导也确保了延安时期的文物保护法治得以开展在全党上下的共识基础之上,确保党的意志和决定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除中共中央或其工作部门签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边区政府和军队在文物保护的法治实践中也表现出了很强的主观能动性。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11月23日签发了《训令》,1941年11月施行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以及1948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和晋绥联防军区及中共中央西北局联名签发的《布告》,这些均是边区政府及军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无论是在普遍性、可执行性还是科学性上都体现了较高的水准。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正式施行后,根据大纲的文物保护精神,各解放区作出了各具实践特色的规定,如1948年4月东北解放区颁行的《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文物奖励规则》以及华北人民政府1948年11月颁行的《对于文物古迹征集保管问题的规定》,其中,陕甘宁边区政府基于十余年的文物保护法治实践经验制定的《布告》成为当时最受推崇的文物保护规范。

抓住关键少数与人民群众普遍性教育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关键少数”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的把握不仅及于当下,同样符合我们对于延安时期法治建设流变的判断。无论是黄克功案还是肖玉璧案,中国共产党在任何时候都有刀刃向内的勇气,中国共产党将法治视为治国理政之重器,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带头尊法、守法,理应首先接受法律的约束。1939年11月23日签发的《训令》,在文件名称上就表现出鲜明的指向性——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各分区行政专员及各县县长,提出的调查方法和奖励办法首先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方法论指导,首先将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约束在规范的框架之内。

党员领导干部不仅仅需要首先接受约束,更重要的是对党形成的共识进行正确理解和遵行,以保证党的文物保护思想真正得到贯彻实施。1946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对于注意爱护古迹的指示》,一方面制止了对热河故宫围场及其他各地古迹的破坏,并对破坏采取尽可能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则要求军政干部及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爱护公共财产,禁止恶意破坏。1947年7月,中央工委下达的《对于禁止毁坏古书、古迹的指示》中对于文物作出的进一步分类旨在进一步细化1939年《训令》等前期规定,指导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进行文物保护工作。1948年3月签发的《布告》更是强调各级党政军首长对其所属人员及部队进行教育, 严禁破坏名胜古迹。可见,延安时期文物保护的法治实践注重通过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先锋作用来引导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的风尚,进而推动规范的真正实施。

民主革命战争时期,受时代条件限制,人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中国共产党牢牢抓住“关键少数”,通过群众路线实现“送法到家”,极大地推进了法治建设的进步。正如1946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对于注意保护古迹的指示》,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要求,同时注重对人民群众的发动教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谁执法谁普法”,通过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守法形成了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延安时期文物保护的法治实践深刻说明了文物观念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文物保护法规的规范水平。坚持法治路线,贯彻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6个字的方针使文物保护工作如虎添翼,取得显着的效果。文物承载了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展示着一个民族的创造力和生命力,文物保护关系着民族的根、国家的魂,回答着“我们从哪里来”的问题,因而文物保护的法治建设事关重大。虽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的文物保护法治建设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是在文物保护的地方立法、发动教育人民群众普及文保护法治精神等方面仍有些许欠缺和不足,或许延安时期文物保护的法治实践可以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今天,我们回顾历史,不是为了从成功中寻求慰藉,更不是为了躺在功劳簿上、为回避今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寻找借口,而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增强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总结党的实践创造和历史经验,运用理性从历史中进行科学抽象,进而把握历史规律。从党的光辉历史中汲取法治之力量,以党的实践创造和历史经验启迪智慧、砥砺品格,才能真正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中性别平等机制的建构研究》(18叠贵齿188);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适用视阈下家事法请求权基础研究》(21齿贵齿013);2021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中国共产党精神体系的建构逻辑与弘扬路径研究》(2021狈顿0472)项目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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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4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要求“实行干部教育,培养抗战人才”。1941年5月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加强干部教育”,“实施公务人员的两小时学习制”。1943年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在“统一干部管理,调整和提高干部”章节中,分析了边区各级干部中诸如缺乏文化知识和独立工作能力,存在狭隘经验主义、宗派主义甚至思想意识腐化蜕化等问题,要求改造行政学院为区县级干部学校,并在重新制定学习计划与学习材料的基础上,坚持贯彻整风的思想教育。同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确立了“努力学习,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干部准则。上述法律法规分别从宪法性规章、政府规定、行为公约等方面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确认,赋予了其法律价值与效力。 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对应,对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大多以党内政策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例如,1939年3月,中央干部教育部制定《延安在职干部教育暂行计划》,针对不同的干部分类实施教育培训;1940年1月、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分别发出《对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对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央宣传部先后发出《对于加强干部策略教育的指示》《对于抗日根据地在职干部教育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对于提高延安在职干部教育质量的决定》等相关文件;1941年12月,根据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抗战形势的重大变化,中共中央提出“积蓄力量,恢复元气,巩固内部,巩固党政军民”的方针要求,其中重要内容即在于加强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随后通过的《中央对于延安在职干部学习的决定》《中共中央对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对目前党校的整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工作要求、培训计划、指导思想等相关内容,对于整合教育教学资源、提升培训育人实效、优化教师学员队伍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与此同时,根据中共中央的工作指示,各革命根据地也紧跟延安步伐,借助整风运动的形势相继出台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整顿,如晋察冀边区发布《对于目前各地干部教育的决定》(1940年1月)等。 这一时期对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出台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与中国共产党强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密切关联,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逐步从小党发展为大党、从局部执政到创立新中国、从无产阶级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过渡等一系列深刻转变的过程中,对于如何培养干部、为谁培养干部、培养什么干部等问题的探索与回答,指明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内容。总的来看,延安时期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关键转型期,也是中国共产党积累治国理政经验的重要时期。在中国革命的语境中,这些宏大的历史背景与革命任务要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客观上承担着解放人、改造人、培养人的重要功能,而这一功能要求必然是长期性、根本性、革命性的,需要在政治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保证实施效果。 在教育原则方面,着重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力求教育走深走实 针对干部队伍整体理论弱化、实践虚化及观念偏差等问题,延安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培训群体的类型、层次、内容也不断得到提升。据李维汉回忆,1937年5月,仅在中央党校培训的干部学员主体上至少囊括了红四方面军干部、陕北干部、老干部、高级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抗大党员、白区学运干部、工农以及文化水平较低的干部等群体。这一时期人员分级分类教育体现出因需施教、因材施教的工作理念,也表明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系统化的态势。 鉴于文化程度、工作性质、学员结构等差异,这一时期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线是依靠科学理论指导科学实践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围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及其在中国革命中的具体运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把学习提升到关系党的根本目标的战略高度,毛泽东在会上提出了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任务,他强调,“学习理论是胜利的条件”,并向全党发出开展学习竞赛的号召。张闻天着重说明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刻内涵,即加强马列主义的革命精神与方法的教育,用实际问题来说明马列主义的原则。会后,中央党校在课程设置上着重突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党的建设相关内容的学习。例如,将党史、党建教育摆在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位置,在开展“联共(布)党史”学习的同时,由陈云讲授《党的基本组织原则》《组织工作与领导方法》《支部工作》,谢觉哉讲授《中国共产党》《党员》等专题。在中共中央《对于干部学习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全党干部都要学习和研究马列主义的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在《对于办理党校的指示》中,明确了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实际教育干部”,教学的中心目标是“求得理论与实际的一致”。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报告中提出,干部教育培训“应确立以研究中国革命实际问题为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的方针,废除静止地孤立地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法”。同年12月,《中共中央对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重点纠偏了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教条主义、主观主义、本本主义等错误倾向,强调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为了解决中国革命的实际问题,而不是各种原则的死记和背诵,要求加强对国史、国情、党史及政策的教育,“使学生既学得理论,又学得实际,并把二者生动的联系起来”。 上述教育实践凸显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政治导向和科学属性。其深刻价值在于,中国共产党在彼时历经二十余年的艰苦奋斗后,需要建构出一套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的话语逻辑和实践范式。这一“结合”的过程并非“话语再造”或“概念重塑”,而是逻辑契合、内容互嵌、语用融合的,具有对中国革命实践进行正确引领和科学阐释的功能,由此体现了党在干部的思想引领、价值规范、行为塑造等方面力图实现一体化、本土化的实践倾向。 在教育内容方面,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提升革命素养与建设能力同步进行,为革命转型奠定了基础 毛泽东在创办党的历史上第一所干部学校——湖南自修大学时,即明确了思想教育与知识教育相结合的教学要求。可以说,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开展之初就具有实现思想解放与人的解放双重功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党的干部教育培训迥异于旧式的私塾教育,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学校的“文明教育”,其鲜明地体现出阶级性、实践性和革命性等特征。历经多次调整和优化,延安时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教育内容上,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业务学习。从事党务、政治、宣传、组织、经济、卫生、民运等各个部门的干部均要开展业务学习,学习内容囊括相关业务知识、政策法令、工作经验、相关历史及科学知识等方面。二是政治学习。包括时事教育和一般政策教育,主要以报纸、时事报告、时事讨论会等形式进行。三是文化教育。涵盖了国文、数学、历史、地理、自然知识和政治常识等方面的学习,例如徐特立、廖承志等人就在中央党校讲过自然和地理课。四是理论教育。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教育、党的宗旨和党性教育、具体科学理论学习等方面。这四类课程有机结合、互相嵌入,形成全面提升思想教育、知识水平及能力培养的教学体系,着力在通过革命活动实现人身解放的同时,以教育培训的形式使党的广大干部自觉融入人民革命中,从“灵魂深处”找寻和践行中国革命的使命与责任。 为提升教育教学实效,延安时期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教学过程中与现代教育进行对接,对教育环节进行了深度优化,建立起科学的教学体系。首先,在教学理念上,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不同类别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思路进行了统一,即通过将学习与工作放置在同等地步,构建了全党上下一起学、在战斗和工作中学、党校集中学和“见缝扎针”学的教育工作理念。其次,在教学管理上,建立了一系列常态化学习的制度,切实保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规范、行之有效。一是设立学习节,加强学习的普及化、大众化、常态化。自1940年起,确定每年5月5日为“五五”学习节,专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二是规定固定的学习时长。要求党员干部在不妨碍业务工作、战争、身体健康等情况下,一律坚持每日两小时学习制。三是成立学习小组。将文化理论水平相近的同一单位干部进行编组,分类开展学习研讨、互促互学。四是建立讲授辅导制度。以设置学习小组指导员、巡回教育站、顾问团等形式,广泛开展学习指导和答疑解惑工作。五是实行定期测验考试。以日常考查、临时测验、学期考试、毕业考试等多种形式强化教育观测和监督学习。六是建立考核评定制度。以政治鉴定或组织鉴定衡量学员党性修养,以学业鉴定审核党员学习成绩,加强过程管理和成效考核。再次,在学习方式上,主要以自学、讨论、座谈、讲课等形式为主,注重精学、细学、研学、联系党史与实际问题学,促使干部教育培训学讲结合、学懂弄通、真学真用。尤为重要的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使广大党员干部将历史与现实、个体与社会、局部与整体等不同层面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系统化的学习,真正融入党的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中,建立起统一的思想认知和规范认识。 事实证明,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强基固本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经验,也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在要求。回溯延安时期的实践经验,主要着力于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体系的构建提供“一泓清泉”,在新的历史方位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需要着眼于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宏伟使命,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主线,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民法院报】延安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践探索 https://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503/21/article_968592_1390963239_5947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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