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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学习强国】陈玺、白婧霄:良法善治 薪火相传

  • 2021年07月29日
  • 人民法院报 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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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2172日第5版 学习强国 2021年7月28日转载)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就是要教育引导全党以史为镜、以史明志,了解历史才能看得远,理解历史才能走得远。我国法治的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历经磨炼、与时俱进。中国古代有着历史悠久的文明典章,完善发达的制度设计,灿若星河的法治传统,并且我们党也历来重视法治建设,了解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中华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和根本成就,有助于认清当代中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增强历史自觉。

回望祖先们走过的历程、留下的创造、挥洒的情感、坚守的风骨,更能让我们体认中华民族究竟曾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过什么,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如何贯通过去的苦难辉煌、体现今朝的日新月异、描画未来的光辉前景。开创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既需要我们不忘来处的既往,又要我们不畏前路的开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因此应运而生。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长期探索中形成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开辟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

“法者,始之端也”,国家治理的开端在法律,根本在法律,途径也自法律始。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纵观我国历史,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而国家的倾颓与法律的缺位同样密不可分。春秋战国时期,秦国依靠法令严明,从“六国卑秦”的边缘小国,一跃成为“虎狼之国”,促使秦始皇统一六国,成就千秋霸业;汉初高祖与百姓“约法叁章”到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再到武帝时期形成的“汉律六十篇”,法的发展为汉家天下的稳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隋唐以降,帝王励精图治,中兴盛世,一部《唐律疏议》震烁古今,不仅成为大一统国家治理的基石,也奠定了后世中华法系不朽的根基。与之相反,秦末专任酷吏、妄加刑戮、苛法暴政招致二世而亡;隋末宪章遐弃、杀戮随心、刑罚无度、遂至于亡。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纪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产生于秦朝,隋唐时期日臻完善,清末以后中华法系的影响日渐衰微。与其他法系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律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传统,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汲取了我国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思想精华,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在今天依旧熠熠生辉。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

古代先民早在西周时期,便确立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治国之策。到两汉时期的“德主刑辅”主张,再到隋唐时期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中国古代一直强调“为政以德、明德教化”的治理之道和“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立法精神。“刑”即“法”,“礼”即“德”,二者互相联系,综合为治,均为国家治理所必须,但是德礼重在通过感化教育的方式,劝民以礼、导民向善,刑罚主要通过惩处犯罪的方式,禁暴止奸、彰显善恶,这是中国古代经国家、定社稷的基本国策,有利于政权的长期稳定。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刑法赋予安邦定国的手段,道德造就纵横千年的信仰。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长久浸润下,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的“德”即道德,是我们代代相传、赓续不绝的文化底蕴与根基,内含家国情怀、孝悌忠信、劝善止恶、修齐治平、礼义廉耻等道德操守,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治理国家与社会,必须一手抓德治、一手抓法治,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法律规范行为,用道德缓和矛盾,将道德的教化功能与法律的强制作用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的稳定,用良法善治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

在古代,“民本”一词最早见于《尚书》中“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之语。将国家的治理、君主的权威与民心联系在一起,民心的走向关乎社稷的存亡。儒家提倡统治者以人为中心,施行“仁政”,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认为统治者只有爱民、信民、尊民、惠民、保民、护民,才能实现政权稳固、国运昌隆的目的。这一思想发轫于神权天道观动摇之际,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发展为“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深入探讨了人的社会价值,后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初步形成了维护人的生命与尊严的法律原则,成为君主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饱含深情、意蕴深刻。“同民心而出治道”,人心向背关系着党的生死存亡,也与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休戚与共。以人民为中心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今年是民法典元年,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立足中国实践,彰显中国特色。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贴近真实的社会生活、紧扣时代变化的需要、引领新的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人民最广泛的共识,反映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构建起更为规范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极大地增进民生福祉。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在中国古代一直秉持以和为贵、亲仁善邻的价值取向。宗法等级社会中,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官府还是民间,上至明堂天子、朝廷大员,下至斗米小官、亲族邻里,中国社会一直强调严律己、明教化、知进退、息讼端、促和谐。在处理民间的纠纷时,更强调调处息讼,以此来稳定统治秩序;同时诉讼的繁简也是地方官吏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所以州县官吏处理民间细故时都注意贯彻“调处息讼”的原则,调处为先,合理、合情、合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弘扬承载着新中国红色司法文化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培育红色文化、红色基因,在办案过程中了解群众的需求,注重调解审判结合、情理法结合,维护实质的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

在西周时,我国就已经确立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统治阶级强调要宽省刑罚、谨慎用刑,不能草菅人命。慎用死刑,防止滥杀,提倡慎杀、少杀,从而形成了一系列宽仁慎刑、爱惜民命的法律传统。如在法律中逐步废除肉刑,限制刑讯,控制死刑的决定权,司法实践中实施叁复奏、五复奏的死刑复核制度,践行“则天行刑、顺天行赦”的赦免制度,保障定期录囚的会官审录制度,完善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明晰告诉程序、确定审级制度、明确证据适用、强调死刑复奏、纠正冤假错案等等,无不是这一法律传统内核的体现。

今天,刑法当中的谦抑性原则与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在价值追求上是一致的,都强调慎用刑罚、保障人权。例如在实体法中,严格设定死刑的适用条件;在审理程序上,死刑案件由中院审理,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规定了国家救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冤假错案,实行国家赔偿等等。在程序法中,也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人员回避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宽严相济、公道仁恕,实现司法公正。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

虽然在我国古代,一直强调的是尊卑有分,但是也不乏对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价值追求。早在夏朝时期就有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法原则,认为罪疑惟轻,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滥觞;秦朝时也倡导“皆有法式”,用法律规范行为;在唐朝时,审理案件更强调要依律令做出判决;清朝时,确立了有限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限制官吏在审理案件时比附的权限。从中国法律发展的传统来看,援法断罪历史悠久,展现出对公平、正义、平等的向往,但是在封建王权专制压抑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皇帝擅权和比附断案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法制的发展。

所以,在现代刑法适用中要彻底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则,让古代的平等观念真正扎根于今天中国法治建设之中。司法实践中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只有法律能确定人是否犯罪,犯罪后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罚,疑罪从无,禁止类推,保障人的基本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

西周时,就已经确立了“叁赦”制度,即对幼弱、老旄、蠢愚叁类人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甚至赦免;西汉时期,将“矜老恤幼”原则正式纳入律典,对于妇女、老人和孩童,监禁时免于佩戴刑具,除特殊的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符合年龄规定的老幼犯一般都可以免刑;南北朝时期又规定,对于家中老者无人赡养的罪犯,暂缓执行刑罚,允许存留养亲;唐律规定对于废疾、笃疾者一律可以收赎等等。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对于老弱妇孺的优待是一以贯之的,反映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慎恤悲悯、怜惜老幼的恻隐之心,展现了国家治理的仁德和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这些精神蕴藉于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千年不绝。

刑法当中对妇女、老人、未成年人适用特别处罚的规定与我国古代的恤刑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对于怀孕的妇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于残疾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进行特别保护和审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国家的人文关怀。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承接汉唐盛世辉煌留下的治国之道,涵盖宋明兴旺繁荣延伸的富民之义,是祖先伟大的创造,是民族精神的延续,更是华夏儿女的信仰,在今天依然弦歌不辍、薪火相传。其中传递的信息和能量有助于我们今天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性的发展,新的时代也将赋予其全新的价值与内涵,再现大国之风范,创造出法治文明的新高度!

(本文系陕西省“叁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研究团队”成果)

(作者分别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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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4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要求“实行干部教育,培养抗战人才”。1941年5月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加强干部教育”,“实施公务人员的两小时学习制”。1943年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在“统一干部管理,调整和提高干部”章节中,分析了边区各级干部中诸如缺乏文化知识和独立工作能力,存在狭隘经验主义、宗派主义甚至思想意识腐化蜕化等问题,要求改造行政学院为区县级干部学校,并在重新制定学习计划与学习材料的基础上,坚持贯彻整风的思想教育。同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确立了“努力学习,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干部准则。上述法律法规分别从宪法性规章、政府规定、行为公约等方面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确认,赋予了其法律价值与效力。 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对应,对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大多以党内政策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例如,1939年3月,中央干部教育部制定《延安在职干部教育暂行计划》,针对不同的干部分类实施教育培训;1940年1月、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分别发出《对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对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央宣传部先后发出《对于加强干部策略教育的指示》《对于抗日根据地在职干部教育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对于提高延安在职干部教育质量的决定》等相关文件;1941年12月,根据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抗战形势的重大变化,中共中央提出“积蓄力量,恢复元气,巩固内部,巩固党政军民”的方针要求,其中重要内容即在于加强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随后通过的《中央对于延安在职干部学习的决定》《中共中央对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对目前党校的整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工作要求、培训计划、指导思想等相关内容,对于整合教育教学资源、提升培训育人实效、优化教师学员队伍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与此同时,根据中共中央的工作指示,各革命根据地也紧跟延安步伐,借助整风运动的形势相继出台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整顿,如晋察冀边区发布《对于目前各地干部教育的决定》(1940年1月)等。 这一时期对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出台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与中国共产党强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密切关联,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逐步从小党发展为大党、从局部执政到创立新中国、从无产阶级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过渡等一系列深刻转变的过程中,对于如何培养干部、为谁培养干部、培养什么干部等问题的探索与回答,指明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内容。总的来看,延安时期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关键转型期,也是中国共产党积累治国理政经验的重要时期。在中国革命的语境中,这些宏大的历史背景与革命任务要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客观上承担着解放人、改造人、培养人的重要功能,而这一功能要求必然是长期性、根本性、革命性的,需要在政治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保证实施效果。 在教育原则方面,着重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力求教育走深走实 针对干部队伍整体理论弱化、实践虚化及观念偏差等问题,延安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培训群体的类型、层次、内容也不断得到提升。据李维汉回忆,1937年5月,仅在中央党校培训的干部学员主体上至少囊括了红四方面军干部、陕北干部、老干部、高级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抗大党员、白区学运干部、工农以及文化水平较低的干部等群体。这一时期人员分级分类教育体现出因需施教、因材施教的工作理念,也表明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系统化的态势。 鉴于文化程度、工作性质、学员结构等差异,这一时期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线是依靠科学理论指导科学实践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围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及其在中国革命中的具体运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把学习提升到关系党的根本目标的战略高度,毛泽东在会上提出了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任务,他强调,“学习理论是胜利的条件”,并向全党发出开展学习竞赛的号召。张闻天着重说明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刻内涵,即加强马列主义的革命精神与方法的教育,用实际问题来说明马列主义的原则。会后,中央党校在课程设置上着重突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党的建设相关内容的学习。例如,将党史、党建教育摆在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位置,在开展“联共(布)党史”学习的同时,由陈云讲授《党的基本组织原则》《组织工作与领导方法》《支部工作》,谢觉哉讲授《中国共产党》《党员》等专题。在中共中央《对于干部学习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全党干部都要学习和研究马列主义的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在《对于办理党校的指示》中,明确了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实际教育干部”,教学的中心目标是“求得理论与实际的一致”。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报告中提出,干部教育培训“应确立以研究中国革命实际问题为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的方针,废除静止地孤立地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法”。同年12月,《中共中央对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重点纠偏了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教条主义、主观主义、本本主义等错误倾向,强调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为了解决中国革命的实际问题,而不是各种原则的死记和背诵,要求加强对国史、国情、党史及政策的教育,“使学生既学得理论,又学得实际,并把二者生动的联系起来”。 上述教育实践凸显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政治导向和科学属性。其深刻价值在于,中国共产党在彼时历经二十余年的艰苦奋斗后,需要建构出一套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的话语逻辑和实践范式。这一“结合”的过程并非“话语再造”或“概念重塑”,而是逻辑契合、内容互嵌、语用融合的,具有对中国革命实践进行正确引领和科学阐释的功能,由此体现了党在干部的思想引领、价值规范、行为塑造等方面力图实现一体化、本土化的实践倾向。 在教育内容方面,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提升革命素养与建设能力同步进行,为革命转型奠定了基础 毛泽东在创办党的历史上第一所干部学校——湖南自修大学时,即明确了思想教育与知识教育相结合的教学要求。可以说,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开展之初就具有实现思想解放与人的解放双重功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党的干部教育培训迥异于旧式的私塾教育,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学校的“文明教育”,其鲜明地体现出阶级性、实践性和革命性等特征。历经多次调整和优化,延安时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教育内容上,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业务学习。从事党务、政治、宣传、组织、经济、卫生、民运等各个部门的干部均要开展业务学习,学习内容囊括相关业务知识、政策法令、工作经验、相关历史及科学知识等方面。二是政治学习。包括时事教育和一般政策教育,主要以报纸、时事报告、时事讨论会等形式进行。三是文化教育。涵盖了国文、数学、历史、地理、自然知识和政治常识等方面的学习,例如徐特立、廖承志等人就在中央党校讲过自然和地理课。四是理论教育。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教育、党的宗旨和党性教育、具体科学理论学习等方面。这四类课程有机结合、互相嵌入,形成全面提升思想教育、知识水平及能力培养的教学体系,着力在通过革命活动实现人身解放的同时,以教育培训的形式使党的广大干部自觉融入人民革命中,从“灵魂深处”找寻和践行中国革命的使命与责任。 为提升教育教学实效,延安时期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教学过程中与现代教育进行对接,对教育环节进行了深度优化,建立起科学的教学体系。首先,在教学理念上,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不同类别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思路进行了统一,即通过将学习与工作放置在同等地步,构建了全党上下一起学、在战斗和工作中学、党校集中学和“见缝扎针”学的教育工作理念。其次,在教学管理上,建立了一系列常态化学习的制度,切实保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规范、行之有效。一是设立学习节,加强学习的普及化、大众化、常态化。自1940年起,确定每年5月5日为“五五”学习节,专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二是规定固定的学习时长。要求党员干部在不妨碍业务工作、战争、身体健康等情况下,一律坚持每日两小时学习制。三是成立学习小组。将文化理论水平相近的同一单位干部进行编组,分类开展学习研讨、互促互学。四是建立讲授辅导制度。以设置学习小组指导员、巡回教育站、顾问团等形式,广泛开展学习指导和答疑解惑工作。五是实行定期测验考试。以日常考查、临时测验、学期考试、毕业考试等多种形式强化教育观测和监督学习。六是建立考核评定制度。以政治鉴定或组织鉴定衡量学员党性修养,以学业鉴定审核党员学习成绩,加强过程管理和成效考核。再次,在学习方式上,主要以自学、讨论、座谈、讲课等形式为主,注重精学、细学、研学、联系党史与实际问题学,促使干部教育培训学讲结合、学懂弄通、真学真用。尤为重要的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使广大党员干部将历史与现实、个体与社会、局部与整体等不同层面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系统化的学习,真正融入党的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中,建立起统一的思想认知和规范认识。 事实证明,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强基固本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经验,也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在要求。回溯延安时期的实践经验,主要着力于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体系的构建提供“一泓清泉”,在新的历史方位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需要着眼于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宏伟使命,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主线,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民法院报】延安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践探索 https://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503/21/article_968592_1390963239_5947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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