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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探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研讨会专家发言摘要

  • 2009年09月16日
  • 人民法院报 2009-09-16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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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陕西省陇县“能动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今年4月经由本报连续报道之后(详见本报4月16日、17日、18日、20日一版相关报道),在陕西乃至全国法院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陕西省宝鸡市委已经在政法系统大力推广这一经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此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推广交流基层工作经验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渠道,是推进工作创新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总结和梳理陇县经验,9月10日,人民法院报主办了“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研讨会”,邀请知名专家学者从理论的角度阐释“陇县经验”的意义,本报今日第五版、第六版摘发专家学者的发言,以飨读者。

陇县“能动司法模式”介绍

 研讨会上,陕西省宝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乌永陶向会议提交了书面发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宝生,陇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宝玉,陇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县法院院长冯华向与会专家学者介绍了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的主要内容和推行情况。

 冯华从背景、探索、机制和效果四个方面全面介绍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能动司法模式”是以稳妥有力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和谐为目的,把坐堂问案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依据法律原则和要求,充分运用司法智慧,采取灵活多样、因案制宜的审判方式,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科学发展的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目标四为民。强调司法关注民生、促进民主、服务民建、保障民享的作用,从终极目标上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理念四转变。强调由真理至上向公平至上、由认知理念向实践理念、由辨法析理向案结事了、由法律智慧向司法智慧转变。叁是方式四联动。强调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化解纠纷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左右联动。实现其他解决纠纷机制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内外联动。实现法官主导审判与当事人主导审判衔接互动;心物联动。实现法官自由心证(主观判断)与法律严密论证的逻辑演绎衔接互动。四是审理四结合。强调法院审判与群众路线、司法政策与法律规则、庭外理案与开庭问案、法律认知与社会认可相结合。五是机制四能动。强调审监、审执、审立、审管能动。六是保障四强化。强调强化法官调查取证、法官主导庭审、法官修复社会关系、法官促进稳定和谐的作用。七是监督四到位。强调质量考评、法纪监督、道德自律、责任查究到位。八是效果四统一。

 落实“能动司法模式”的核心就是“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杨宝玉详细介绍了这一机制。陇县法院对2005—2007年来的所有案件进行统计后,按照“驻村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的模式,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上的村,每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参审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下的村,4至7个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其余每村设立一个法务中心,受法务庭指导。目前,在全县158个行政村,2个社区建起了38个标准化法务庭,聘请了160名参审员和358名调解员。法务庭的设立使法院职能前移,为参与指导化解基层纠纷建立新阵地。而在各村设立的法务中心,由参审员任主任,驻村法官和民警担任指导员,真正把工作任务和维稳责任落实到村组。驻村法官在具体工作中担任八大角色: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落实司法惠民的协调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督导员、理顺情绪的“消防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负责法律宣传的宣传员、做好息诉罢访的防控员。“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创新和完善了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务庭和法务中心的工作体系。

 “能动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推行,取得了群众拥护、党政支持和各界欢迎的良好效果。郭宝生指出,“能动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联动多方面的力量,在诉讼外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一村一法官”是群众身边的“流动法庭”,使群众在不多花钱、不多跑路、不多费时间、不伤和气的情况下就地解决纠纷,减轻了群众负担,破解了告状难、执行难,锻炼了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乌永陶指出,学习陇县法院建立“一村一法官”机制经验,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而不能脱离实际、高高在上。学习陇县法院建立“一村一法官”机制经验,要始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科学论断,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要以易于群众明白、便于群众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增进和谐。

陇县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安 东

 陇县法院的探索和实践符合国情、省情、县情。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广大国土上,地区差异很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文化水平尤其是地域文化、风俗习惯差异很大,法律不可能照顾到方方面面。在此背景下,以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导,对司法模式进行符合国情、省情、县情的探索和尝试,把法律的一般性和个案的特殊性融合起来化解矛盾纠纷,就具有了必要性和可行性。陇县“能动司法模式”正是这样应运而生的。在现代社会,在我们国家,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公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我们应当以历史的眼光对待法律问题,以人文情怀从事法律工作。陇县的实践就是根据中国国情来促进法治文明、社会进步、群众自治的一种形式。这种有益的探索经过实践的检验后,就在时间、空间上具有了一定的典型性,具有了推广价值。

 陇县法院的探索和实践坚持和体现了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党的思想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党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本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也是我们必须坚持和弘扬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把法治原理、司法规律与本地实际有机结合了起来,没有生搬硬套;把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有机结合了起来,没有关起门来司法;把法治与群众自治有机结合了起来,依靠群众力量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没有靠法院一家“包打天下”;把“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有机结合了起来,没有就案办案;较好地防止和克服了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形而上学和主观主义的倾向。这些都符合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部署的审判工作“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公司、进军营)活动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活动具体化和深化,是一种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模式。应当特别强调指出的一点是,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从一开始就是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人民政府的支持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开展的,这是陇县法院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和保证,是陇县实践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陇县法院的探索和实践体现了一种可贵的创新精神。司法追求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精神和原则是永恒的,但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孤立的、一成不变的。陇县法院没有拘泥于所谓“被动性”是司法权的属性要求的理念,大胆地提出和实践能动司法,显着地提升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效能,延伸了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职能;创造性地设立并依托“法务庭”、“参审员”,努力培植民间自治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不仅促进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完善,也使恢复性司法的要求因依托群众力量和“和为贵”的文化传统而获得了更有效的实现;在总结农村实行“一村一法官”机制经验的基础上,又把这一机制推向县城社区进行试点,已取得初步的成效。在基层,这是一种十分可贵的探索创新精神。基层经验之所以宝贵,一是因为它来自一线,是实践的产物并经受了实践的检验;二是因为它来自群众,体现了群众的首创精神,是群众智慧的结晶。

 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经验,蕴含着丰富的改革信息和深刻的理论问题。我们作为上级法院,一直给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予以积极鼓励,并及时进行了调研总结,组织开展了理论研讨,但取得的成果都是初步的。我们注意到社会各界从不同侧面对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进行了十分丰富多彩的解读和探讨,很有意义。

陇县模式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 贾 宇

 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主要成功之处,在于立足国情、省情、县情,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结合的道路,有效地解决了困扰当地法院的执行难和涉诉信访等问题,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首先,陇县“能动司法模式”反映出这一司法经验的创造者和推动者们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责任感。司法是为了定分止争,司法要维护社会稳定,法官不能就案办案,不能满足于坐堂问案,这样一些看似简单的道理,实践中很多人并不在意。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创造者和推动者们正是怀着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责任感,清醒地认识并执着地担负起法院司法工作所承担的时代责任。这与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依法判处红军重要干部黄克功死刑的案件所体现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的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其次,陇县法院的大胆创新能够取得显着成效与地方党委、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作为基层法院院长,冯华同志身兼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这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中是罕见的。这是陇县法院改革能够成功的组织保证。

 再次,对于陇县模式,我也听到一些批评意见。但从批评的内容来看,大多属于望文生义,缺乏调查研究和深入了解。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一些具体做法和经验可能更适合不发达农村地区,但它所反映的司法理念,并不缺少普遍的适用价值。

 最后,陇县“能动司法模式”虽然实践效果很好,但也有值得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例如,陇县法院在村上建立“法务庭”,每个法务庭由“一名法官一名参审员一名调解员”组成,参审员由村支书担任,调解员由村主任担任。这种组织形式就有改善的空间。根据法务庭的任务和运作程序,法务庭实际上承担的是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而法官参与法务庭,就在一定意义上超出了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法官的基本职责仍应定位于诉讼案件的处理。对于上述意义上的“法务庭”,法官可以承担指导工作,因为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的职责。人民法院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可以培育社会力量,促进民间纠纷的解决,也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最终与政府、社会组织一道构建社会和谐。

 陇县法院的“能动司法模式”,继承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从本质上也体现了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付出的努力。中央提出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想,这个司法制度起码应该从下面叁个方面去构建。

 一、继续吸收、借鉴人类普适的法治文明尤其是司法制度建设中的优秀成果。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整体性标志和文明社会发展的基本模式,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应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广泛地借鉴人类创造的合理的、成熟的各种司法制度。二、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例如,强调引礼入法、明刑弼教,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把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坚持“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不迷信严刑峻罚,提倡宽减刑罚、慎刑恤典;坚持和为贵、息讼、少讼,重视调解,注重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等等。叁、继承和发扬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和执政过程中创造的独具特色的一些司法制度。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上,抛弃了晚清以来历届政府所推崇的机械、刻板的司法制度,开始了大众化司法的尝试,取得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借鉴。

陇县经验的精髓在于“能动”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扈纪华

 陇县人民法院能够创造出这一司法模式,来自于对社会的强烈责任感,对人民的深厚感情。这一司法模式的创新,植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适应广大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展,是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

 陇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司法化与大众化相结合,建立了“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中,着眼于定分止争、维稳促和,不但解决了许多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解决不了、解决不好或解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而且从源头上消除了一大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陇县法院创新的司法模式的精髓在于“能动”,这种能动体现为司法理念上的主动,指导思想上的推动,具体操作上的互动和社会配合上的联动。主动派出法官与调解员、村干部联手,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最基层。陇县的经验坚持和体现了党的思想路线、群众路线,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闯出了一条新路子。

 陇县法院司法模式的创新,一个鲜明的特点是法官到村里直接参与调解,将坐堂问案与庭外理案相结合,就地办案、公开办案,矛盾抓早抓小,防止扩大,架起了一道司法通向群众、通向基层的桥梁。由于法官的参与,村民信任调解的效力,乐于接受调解,极大地促进了矛盾的就地解决。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会矛盾也益发凸显,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了面前。社会的变化、多样性与法律的稳定、统一性向来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关注与研究的问题,因此有了司法上的不断探索、创新、发展与立法上的修改、完善。

 陇县法院创新的司法模式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和群众的需求,有的是要法律规定框架下的具体化,有的则是对法律规定的发挥,这些探索与创新给我们提出了一些需要考虑的问题:例如,如何理解和处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法官直接参与调解与指导调解的区别;法官的调解是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还是在诉讼程序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法官参与调解如何衔接;调解前置与当事人诉权选择的处理等,这些都是需要立法和司法工作者共同深入研究的。

 路是走出来的,总得有第一个人披荆斩棘;规律是总结出来的,总得有第一个人去探索尝试,陇县人民法院创造的司法模式其可贵之处就在于他们的勇于探索和开创,希望他们在这条为民司法的道路上越走越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陇县模式是“司法能动”的样板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罗东川

 人民法院报社及时举办这一研讨会对推动司法能动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陇县法院的经验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的成功典范,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首先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本质即人民性的要求,让人民满意应当成为人民司法的最高境界;其次它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因为实践证明,在中国的国情下,目前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和最好的方式,轻率选择打官司导致当事人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第叁,通过“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大量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稳定得到有效保障,基层人民政权建设得到加强和完善。

 陇县法院的实践经验为我们研究人民法院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考平台。人民法院的工作在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进入到一个特殊时期,必须认真思考人民法院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恰当“角色”,除了在审判活动中要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外,更要考虑人民司法的政治制度特点、发展不平衡的国情特点和案多人少、审判执行压力大、审判执行困难多的工作特点。应当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来解决司法工作面临的难题,使人民法院更好发挥其作用。中国的国情决定人民法院的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验才能更加丰富。人民法院工作必须考虑目前案多人少、工作不平衡、司法评价不高、司法能力不强、司法保障不到位等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工作措施。

 司法能动是一个崭新的话题,是时代发展给人民法院带来的值得认真思考的课题。因此陇县法院的实践经验是一个很好的研究样板。对陇县法院实践经验的总结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不能仅局限于方法、经验的研究,更应当从司法理论、司法制度、司法职能等方面进行研究,使这一扎根中国国情的新鲜经验具有生命力,因此要研究长效机制建设问题,不因人的变化而变化,不要昙花一现;要考虑与其他具有维护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整合,应当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


“能动司法”要把握正确的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蒋惠岭

 能动司法理念的出现,确因时之所需,亦为用之所引。但我国的能动司法与产生于上世纪叁四十年代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是两种事物,切不可将两者混同。看看中国司法面临的问题:涉诉信访居高不下,执行难仍未根本解决,司法公信不彰、权威不高,社会上的法律意识尚不成熟,群众对法治与司法的期望强烈,法官队伍自身廉洁与工作作风存在诸多问题等,而这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面临的各种政府权力界限不清、司法程序需要完善、司法的过度职业化、法官中立地位如何保障等问题有根本不同。因此,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核心在于法官裁判案件时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如何把握宪法、法律的含义问题,而我国当下的“能动司法”主要是司法的方式方法、司法人员工作作风、法院的工作延伸问题,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法律解释方法、裁判理论问题。这也与我国的法院、法官承担较大的社会责任(即追求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是分不开的。同时,不同级别的法院有不同的功能,能动司法理念的体现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看来,能动司法在基层法院的体现方式更丰富一些。

在这种大前提下,“能动司法”作为法院工作中的一种新理念、新倡导,一方面要把握其正确的方向,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但又要防止出现实践中片面理解、机械运用的问题。尽管目前尚不能全面、准确界定其含义、表现形式、运用规则,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一些方面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注意在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同时,也要注意与政治性、法律性的统一。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与政治性的统一不难把握,但与法律性的统一有时会遇到冲突,必须妥善解决。有的能动司法方式会涉及法定职责的范围、相关人员的称谓、与法律服务行业的界线等。正如司法改革中所强调的依宪改革、依法改革一样,能动司法的实践也应当注意不要突破法律的界线。

二是注意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同时,又要注意丰富和发展司法规律。我们所了解的社会主义司法客观规律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会有不同表现。只有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丰富、发展司法规律,才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正确轨道。在司法自身的被动性属性中,并不排斥作用方面的能动性。被动与主动相对,而能动与克制相对。机械地固守教条而忽视其在特定环境中、特定时空下的适应性变化,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只有在特定时空之下对一般规律进行丰富、发展、变通,才是科学的态度。能动司法丰富了人民法院发挥和延伸其职能作用的方式,调整了法院在当今政治民主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位置,应当说是当今司法客观规律的一种发展。

叁是注意既要注重现实的效果和作用,又要注重在推动法治进程方面的长远作用。正是在中国特有的问题下,法院探索实施了特有的方法,从而能动司法成为解决当前现实问题的一剂良药。但仅此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当从长计议,设想一下30年之后中国的法治是什么样子,60年之后又会是什么样子,今天的措施是社会主义法治长远发展的基石还是会成为今后改革的对象,是某一个特定时期的司法政策还是长期发挥作用的司法规律。

四是注意在发挥法院在法治建设方面主导作用的同时,又要注意培育其他社会治理力量,并在适当时机将有关职责让渡给相关部门。在法治国家建设初始阶段,法院的“法治觉悟”是比较高的,所以在很多方面义不容辞地承担着引导、推动、协调、支持的作用。无论是中国少年法庭的发展,还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培育,或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人民法院在其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随着政府职能的健全和社会发育的成熟,原来由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也逐步转移给相关部门,从而形成分工合理、配合协调的机制。当前,人民法院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引下所做的一些延伸工作,是巩固司法审判功能的必要措施。当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在这方面作用机制培育成熟后,人民法院也可以考虑将相关工作转移出去,从而腾出精力做更有挑战的事。

推广陇县模式应注意制度整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范愉

陇县法院推行的能动司法模式和“一村一法官”实践取得了真实的效果,无论是当事人、法官、调解员、参审员,还是当地党政领导,都对其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便利性、彻底性,以及在处理信访积案、维护社会秩序的治理和稳定等方面的社会效果给予高度评价,其真正的受益者是地方民众。陇县模式发现以往法学界和公众最为担心的一些问题,例如由于追求急功近利的效果和政绩导致强制调解、诱导调解、压服等,实际上驻村法官和调解员、参审员都能遵循严格的行为规范,平等、公正地处理每一起纠纷,具有鲜明的合理性、地方性、灵活性和规范性。当事人的陈述表明,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他们受到了尊重、切实参与并理解纠纷处理的过程与结果,其自主、自愿均得到了保证。陇县法院不仅仅是本能地凭着一种热情追求理想的模式,而是在实践中不断进行理性思考,并将这些思考推向深化,其中的一些命题非常有价值,主要包括:

一、能动司法是陇县法院对我国此前司法改革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理念,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以人民群众的判断为标准,对司法的公正与法院法官的作风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以增加司法的亲和力、公信力和解纷能力。二、一村一法官的实践表明社会力量不仅是可以借助的,其潜在的能力也是不可低估的。法官进村的目的并非取代民间社会机制的作用,而是积极培养、扶持,努力提高基层干部调解员、参审员的法律意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最终通过民间社会力量建构起纠纷预防和早期介入的第一道防线,促进基层自治,并实现民间机制与司法诉讼的衔接。叁、在实践中,法官们超越了以往规则至上、国家中心的迷信,显示出对民间社会规范、民众的正义观(天理、道德)以及地方常识(习惯、人情、常理)等的尊重,这实际上也是对基层民众和传统文化的尊重。四、重视纠纷解决的规律、尤其是中国当事人行为和文化特点,将纠纷解决的中心从事后处理向预防和早期介入前移,争取将纠纷化解在最佳时机、避免其扩大或激化。五、对社会观念和公共道德的正面引导,尽管法学界主流仍在大力倡导诉讼,陇县模式已开始积极鼓励建立无诉社区,一些早期试点村在集中解决了一批积案和纠纷之后,纠纷开始大幅度减少,以至出现了“无诉村”,并得到表彰。这一结果不是由法院拒绝立案而产生的,而是治理的客观结果,而陇县则对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这种以协商自治、理性解决纠纷而达至无讼的理想,本身是对社会道德的积极弘扬和引导。

陇县模式的精神及其理念是可以在全国法院推广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简单和形式上的复制。在我国的特有国情下,各地因地制宜走出自己的特色之路是一种必然,但就全局而言,应注意制度整合,在此,谨提出以下几点:

一、司法能动是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提出的,本质上并不是否定司法的基本定位:中立、被动和节制。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司法必须积极应对社会需求,一方面,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为大局服务、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采用更加能动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例如积极调解、适度调查取证、主动释明等等。但是,能动并不意味着司法万能、也不意味着司法具有全面参与决策和垄断纠纷解决的能力。二、司法能动需要和民间社会机制以及行政机制之间形成合理分工和协作。陇县模式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完全一致,目的是更好地动员各种非诉讼机制的参与、发挥其作用,并与司法形成联动。其最佳状态就是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叁、陇县模式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并需要一些特定的条件,如基层组织(包括人民调解的作用和自治组织的状况等)、法院(包括案件压力、法官构成、乡土化程度等)、当地党政的支持、地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形式上的推广并不重要,相比较而言,更应注意与既有制度、法律的整合,尽可能与宪法、基层组织法、制定中的人民调解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原则、制度形成衔接,例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法院、政府的指导提高其能力和权威,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机关日常纠纷解决的能力和主动性,等等,最终形成合理的与司法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解决纠纷:从动员干部到动员人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何 兵

 案多人少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年来,法院应对案件危机的基本对策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通过不断地增加官员,来应对案件危机。各级各地法院不断增编。这种通过动员干部,应对社会危机的思路,不仅体现在法院工作中,也同时体现在公安、城管等各个部门。公安、城管不断增编,此外还招聘大量的协警、协管来弥补力量不足。这种通过动员干部、扩充编制,来应对社会危机的思路,最大的弊害是人民负担越来越重,社会矛盾有增无减。为此,必须全面审慎地反思这些年来的纠纷解决政策,并作方向调整,即从动员干部到动员群众,让人民群众解决人民纠纷。将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团结在国家权力的周围,打一场解决纠纷的人民战争。

有人以为,当下中国处于转型社会,增加干部有其历史必然性。这种判断是错误的。以日本为例。二战以后的60多年间,日本社会也经历了从农耕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经历了城市化转型。日本法官总额是立法确定的,60年来,一直保持在2000人左右,其中仅有微量调整。这足以说明,经济发展、社会转型,都不能成为国家机关增员扩编的理由。

陇县法院有意或无意地正在进行一项伟大的实验,即动员人民群众解决人民纠纷,具体体现为“一村一法官”制度,实施“人民参审员制度”。

“一村一法官”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将法官与村民自治组织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的结合。法院有强制力和法律专业知识,民间社会有案件事实知识,但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权威,两者的结合,有机地将国家权力、专业知识与民间的地方性知识结合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应从战略高度,鼓励、支持陇县法院进行探索,总结经验。陇县法院和县委本着务实求真的原则,潜下心来,脚踏实地继续这项伟大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和学界组织力量,对陇县的改革实践进行深入的、长期的跟踪调研,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从而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解决之路。

 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该有效的构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必须主动、有效地主导、构建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于民间,从而让法官们腾出手,办大案,办要案,办精案。陇县的经验,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能动型司法。法官向前移,向纠纷发生地移,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二、社区型司法。“一村一法官”的实质,是社区型司法,将法官与社区结合起来,打通人民与司法的“最后一公里”。而正是这个“最后一公里”,使得司法远离人民。叁、大众型司法。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无须用严格的程序规则和法言法语来解决,完全可以用人民大众可以理解和喜闻乐见的形式来解决。当然必须看到,不同层级的法院,其面对的纠纷不同,其面临的任务也不同,即使在基层法院,也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官坐堂问案。但这并不矛盾。能动性司法命题的提出,并不是要求各级法院都要与陇县看齐。应当根据法院的层级和地域特点,以不同的形式能动。

 陇县模式需要解决的两个理论问题是:一、陇县的能动性司法,只适应乡村社会或者非发达地区吗?我认为,陇县的经验绝不是乡村特有的,对于现代都市社会,仍然有强烈的需求。将陇县的“一村一法官”制度,在城市里试点,实行“一社区一法官”,让法庭的法官与社区居委会结合起来。从统计来看,大量的案件产生的城市,如果不解决城市的纠纷网络化解决问题,司法改革不可能成功。当然,不能让法院所有的法官都和人民打成一片,法院里从事纯审判业务的法官,应当与社会保持适度距离。法院要实行调审分离。调解以情,听讼以法。对于调解不成的,坚决依法裁判,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二、陇县的经验是一时的,还是永恒的?我以为,发动群众解决纠纷,是永恒的命题,绝不是权宜之计。因为它是一种更经济、更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家研究一下汉代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以及其他的治世,将会发现,都是将纠纷尽量化解在民间。

 陇县模式需要很多法官到纠纷解决的一线去。要保证陇县模式能够得到推广并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一个有效的方法是,彻底改革现行的中院以上法院招聘书记员,若干年后升为法官的制度。所有中院以上的法官必须要有一定年限的基层审判经验。没有基层审判、检察或律师经验的,不得充任上级法院的法官。

陇县模式真正“嵌入”了社会基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亚新

 在我看来,“陇县经验”代表了新的形势下法院主导基层社会治理并差不多已将其推进至极致的一种形态。这种法院工作形态也最接近于原初意义上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我有限的了解里,类似还有江西婺源和福建莆田等地法院的经验,不过“能动”或主导推进治理的层次却都不一定能够达到陇县法院这样的程度。对于当前一般以“大调解”或“能动司法”等语词来表述的法院积极参与并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这个动向,我在原则上是支持的——虽然对这些表述方式本身以及把“调解优先”作为审判工作原则等当前法院司法政策的其他方面,我的态度有所保留。

 对上述动向的支持与肯定“陇县经验”,于我而言有如下的基本认识作为背景:

 我国迎来了新的历史时期,其特点之一是在经济发展的成效与副作用同时呈现的背景下,社会和谐的价值得到彰显,妥善处理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具有较以前更为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的趋势是:与其他拥有纠纷处理功能的部门相比,法院开始成为我国社会中吸纳并解决矛盾冲突的主导性机构。例如,“涉诉信访”现象自进入21世纪以来的突出,一方面显示了法院工作遭遇的困扰和窘境,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涉及面越来越广,卷入的层次也越来越深。法院处理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以及化解“官和民”之间矛盾的工作或审判业务,在“维持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中所占的位置有趋于重要的迹象。无论法院自身是否情愿,更加“能动”地去开创“定分止争”的新局面已开始成为有意或“被迫”的选择。“陇县经验”就是其中一个成功的例子。

 “陇县经验”的一个成功之处是法院工作真正地“嵌入”了基层社会的秩序内部,而非浮在表面。这一点也和“陇县经验”是否具有能够得到普遍推广或广泛适用于不同地域的“泛用性”问题紧密相关。法院工作能否内在化于基层生活秩序的问题,一方面确实取决于法院自身的努力与工作方法。“陇县经验”就是该县法院领导与干警依靠一种奉献精神才取得的不凡业绩。但我认为,法院工作能否真正“嵌入”基层,另一方面又由特定地域当时当地的种种条件所规定。“陇县经验”所创造的某些做法或经验不一定可以在其他地方被照搬。法院参与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在许多不同法院得到实践的一个总的动向表现在许多方面。如称为“委托调解”、“诉前调解”以及“诉调对接”的很多做法或尝试,都可以归入这股潮流之中。这些做法或尝试中所体现的法院工作深入基层社会之程度相对“陇县经验”而言或许依然有限,但对其价值的估计却不能单纯地以达到何种深入程度来衡量,甚至还不一定应当要求一味深入。此外,新形势下法院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推进乃至主导并不意味着回到积极参加各种各样“中心工作”的状态,而始终应当以自己的审判业务以及相应的纠纷解决功能作为出发点或切入点。因此审判工作及法律程序的专业性质如何与深入并服务于群众相契合,也是一个需要从具体操作层面去实践和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从这些角度来看,我认为“陇县经验”的泛用性主要并不在于其采取的种种具体措施或做法,而更多地体现在其反映的时代潮流和法院干警的精神面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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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扩大)主席团成员。 资料图片 延安整风运动时期,全党范围内开展了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教育。资料图片 中共七大会场。 资料图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24—2028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方式。党在历史上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始终常抓不懈、常抓常新,尤其是在延安时期,随着中国革命向纵深化发展,革命形势、队伍建设、发展需求等方面也同步发生了重大变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这一阶段逐步向系统化、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发展,呈现出鲜明的政治性、革命性、教育性等特质,开了中国式现代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先声。 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后,由于革命形势与政治环境发生的重要变化,党的建设需要更具有紧迫性、全面性。但在全国抗战初期,党的干部大约只有2万余人,干部匮乏对这一时期革命任务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张闻天曾专门指出,“干部的极端缺乏——各方面要,无法应付”。与数量上的不足相对应,干部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日渐突出。这一时期的革命斗争形势极其复杂激烈,革命根据地同时面临革命与建设的双重任务,由此导致干部需要由无产阶级革命者向革命者与建设者的双重身份进行转变,干部队伍整体的思想政治觉悟、革命理论水平、教育文化素养及实践工作能力亟须全面提升。对此,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后立即恢复因长征停办的“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并将其正式命名为“中共中央党校”,于1935年11月中旬正式复校复学。同时,为应对革命发展的现实需求,中共中央政治局特此提出以培训“群众的、军事的、党的、政治的四种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表明了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向专业性、综合性、精准性发展的客观要求。1937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指导伟大的革命,要有伟大的党,要有许多最好的干部”。随着全面抗战的爆发,中国革命的发展变化赋予了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重要的历史责任与使命。1937年10月,毛泽东在《目前抗战形势与党的任务报告提纲》中提出了“从苏区与红军的党走向建立全中国的党”这一战略任务。在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必须加紧认真地提高全党的理论水平”,要求自上而下一致努力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理论,灵活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国际经验应用到中国每一个实际斗争中来。自此,延安时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向正规化、现代化方向迈进。这一时期,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集中凸显出以下特点。 在顶层设计方面,制定并实施相关法律与政策,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法可依、有令可循 1939年4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要求“实行干部教育,培养抗战人才”。1941年5月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加强干部教育”,“实施公务人员的两小时学习制”。1943年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在“统一干部管理,调整和提高干部”章节中,分析了边区各级干部中诸如缺乏文化知识和独立工作能力,存在狭隘经验主义、宗派主义甚至思想意识腐化蜕化等问题,要求改造行政学院为区县级干部学校,并在重新制定学习计划与学习材料的基础上,坚持贯彻整风的思想教育。同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确立了“努力学习,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干部准则。上述法律法规分别从宪法性规章、政府规定、行为公约等方面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确认,赋予了其法律价值与效力。 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对应,对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大多以党内政策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例如,1939年3月,中央干部教育部制定《延安在职干部教育暂行计划》,针对不同的干部分类实施教育培训;1940年1月、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分别发出《对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对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央宣传部先后发出《对于加强干部策略教育的指示》《对于抗日根据地在职干部教育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对于提高延安在职干部教育质量的决定》等相关文件;1941年12月,根据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抗战形势的重大变化,中共中央提出“积蓄力量,恢复元气,巩固内部,巩固党政军民”的方针要求,其中重要内容即在于加强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随后通过的《中央对于延安在职干部学习的决定》《中共中央对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对目前党校的整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工作要求、培训计划、指导思想等相关内容,对于整合教育教学资源、提升培训育人实效、优化教师学员队伍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与此同时,根据中共中央的工作指示,各革命根据地也紧跟延安步伐,借助整风运动的形势相继出台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整顿,如晋察冀边区发布《对于目前各地干部教育的决定》(1940年1月)等。 这一时期对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出台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与中国共产党强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密切关联,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逐步从小党发展为大党、从局部执政到创立新中国、从无产阶级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过渡等一系列深刻转变的过程中,对于如何培养干部、为谁培养干部、培养什么干部等问题的探索与回答,指明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内容。总的来看,延安时期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关键转型期,也是中国共产党积累治国理政经验的重要时期。在中国革命的语境中,这些宏大的历史背景与革命任务要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客观上承担着解放人、改造人、培养人的重要功能,而这一功能要求必然是长期性、根本性、革命性的,需要在政治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保证实施效果。 在教育原则方面,着重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力求教育走深走实 针对干部队伍整体理论弱化、实践虚化及观念偏差等问题,延安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培训群体的类型、层次、内容也不断得到提升。据李维汉回忆,1937年5月,仅在中央党校培训的干部学员主体上至少囊括了红四方面军干部、陕北干部、老干部、高级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抗大党员、白区学运干部、工农以及文化水平较低的干部等群体。这一时期人员分级分类教育体现出因需施教、因材施教的工作理念,也表明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系统化的态势。 鉴于文化程度、工作性质、学员结构等差异,这一时期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线是依靠科学理论指导科学实践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围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及其在中国革命中的具体运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把学习提升到关系党的根本目标的战略高度,毛泽东在会上提出了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任务,他强调,“学习理论是胜利的条件”,并向全党发出开展学习竞赛的号召。张闻天着重说明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刻内涵,即加强马列主义的革命精神与方法的教育,用实际问题来说明马列主义的原则。会后,中央党校在课程设置上着重突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党的建设相关内容的学习。例如,将党史、党建教育摆在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位置,在开展“联共(布)党史”学习的同时,由陈云讲授《党的基本组织原则》《组织工作与领导方法》《支部工作》,谢觉哉讲授《中国共产党》《党员》等专题。在中共中央《对于干部学习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全党干部都要学习和研究马列主义的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在《对于办理党校的指示》中,明确了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实际教育干部”,教学的中心目标是“求得理论与实际的一致”。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报告中提出,干部教育培训“应确立以研究中国革命实际问题为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的方针,废除静止地孤立地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法”。同年12月,《中共中央对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重点纠偏了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教条主义、主观主义、本本主义等错误倾向,强调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为了解决中国革命的实际问题,而不是各种原则的死记和背诵,要求加强对国史、国情、党史及政策的教育,“使学生既学得理论,又学得实际,并把二者生动的联系起来”。 上述教育实践凸显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政治导向和科学属性。其深刻价值在于,中国共产党在彼时历经二十余年的艰苦奋斗后,需要建构出一套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的话语逻辑和实践范式。这一“结合”的过程并非“话语再造”或“概念重塑”,而是逻辑契合、内容互嵌、语用融合的,具有对中国革命实践进行正确引领和科学阐释的功能,由此体现了党在干部的思想引领、价值规范、行为塑造等方面力图实现一体化、本土化的实践倾向。 在教育内容方面,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提升革命素养与建设能力同步进行,为革命转型奠定了基础 毛泽东在创办党的历史上第一所干部学校——湖南自修大学时,即明确了思想教育与知识教育相结合的教学要求。可以说,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开展之初就具有实现思想解放与人的解放双重功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党的干部教育培训迥异于旧式的私塾教育,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学校的“文明教育”,其鲜明地体现出阶级性、实践性和革命性等特征。历经多次调整和优化,延安时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教育内容上,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业务学习。从事党务、政治、宣传、组织、经济、卫生、民运等各个部门的干部均要开展业务学习,学习内容囊括相关业务知识、政策法令、工作经验、相关历史及科学知识等方面。二是政治学习。包括时事教育和一般政策教育,主要以报纸、时事报告、时事讨论会等形式进行。三是文化教育。涵盖了国文、数学、历史、地理、自然知识和政治常识等方面的学习,例如徐特立、廖承志等人就在中央党校讲过自然和地理课。四是理论教育。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教育、党的宗旨和党性教育、具体科学理论学习等方面。这四类课程有机结合、互相嵌入,形成全面提升思想教育、知识水平及能力培养的教学体系,着力在通过革命活动实现人身解放的同时,以教育培训的形式使党的广大干部自觉融入人民革命中,从“灵魂深处”找寻和践行中国革命的使命与责任。 为提升教育教学实效,延安时期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教学过程中与现代教育进行对接,对教育环节进行了深度优化,建立起科学的教学体系。首先,在教学理念上,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不同类别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思路进行了统一,即通过将学习与工作放置在同等地步,构建了全党上下一起学、在战斗和工作中学、党校集中学和“见缝扎针”学的教育工作理念。其次,在教学管理上,建立了一系列常态化学习的制度,切实保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规范、行之有效。一是设立学习节,加强学习的普及化、大众化、常态化。自1940年起,确定每年5月5日为“五五”学习节,专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二是规定固定的学习时长。要求党员干部在不妨碍业务工作、战争、身体健康等情况下,一律坚持每日两小时学习制。三是成立学习小组。将文化理论水平相近的同一单位干部进行编组,分类开展学习研讨、互促互学。四是建立讲授辅导制度。以设置学习小组指导员、巡回教育站、顾问团等形式,广泛开展学习指导和答疑解惑工作。五是实行定期测验考试。以日常考查、临时测验、学期考试、毕业考试等多种形式强化教育观测和监督学习。六是建立考核评定制度。以政治鉴定或组织鉴定衡量学员党性修养,以学业鉴定审核党员学习成绩,加强过程管理和成效考核。再次,在学习方式上,主要以自学、讨论、座谈、讲课等形式为主,注重精学、细学、研学、联系党史与实际问题学,促使干部教育培训学讲结合、学懂弄通、真学真用。尤为重要的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使广大党员干部将历史与现实、个体与社会、局部与整体等不同层面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系统化的学习,真正融入党的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中,建立起统一的思想认知和规范认识。 事实证明,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强基固本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经验,也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在要求。回溯延安时期的实践经验,主要着力于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体系的构建提供“一泓清泉”,在新的历史方位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需要着眼于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宏伟使命,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主线,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民法院报】延安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践探索 https://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503/21/article_968592_1390963239_5947844.html

    2025-03-21
  • 我校与新疆博州司法局召开交流座谈会

    3月19日,我校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司法局在长安校区召开交流座谈会,校长范九利,博州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卓娅,博乐市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余海峰出席,副校长孙昊亮主持。 范九利对博州司法局卓娅局长一行来校开展交流合作表示欢迎。近年来,学校与新疆各地市州密切联系,多方位、多角度开展合作交流,特别是在保障边疆稳定、法治政府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学校服务西部的智库及人才优势。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交流,在有关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推动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学生实习实训、司法干部培训等方面合作走深走实,提高服务水平,产出更多优质成果。 卓娅表示,感谢西北政法大学为博州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希望学校持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清理、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创建法治建设示范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合作协议内容的具体实施,助力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教务处、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相关负责人、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教师等参加座谈交流。  (供稿:党政办公室 撰稿:席捷 审核:高翔)

    2025-03-20
  • 陈玺:雪活酬赏:宋代人命案件司法裁判惯例举隅

    摘  要:雪活酬赏惯例目的在于通过官吏详察案情,达到消除冤狱、慎刑止杀的目的,宋代亦有大量雪活事例著于史籍、墓志之中。然而,多有庸官俗吏唯利是求,竟将雪活酬赏视为升迁获赏之南山捷径。更为严重的是,雪活人命须以认定原审判决错误为前提,则酬赏擢用必以原审法官遭受责罚为条件。因此,部分循良官吏往往在平反冤狱的同时,突破既有诉讼惯例,放弃奏报雪活事迹,一时传为佳话。 中国古代司法者在诉讼活动中时常遵从惯例、援引“故事”(故实、旧典、典故、旧例、旧制等),一定条件下还可通过创制先例、拟议新制,乃至修订律令,实现立法与司法之良性互动,保障法律规则高效有序运行。因此,对于中国古代司法惯例的深入研究,对于全面、客观认识我国传统司法文明之全貌具有重要价值。对于宋代司法惯例的深入研究,为还原、厘清、揭示宋代诉讼法制生成、嬗变、运作和革新的历史脉络和客观规律,具有重要意义。“故事”即过往之事,“或是旧日的成例、典章制度,或是旧日的事例,均被日后援以为例。”汉魏以降,故事作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即受到格外关注。自清末以来,沈家本、薛允升、程树德(1926)、杨鸿烈(1933)、守屋美都雄(1960)、刘俊文(1985)、邢义田(1986)、黄敏兰(1992)、霍存福(1993)、邓小南(2000)、杨一凡(2002)、吕丽(2002)、闫晓君(2005)、王文涛(2015)、李云龙(2018)、喻平(2019)、戴建国(2020)等学者,曾先后从不同角度对中国古代“故事”给予关注。本文围绕宋代司法活动中“雪活酬赏”惯例的形成、行用与突破,尤其注重利用近年新出宋人墓志文献,试图通过对宋代人命案件司法裁判中酬赏惯例的系统考察,查明以“故事”为代表的各类习惯性规则之地位功能、运作样态和因革兴替,借此探知“近世”之际司法惯例、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之相互关系。 雪释冤狱,活人性命,历来被认为是循良长吏之重要政绩。对此,宋代形成了雪活酬赏“故事”,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长期践行。郑克《折狱龟鉴》曾述姜遵雪冤死囚事,“姜遵为开封府右军巡院判官时,有二囚,狱具将扺死,遵察得其冤状而出之。故事:雪活死囚当赏。遵恐以累前狱吏,乃不自言。”《折狱龟鉴》成书于南宋绍兴三年(1133年),雪活酬赏“故事”应为此前累朝行用之诉讼惯例。雪活惯例的核心是官员通过纠正死刑错案,获得擢升或赏赐,本文对于雪活惯例的讨论,聚焦于经办官员奖酬事宜,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问题:其一,雪活酬赏惯例之形成;其二,雪活酬赏惯例之行用;其三,雪活酬赏惯例之突破。 一、雪活酬赏惯例之形成 雪活惯例由来已久,实践中往往泛称雪冤、理雪、辨冤狱等。《隋书·李德饶传》:“大业三年,迁司隶从事,每巡四方,理雪冤枉,褒扬孝悌。”唐代雪冤事例已经较为常见,理雪对象逐步向死刑案件集中。如武周时司刑少卿徐有功常驳酷吏所奏,“每日与之廷争得失,以雪冤滥,因此全济者亦不可胜数。”长安年间,左台监察御史苏颋奉诏按覆来俊臣等旧狱,“皆申明其枉,由此雪冤者甚众。”更为重要的是,唐代因雪活死囚获得酬赏的事例已经屡见史籍,且与雪活官员之任用、考核、擢拔等行政管理规则直接关联。《唐阙史》记咸通初年,“天水赵宏者任江阴令,以片言折狱著声,由是累宰剧邑,皆以雪冤获优考。”大中四年(850年)八月,御史中丞魏謩奏请度支、户部、盐铁院官带宪衔者推劾狱讼,“如累推有劳,能雪冤滞,御史台阙官,便令奏用,从之。”大中六年(851年)七月考功奏:刺史、县令若能“开田招户,辨狱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则任录其由申上。”但是,在雪冤官员岗位安排方面,唐代仍有特定要求。《旧唐书·韦温传》:“盐铁判官姚朂知河阴院,尝雪冤狱,盐铁使崔珙奏加酬奖,令权知职方员外郎。”右丞韦温认为“‘郎官朝廷清选,不宜以赏能吏。’上乃以朂检校礼部郎中,依前盐铁推官。”可见,唐代雪冤能吏不得染指清要职位。又据长兴四年(933年)二月大理正张瑑援引咸通十年(869年)二月二十九日大理少卿刘庆初奏议可知,唐懿宗时已经明确规定雪活死囚人数与考课、授官之间的对应关系,雪活酬赏惯例初现端倪,且在五代得以长期行用: “其法官中能辨雪冤狱、迹状尤异者,二人已上者,请书上下考,三人、四人已上者超资与官。今欲望依庆初所奏,法寺置议狱堂,凡断公事,并集法官详议,然后联署奏闻。天下诸州案牍,亦望本判官与副使已下,督厅会议。”敕:“法寺议狱,宜且于寺卿厅内;法官赏罚,宜依所奏。天下州府有疑者,判官集议;寻常案款,则准法施行。” 显然,晚唐时雪冤已经成为官吏考核、升迁的重要量化指标,雪冤酬赏的具体标准和申报程序已经初步成型。长兴四年(933年),刑部员外郎卢华曾言“伏见本朝故事:凡内外官司,有能辨雪冤狱,活得人命者,特书殊考,非时命官。多难已来,此道渐废,既隳赏典,难得公心。”此处“本朝故事”,当指唐代雪活惯例无疑。由此,五代成为延续、整顿和革新雪活惯例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雪活的适用对象、酬赏标准和申报程序等基本确定,雪活死囚作为官吏考课重要内容之一,雪活酬赏因而成为激励各级长吏勤勉履职的重要举措。后唐同光二年(924年)中书门下奏:刺史、县令因招复户口、增加赋税、辨雪冤狱,祛除积弊者,“即仰本处逐件分明闻奏,当议奖擢。”天成二年(927年)十月辛丑德音:“天下诸州官员,如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兼有异政者,当具姓名闻奏,别加甄奖。”长兴元年(930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书曰:“准长定格,应经学出身人,在任日雪得冤狱,许非时参选,超资注官,仍赐章服。” 长兴四年(933年)五月,据中书奏请,重新界定“雪冤”含义,此为五代雪活之制的关键性突破:“凡云冤狱者,所司推鞫定罪不平,回曲作直,已成案牍,或经长吏虑问,或是雠家诉冤,重经推讯,始见情实,回死为生,始名雪冤。”同时,认定雪冤,又须以“元推官典招伏情罪,本处检案牍事即给与公据,便为考牒内竖出,候本官满日,便准近敕非时参选。”此外,调整和细化雪冤注官、赐服的标准:“若活得一人,超一资注官;二人已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检校官。如在任除冤雪狱外,限内征科了绝,减得一选已上,或招添户口一分已上,并许酬奖。如加至五品已上,许奏听敕旨。如虽雪得冤狱,征科违限合殿选者,亦待殿选满月,与叙雪冤之赏。”末帝清泰元年(934年)六月,据大理正剧可久疏奏,诏“其军巡使、都虞侯能覆推刑狱,雪活人命,及推按不平,致人负屈者,起今后,宜以长兴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敕条施行,合有奖酬,亦等第比附行遣。”后晋开运二年(945年)正月,刑部侍郎赵远奏请,明确雪活酬奖申报时限:“‘乞自今但能雪活冤狱,不限中外官,并加旌赏。诸道州县委长吏抄案以闻。俟本人考满,即诣刑部投状,毋得隔越年岁,庶使内外同律。’诏从之。”上述选拔、注官和赐服的规定,构成宋代雪活酬赏惯例的直接历史渊源。此外,见于新出墓志的五代雪活事例,为考察五代末期的司法实况及对后世影响提供了佐证。据《魏丕墓志》记载:“世宗亲征瓦桥关也,公留掌京城东排岸事。有指水军楫夫为劫盗者,捕系七人于左军狱,占款既就,垂欲论决。公疑其不实,即密令搜访,果得元盗,遂驰白留守韩通,悉擒获焉,被诬者由是皆免。”周世宗征讨瓦桥关发生于在显德六年(959年)四月,魏丕雪活楫夫事迹,当在此间。 二、雪活酬赏惯例之行用 北宋开国之初,即对累朝行用的雪活酬赏规则予以修订。其一,增设幕职、州县官、检法官躬亲覆推的要求,明确区分日常公务与雪活劳绩。据建隆二年(961年)九月诏:“幕职、州县官、检法官因引问检法雪活得人命乞酬奖者,自今须躬亲覆推,方得叙为功劳。余准唐长兴四年、晋开运二年敕施行。若引问检法雪活,不在叙劳之限。”反映出宋廷通过承用先朝敕令,接续既有雪活规则之立法自觉。其二,重新界定雪活概念。“自后凡雪活者,须元推勘官枉死已结案,除知州、系书官驳正本职不为雪活外,若检法官或转运,但他司经历官举驳别勘,因此驳议,从死得生,即理为雪活。”其三,修改唐五代以来雪活奖酬标准。“其雪活得人者,替罢日刑部给与优牒,许非时参选。若雪活一人者,幕职循一资;州县官、幕职二人以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检校官;检校至五品以上及合赐章服,并京朝官雪活,并许比附奏裁。”其四,若官员希求酬赏,变乱既有判决,依律追责。“或覆推官妄欲变移,希翼酬奖,却为元推勘官对众凭者,其元驳议及覆推官各以出入人罪论。”上述改革既是对唐五代以来雪活酬赏规定的系统总结和完善,也为宋代雪活酬赏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依循准则。 宋代京城诸司及州府举荐官员雪活酬赏,由审刑院、大理寺或刑部等机关进行审核。其中,审刑院承担详覆酬奖的重要责任。咸平六年(1003年)十二月敕:“应自今叙雪活及捉贼劳绩,文武官等合与不合该酬奖者,并令审刑院详覆闻奏。”景祐二年(1035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审刑院定夺太常博士陈希亮雪活合得酬奖,诏赐绯。”对此,《续资治通鉴长编》记作“赐太常博士陈希亮五品服,以尝辨冤狱也。”天圣四年(1026年)八月辛已,据审刑院奏,“前权石州军事判官冯元吉循一资,仍赐五品服,以其尝辨冤狱,活二人死故也。”此外,大理寺、刑部也时常奏请雪活酬赏事宜。景祐三年(1036年)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杨务本、焦好问状,昨蕲州太常博士林宗言为盗官物该极典,寻疏驳覆勘,雪活得宗言死罪,乞赐酬奖。’诏各赐银绢三。”宝元元年(1038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言虞部员外郎郑知白雪活得徐德一名性命,合该酬奖。诏赐金紫。”同年八月九日,“刑部言:‘据前右军巡判官、大理寺丞冯振状,雪活得许从善一名,乞酬奖。看详不应《编敕》酬奖。’诏候依例合依入川通判,与当一任通判。今后正该雪活条贯,即与酬奖。”此处所言“雪活条贯”,应是北宋奖酬官员雪活人命的专项法规。康定二年(1041年)三月七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广济军录事参军麻永肩任和州录事参军日,雪活得贼人于诚、陈益死罪,合该敕酬奖。诏与两使职官,赐绯。”绍兴六年(1136年)七月二十七日,“漳州言:司理参军、右迪功郎林聘明辨流、死罪刑名五件,计一十人,欲望推赏。刑部勘当,林聘明辨裁决公事五件,已得允当,其元勘不当去处,合下本处依条施行。诏林聘与减一年勘磨,余依。”上述获得雪活酬奖事例,包括京城诸司、地方州军官吏等雪活人命者,经所在州军或官署申报,经审刑院或大理寺、刑部审核申奏,应依据《编敕》《雪活条贯》中雪活酬赏的相关规定,在现有官阶基础上注拟、晋升或赐服、赐物。其中,地方州府申报奖酬者,应由提点刑狱公事先行审核,再行奏报酬赏。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以资政殿大学士向敏中等磨勘提点刑狱、朝官、使臣课绩文字,第为三等,“帝以磨勘文字示王旦曰:‘惟两浙朝臣、使臣有奏报雪活死罪者。定为第二等,余皆有责罚。’”绍兴七年(1137年)正月癸未,左修职郎朱倬召对,“举咸平中以户口增减为计臣之殿最,祥符中以雪活冤狱为宪臣之上第”,正为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旧事。宁宗嘉泰年间,刘颖提点湖南刑狱,曾对雪活事迹做出深刻分析,并展示了提点刑狱司审核死刑奏裁案件的详细程序: 湘民喜斗轻死,以故重辟多,吏常骫法出之,杀人者例不死。公曰:“此东坡所谓外邀雪冤之赏,内希阴德之报者,岂辟以止辟之意哉?”诸郡以具狱上,惟过误可悯,若讯鞫有疑者,乃使奏谳,余悉论如律。然必召掾史议,反复数四,无孅芥疑乃决,故人自以不冤。按部所过,平狱犴,省牒诉,詧吏问俗,冒隆暑,由潭、邵历全、永,驱驰二千里乃归。人谓前所未有,资兴民邓其姓者,推刃同气,匿尸草野中,耕者四人见之以告邓,邓执而讼之官,官加考掠,民不胜痛自诬服,狱上,公疑之,命官阅实,果得其情。四人者破械而出,叩头呼天曰:“生我者,提刑也。” 显然,刘颖对雪活酬赏惯例的本质有清醒认识,部分官吏为获奖酬,滥奏可疑可悯,开脱死囚罪责,对命案苦主和法度尊严构成双重侵害。因此,刘颖遵从咸通以来雪活集议惯例,召集属官反复研讨,详覆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墓志所记阅实四名农夫事例,正为提点刑狱雪活人命之证。其中所引东坡所谓云云,则出自苏轼《策别安万民六》:“懦夫庸人,又有所侥幸,务出罪人,外以邀雪冤之赏,而内以待阴德之报。”而所谓阴德之报,确实对宋人思维构成深刻影响。《夷坚志》曾记张文规阴司添寿事迹,通过张皇鬼神,称道灵异,以证果报不虚。元祐七年(1092年),英州司理参军张文规纠正真阳县民张五盗牛案,“雪冤狱,活十人,当得京秩。郡守方希觉以其老生无援,不剡奏,但用举者迁临川丞,绍圣四年之官。”张文规虽因上司算计未得擢拔,却在病死后,蒙阴曹添寿十二年,偿其雪活之劳:“子有雪活十人之功,故王以是报子,此人间希有事也。”此事委婉曲折,影射现实,在描摹宋代官员雪活人命事迹的同时,亦深刻反映出酬赏申报中人为干预等负面因素。宋人认为,雪活人命、平反冤狱者,理应获得官府奖赏;如因种种原因未能兑现,或将在寿命、家业、子孙等其他方面获得福报,可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矣。作者通过所谓阴司报应,将官员政绩、考课、升迁与阳寿相互勾连,从而使勤勉履职官吏获得一定心理补偿,同时发挥劝善戒恶的社会宣教功能。 三、雪活酬赏惯例之突破 显而易见,雪活酬赏目的在于通过官吏详察案情,达到消除冤狱、慎刑止杀的目的。雪活人命被视为官僚重要德政治迹,部分雪活事例得以著于史籍、墓志之中(参阅表1《墓志所见宋代雪活案例简表》)。譬如,任颛[治平四年(1067年)卒]通判汝州,“州有大狱刘来福者,公至,为辨不当死者二人。”绍圣初年,乔执中以宝文阁待制知郓州,“执中宽厚有仁心,屡典刑狱,雪活以百数。”名臣范百禄之子范祖述“监颖州酒税,摄狱掾,阅具狱,活两死囚,州人以为神。”依据宋代司法惯例,雪活人命者应获得朝廷奖赏,与此同时,原审法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针对雪活酬赏,出现庸吏滥用和良吏弃用两项截然对立的司法倾向。 (一)滥行酬赏 司法实践中,多有庸官俗吏唯利是求,将雪活酬赏视为升迁获赏之南山捷径。后唐长兴四年(933年),沧州节度使卢质受沧景观察判官靳诩父贿,以诩雪得冤狱奏荐恩奖。“质书生备位廉察,而受赂荐诩,人士丑之。”宋代士大夫曾多次指陈雪活酬赏之弊,景德年间,著作佐郎曹定曾奏:“长吏雪活,乃其职分,不当更论课最。”判刑部慎从吉却以为,“长吏误失用刑,率皆受责,雪活冤狱,曾不霑恩,惩劝之间,未协于理”,竟从从吉之请。景德二年(1005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自今后雪活得人性命者,理为劳绩。”曹定所言,代表了宋代士大夫对雪活酬赏惯例合理存在的问难质疑。至和二年(1055年)二月丙午,宰臣刘沆言:“其叙钱榖管库之劳,捕贼雪活之赏,有司虽存常格,已经裁定,尚复有侥幸之请。以法则轻,以例则厚,执政者不能守法,多以例与之。如此之类,乃是叙劳干进之弊。”宣和二年(1120年),都曹翁彦深引述苏轼论断,陈奏雪活酬赏中舞弊之害:“今之官吏,外希雪活之赏,内冀阴德之报,递相驱煽,遂成风俗,一作奏案,无敢异议。胥吏乘之,奸弊万态,文致情理,莫可究诘,谳状径上,不由宪司。其就东市者,大抵贫民耳。”绍兴六年(1136年)十一月丁卯,左司郎中耿自求建议准确认识可悯含义,杜绝官吏冒雪活之名,行干进之实:“‘仍乞诏宪司州郡,如案情疑虑,误用法意,能雪活人命,自合依旧日赏典施行,庶几绝官吏希觊之望,使生者死者均被圣眀平允之泽。诏刑部看详申省。’” (二)弃用酬赏 因滥行雪活产生的擢用、赏赐行为,势必对朝廷考核、选官、奖励等既有制度构成侵害。更为严重的是,因雪活人命须以认定原审判决错误为前提,则酬赏擢用必以原审法官遭受责罚为条件。因此,部分循良官吏往往在平反冤狱的同时,突破既有司法惯例,放弃奏报雪活事迹,传为佳话。例如,太宗朝同州女奴逃亡案中,观察推官倪若水雪活富民父子事: 知州以若水雪冤死者数人,欲为之论奏其功。若水固辞曰:“若水求狱事正,人不冤死,其论功非本心也。且朝廷若以此为若水功,当置录事何地耶?”知州叹服曰:‘如此,尤不可及矣。’录事诣若水叩头愧谢,若水曰:“狱情难知,偶有过失,何谢也。”于是远近翕然称之。 后因枢密直学士寇凖推荐,淳化元年(990年)冬十月乙巳,太宗面命若水为秘书丞、直史馆。与倪若水基于官德修养放弃雪活酬赏事迹相类,庆历初年,朱定国担任池州、贵州主簿时,以平反死狱,迁饶州军事判官。元丰四年(1081年)新官制行,“著令京朝官致仕,历任有劳绩,则以全俸宠之。公以贵池雪活之故,可应格。或劝君自陈,君曰:‘吾勤劳职事,夙夜匪懈,犹惧无以报廪禄之赐,今窃半俸老田里,又得一子禄养,恩已厚矣,敢较其他乎?’竟不言。”治平年间,梁彦回[庆历五年(1045年)进士]“在狱令为雪活二人,而君终不自言。或问所以?答曰:‘初非不欲言,念一言之蒙赏甚轻,而有司坐深故之罚重矣。夫以重罚易轻赏,岂我所为哉?’人以长者许之。”新出晁端义墓志、刘陶墓志所录志主事迹,则可与传世文献弃言酬赏事例相互参照。冀州司理参军晁端义[元祐五年(1090年)卒]墓志:“其在冀州,县上狱在大辟,君引讯疑之,俄得其冤,囚赖以活。法当赏,或劝其自列,君曰:“吾不以是病邑官而为己功。”大理寺丞刘陶[元祐六年(1091年)卒]墓志载刘陶处置伊阳群斗命案,雪活某乙性命,“所谓□□□□命者法当赏,君愀然曰:“吾志申人之枉尔,觊赏岂吾心哉?”法官放弃酬赏申报,主要基于两点考虑:其一,查明案情、纠正冤案当为有司职守,不应额外奖赏。由此亦可发现,专门设置的雪活酬赏规则,其目的正在于试图解决官吏懈怠政事、滋生冤狱这一严重问题。其二,获得雪活酬赏必然揭露原判错误或推官舞弊,因此,后任获得酬赏必以前任遭遇惩罚为代价。从君子之德抑或官僚阶层整体利益权衡,时有官员放弃雪活酬赏申报。因此,放弃酬赏的雪冤事例,虽是宋代司法之个案现象,却深刻反映了唐宋之际雪活规则轻重失衡的内在弊病,以及实践层面部分官吏贪功冒进,炮制雪活的丑态劣迹。 《旧唐书·徐有功传》赞曰:“听讼惟明,持法惟平。二者或爽,人何以生?”明、平二字作为传统司法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理应成为支配辨雪冤狱的行为指南。 结 语 宋代异常重视先朝与本朝各类“故事”的搜集、研究和应用。以雪活酬赏为例,其中既有对晚唐、五代以来司法惯例的承继,更有依据本朝司法实践所进行的革新,通过对昭雪人命案件惯例的酬赏,沿袭了前朝司法贵重人命、民本恤刑的法律传统,彰显了宋人以人为本、慎重刑狱、因势利导的司法理念,更反映出中华法律文明薪火相传、赓续不绝的固有内涵。“雪活酬赏”等一系列惯例性规则作为列祖列宗治国理政的智慧结晶,深刻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心系苍生的治国之道,展示出中国社会特有的崇法、务实、权变的宝贵特质。凝结着古代法治思想精华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华夏文明的气质和禀赋,融汇新时代的价值与内涵,必将为全面依法治国注入丰富养分和深厚底蕴,将现代法治文明建设推进至的新的高度。

    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