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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青岛的规定有上位法依据

  • 2010年09月02日
  • 法制日报2010年7月24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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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本报记者陈丽平

  青岛拟立法规定&濒诲辩耻辞;妻子有权查丈夫&濒蝉辩耻辞;私房钱&谤蝉辩耻辞;&谤诲辩耻辞;,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妇女与家事法律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伟。

    &濒诲辩耻辞;私房钱&谤诲辩耻辞;不是法律术语

  “应首先界定‘私房钱’的定义和内涵。”张伟指出,&濒诲辩耻辞;私房钱&谤诲辩耻辞;不是法律术语,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据了解,公开征求意见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第叁十叁条规定:&濒诲辩耻辞;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个人收入状况的影响。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谤诲辩耻辞;
  &濒诲辩耻辞;这一草案中的提法比较妥帖。&谤诲辩耻辞;张伟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濒诲辩耻辞;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谤诲辩耻辞;,它包括双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它受另一方意志的制约,尤其是重大财产的处分权),同时这些权利的行使,首先要基于权利人享有知情权,否则这些权利的行使就无从说起。
  张伟认为,从这个角度说,青岛拟立法让妻子有权查丈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的状况,是有上位法依据的,即可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行使知情了解权。

    婚姻法的规定过于简单

  &濒诲辩耻辞;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也有需要完善之处,&谤诲辩耻辞;张伟提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欠缺可操作性,还有不少疏漏和不严谨之处。
  张伟提出,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仅有3条,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则有近40条。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到底是权利取得还是财产的实际取得?如何具体界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如何管理与行使知情权及所产生的费用和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夫妻约定财产能否撤销?夫妻约定财产如何公示?这些都未予以明确,另外,夫妻财产制选择的形式也较少。
  &濒诲辩耻辞;这些问题均需要通过修改婚姻法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谤诲辩耻辞;张伟建议,我国应设立兼采夫妻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制之长的复合形态,制定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和符合我国实际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设立夫妻非常财产制等。

    对其他地方有借鉴意义

  对青岛市&濒诲辩耻辞;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谤诲辩耻辞;的规定,张伟持审慎认同的态度。
  他同时强调,对草案的内容特别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同时,还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濒诲辩耻辞;青岛地方立法的上述规定,对其他地方制定类似法规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谤诲辩耻辞;张伟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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