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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专访贾宇:我最看重的身份是老师

  • 2014年01月21日
  • 《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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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北政法大学学生中间,有个名号颇为响亮的QQ群——“牛肉拉面”。这个QQ群与校长贾宇息息相关,可他本人并不知晓。
  贾宇时常到学校食堂叁楼学生餐厅吃午饭,每次必点牛肉拉面。碰上蹭饭的学生们,他就请大伙一起吃。
  时间长了,全校学生都知道他这个习惯。于是,一群校长的&濒诲辩耻辞;粉丝们&谤诲辩耻辞;把那家拉面摊子命名为&濒诲辩耻辞;校长牌&谤诲辩耻辞;牛肉拉面,还专门为校长组建了一个&濒诲辩耻辞;牛肉拉面群&谤诲辩耻辞;。
  &濒诲辩耻辞;校长喜欢吃牛肉拉面,而同学们又喜欢校长,所以群当然叫&濒蝉辩耻辞;牛肉拉面群&谤蝉辩耻辞;啦。&谤诲辩耻辞;刑事法学院的大二学生赵倩倩说,她同时是校报&濒诲辩耻辞;学通社&谤诲辩耻辞;的记者。
  她告诉记者,一群铁杆粉丝在网络上分享着对于校长的点点滴滴,从求学、从教、研究、改革等,无所不包。

梦想当小学老师

  2013年12月21日,由&濒诲辩耻辞;粉丝&谤诲辩耻辞;领路,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见到了贾宇。
  &濒诲辩耻辞;校长是怎么炼成的?&谤诲辩耻辞;记者问。
  &濒诲辩耻辞;我就是山沟沟里的农民家庭出身,&濒蝉辩耻辞;知识改变命运&谤蝉辩耻辞;这个答案对我来说最合适了。&谤诲辩耻辞;贾宇说。
  贾宇出生在青海省贵德县,那里山清水秀,自然环境优美,素有&濒诲辩耻辞;小江南&谤诲辩耻辞;之称。当地人称,&濒诲辩耻辞;贵德的黄河水可以直接捧起来喝&谤诲辩耻辞;。在这样环境中长大的贾宇,和人们印象中的西北汉子并不相同,一米七几的身材,清秀的面貌,看起来更像是个&濒诲辩耻辞;江南才子&谤诲辩耻辞;
  “一放假不是打草、捡粪,就是放牛,童年过得单纯而快乐。”描述幼时的经历,贾宇语调轻缓愉快,富有韵律感,尽管他说自己是个急性子。
  贾宇的父亲是村里的民办教师,贾宇5岁时就被领到学校上课。第一年,不管什么功课都只在作业本上画圈圈,而每次父亲也都在本子上批一个阅,“父亲也不强求我,等于在学校上了1年幼儿园。”
  &濒诲辩耻辞;那个时候最纠结的事情是叫爸爸还是叫老师?印象里一直没搞清楚这件事情。&谤诲辩耻辞;贾宇说。
  贾宇称初中之前,自己是自然的孩童状态,不知道何为梦想。他留下的是&濒诲辩耻辞;作业少,天天漫山遍野地玩&谤诲辩耻辞;的记忆。
  等到开始思考&濒诲辩耻辞;梦想&谤诲辩耻辞;这个名词的时候,他已经初中毕业了。
  &濒诲辩耻辞;那个时候有个梦想,就是要想办法到小学当老师去。&谤诲辩耻辞;贾宇说。
  这个梦想一经发芽,便迅速成长。但是在追梦的过程中,贾宇却几经磨砺。

高考数学9分

  “开什么玩笑,化学考69分能上重点班?”高一结束,因为文科很优秀,贾宇被推荐去重点班学习,却被身为化学老师的班主任当面拒绝。
  贾宇深受刺激,他花费整整一个学期钻研化学,随后顺理成章地进了重点班。
  &濒诲辩耻辞;但是数学、物理依然&濒蝉辩耻辞;瘸腿&谤蝉辩耻辞;,学不进去。&谤诲辩耻辞;贾宇回忆,当数学老师转身往黑板上写题的时候,他会夹着乒乓球拍偷偷溜掉。
  事后,数学老师特意劝他说:&濒诲辩耻辞;你的文科很好,是个苗子,但你知道不知道&濒蝉辩耻辞;见零不取&谤蝉辩耻辞;啊?&谤诲辩耻辞;当时国家高考规定,数学要是得零分,哪怕其他成绩再高也将与大学无缘。
  贾宇开始担心自己的梦想能否实现。一学期后,事情出现了转机,学校决定成立一个文科班。
  &濒诲辩耻辞;我坚决要去文科班,可是班主任很生气,把全班集合起来,当着大家的面,把我逐出了重点班。&谤诲辩耻辞;贾宇说,&濒诲辩耻辞;当时很受伤,长大了还是挺理解他的,一个可爱老头儿,就是为学生好。&谤诲辩耻辞;
  高考的时候,贾宇涉险过关。
  一道&濒诲辩耻辞;勾股定理&谤诲辩耻辞;的数学题目成就了贾宇的大学。&濒诲辩耻辞;我记得很清楚,有一道题证明&濒蝉辩耻辞;勾股定理&谤蝉辩耻辞;,一看到这道题心里很高兴,勾股定理在高二第一学期数学课本的第二页&丑别濒濒颈辫;&丑别濒濒颈辫;不会是零分了!&谤诲辩耻辞;时至今日,贾宇还能清楚地体会到34年前的&濒诲辩耻辞;惊喜&谤诲辩耻辞;。
  出了考场,老师问他:&濒诲辩耻辞;出来了?一道都不会吧?&谤诲辩耻辞;
  &濒诲辩耻辞;会一道&丑别濒濒颈辫;&丑别濒濒颈辫;&谤诲辩耻辞;
  &濒诲辩耻辞;能得几分啊?&谤诲辩耻辞;
  &濒诲辩耻辞;9分!&谤诲辩耻辞;

两位学术引路人

  1979年,贾宇顺利考入西北政法学院(2006年,西北政法学院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
  “命运这条道路不是早早规划好的,要一步一步走着看。”贾宇说。
  他认为,在求学的过程中,有两位恩师是自己法学研究的引路人:&濒诲辩耻辞;一位是我的硕士导师,周柏森先生;第二位是博士导师,马克昌先生。&谤诲辩耻辞;
  周柏森老师对学问开放的态度,至今让贾宇难以忘却。28年前,贾宇写的名为《论流氓犯罪集团》的硕士毕业论文,为完成这一论文,他泡图书馆,跑公检法,访学者,苦苦研究当时全国&濒诲辩耻辞;严打&谤诲辩耻辞;出来的数以万计流氓犯罪集团的成因和对策,&濒诲辩耻辞;但有的教授认为,我写的东西不是刑法学的内容。&谤诲辩耻辞;
  周柏森给了贾宇坚定的支持,&濒诲辩耻辞;学问是为了研究和解决问题才存在的,学问是解决问题的工具,不要为了学问而学问,只要有助于说明和解决问题,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学科知识都可以。&谤诲辩耻辞;
  贾宇顺利通过硕士论文答辩,随后他圆了自己儿时的梦想,做了一名老师。只不过不是当年想象的小学老师,而是在西北政法学院留校任教。
  29岁时,贾宇被破格晋升为副教授。同年,贾宇遇到了自己的另一位领路人。
  1992年,贾宇考取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马克昌教授。马克昌是新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他与中国人民大学的高铭暄,被称为法学界的&濒诲辩耻辞;北高南马&谤诲辩耻辞;。
  在马克昌教授的指导下,贾宇的学术研究水平得到更为显着的提高。
  在题为《论犯罪故意》的博士学位论文中,他创新提出希望故意、容忍故意、放任故意和行为故意、结果故意等新分类法,首创容忍故意的概念,在犯罪故意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
  &濒诲辩耻辞;马克昌老师的学术品格,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谤诲辩耻辞;贾宇说。
  2011年6月22日,马克昌在武汉去世,享年85岁。贾宇回忆说:&濒诲辩耻辞;先生仙逝前一个月自己曾去探望,没想到在医院病房里,先生仍在伏案写书,医院的茶几上放着一摞一摞的研究资料,一见面便跟自己说起书的进度如何。&谤诲辩耻辞;
  对此,贾宇充满敬意。&濒诲辩耻辞;生命不息,求学不止。老先生们对国家、民族的责任心,对学问的追求,对学生视如儿女的关心,对我来说既是一种教育,也是一种表率。&谤诲辩耻辞;
  在两位恩师的传授下,贾宇醉心于刑法学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
  20年前,贾宇对于我国应大力限制、减少以致最终废除死刑的一系列研究成果,已成为我国刑法学界越来越广泛的共识,也符合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发展趋向。
  此后,贾宇先后主持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教育部、司法部、陕西省规划等项目共16项。着有《国际刑法学》《罪与刑的思辨》《死刑研究》等学术着作,在《国际刑法评论》(英、法、西班牙叁种文字出版)《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际国内知名法学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00余篇。
  2010年,贾宇被确定为&濒诲辩耻辞;中共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建设教材&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刑法学》&谤诲辩耻辞;的首席专家。

校长给本科生当导师

  2006年,贾宇成为西北政法大学的校长。
  两年后,他推出的一项改革&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学校与实务部门实行互聘,走在了全国法学教育的前列。
  &濒诲辩耻辞;就是为了解决教师&濒蝉辩耻辞;不接地气&谤蝉辩耻辞;的问题。&谤诲辩耻辞;提起改革的出发点,贾宇这样说,老师们学历越来越高,理论上优势充分发挥时,实务短板也越发突出。&濒诲辩耻辞;作为法学教育,你不了解实务,是教不好学生的。我们找到的办法是:要教好学生,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先让老师懂得实际。&谤诲辩耻辞;
  从2008年开始,西北政法大学与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雁塔区法院等实务部门签订协议,实行让青年老师下基层1年的制度,让40岁以下的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同时聘请实务部门的一线专家到学校为学生授课。
  改革收到了诸多好评。2013年10月,由中央政法委主办,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30多所着名法学院校参加的法律人才互聘&濒诲辩耻辞;双千计划&谤诲辩耻辞;现场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
  贾宇汇报了西北政法大学改革的经验。会上,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评价:&濒诲辩耻辞;西北政法大学将法学教育向司法实践延伸的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经验丰富,值得借鉴。&谤诲辩耻辞;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称:&濒诲辩耻辞;学习和推广西北政法大学在法律人才互聘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很有意义。&谤诲辩耻辞;
  忙完改革,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常务理事贾宇,2011年至今,还参加了中国法学会组织的&濒诲辩耻辞;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谤诲辩耻辞;。
  其题为《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的报告曾在人民大会堂为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演讲,还曾在原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的主持下,向山东全省20余万干部视频直播演讲。
  不同场合,贾宇有着不同的身份。但是他说:&濒诲辩耻辞;老师、校长、学者这些角色中,我自己最看重的身份是老师。&谤诲辩耻辞;
  贾宇在西北政法大学推行本科生导师制,他本人也为本科生担任导师。
  &濒诲辩耻辞;我基本上每学年都会和一位青年教师,共同带一门《刑法学》课程,以此来维护跟本科生的接触渠道。我能随时为同学们解疑答惑。&谤诲辩耻辞;贾宇说,&濒诲辩耻辞;当有外来学者来学校讲座,看到学生的提问既敏锐又有高度时,我的自豪感便油然而生。&谤诲辩耻辞;
  即便如此,贾宇还依然提醒自己:&濒诲辩耻辞;现在当校长,给学生上课的时间少了,面对的学生很多,能叫出姓名的学生很少,为此经常感到惭愧。&谤诲辩耻辞;
  他的内心深处一直希望回到1985年时的状态。&濒诲辩耻辞;读研究生叁年级,我就开始代课,那时我知道班上每个学生的情况,课堂上与学生有很多的互动,节假日很多学生经常来家里吃饭。当时虽然物质贫乏,但是精神非常充裕。&谤诲辩耻辞;
    采访接近尾声时,有几个学生敲门走进了办公室。贾宇笑着让他们稍等,“到饭点儿了,今天请你们吃饭,咱边吃边聊,就吃牛肉面。”

    贾宇介绍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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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景德二年曹州“赵谏案”展示了从个案裁判到规则创制的衔接与贯通,立法机构对于社会热点问题和重大司法实践成果迅速实施理论转化与规则修订,从而保障法治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同步联动。“严于治吏”与“宽以驭民”两种治理理念在“不干己之诉”中不期而遇,却因案件珍域、事主身份及诉请事由不同而产生了截然相反的法律效果。公权制约与私权维护在司法、监察和社会治理领域形成了协调与制衡的良性关系。 中国古代私人告诉必以身份适格为前提,即要求诉事者应与争议权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如果诉事人在不存在强制告发义务的前提下,向官府提起与自身利益无关的诉讼请求,则谓之“不干己之诉”。前辈学者已对宋代“不干已之诉”进行了开拓性研究,但在该原则的基本内涵及与宋代监察体制、基层治理相互关系等方面,仍存在进一步深入探究之余地。作为非常诉请,“不干己之诉”本应排斥于常规受案与裁判之外。然而,“不干己之诉”却屡见于宋代司法实践中,其处置结果也因案件类型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那么,不同领域“不干己之诉”的受案标准是什么?监察体制与基层治理之中“不干己之诉”的认定和裁判标准又有何差异?本文拟以景德二年(1005年)“赵谏案”为线索,剖析宋代“不干己之法”的运行轨迹与内在逻辑,考察“不干已之诉”与宋代吏治监察、社会治理和基层司法的互动关系,并借此厘清宋代诉讼惯例生成与嬗变的一个侧面。 一、宋代“不干己之法”形成始末 宋代“不干己之诉”的历史源流,可溯至后周广顺二年(952年)十月二十五日敕:“应所论讼人,并须事实干己,证据分明。如或不干己事及所论矫妄,并加深罪。”此时,“不干己之诉”拥有专属名号——“客诉”。据《资治通鉴》载:“所诉必须己事,毋得挟私客诉。”胡三省释曰:“事不干己,妄兴词诉,谓之客诉。”北宋立国之初,《宋刑统》曾援引此敕节文,由此,后周“不干己之法”在宋代司法中具备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囿于资料所限,目前对于广顺二年敕中“不干已之法”的适用情形与罚则体系的认识仍甚为模糊。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六月曹州“赵谏案”,是宋代“不干己之诉”规则最终确立的重大事件,更是厘清该规则运行与变化之重要参照。对于此案之本末原委,《宋史》《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东都事略》《梦溪笔谈》《玉壶清话》《中吴纪闻》及多部文集、类书中均有记载。该案的核心人物——赵谏、赵谔兄弟系曹州州民,兄赵谏曾“冒乡荐名与诸弟出入都下”,赵谏尝为小官,“以罪废,唯以录人阴事,控制闾里”。赵谏、赵谔兄弟“凶狡无赖,恐喝取财,交结权右,长吏多与抗礼,率干预郡政”,可谓劣迹斑斑,为患已久。而赵谏与新任曹州通判李及交恶,则是引发本案的直接缘由。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太常博士郑人李及受诏通判州事,谏适来京师,投刺请见,及拒之,谏大怒,慢骂而去。因帖榜言及非毁朝政。”此事《宋史·李及传》、《东都事略·李及传》与《宋会要辑稿》刑法三所记详略各异。作为未来的监临长官,李及自然成为猾民赵谏的围猎对象。在遭受李及冷遇之后,赵谏羞愤成怒,“投匿名书诬及,因以毁朝政”,此即《续资治通鉴长编》所言“因帖榜言及非毁朝政”。秦汉以降,匿名告人历来为律所禁,《宋刑统》规定:“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得书者皆即焚之。”但对于匿名告发谋反、大逆者,“得书不可焚之,故许送官闻奏”。因此,李及得到帖榜之后,“以匿名事未敢发”。可见,赵谏匿名所告李及“非毁朝政”一事,或与谋反、大逆相涉。适逢大理寺丞任中行“本谏同乡里,尽知其奸慝,密表言之”。真宗即遣使至曹州访查。除李及外,曹州知州谢涛、御史中丞吕文仲和参知政事毕士安也是参与本案审理并建构“不干己之法”的关键人物。梳理本案基本脉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曹州奸民赵谏因干谒未果,投匿名书诬告通判李及,恰逢赵谏同乡大理寺丞任中行封章举告,真宗委派任中使至曹州调查,同时指令李及等人收集赵谏犯罪证据。京东转运使施護、知曹州谢涛及曹州吏民向官府汇报各自掌握的案件线索,并由属地长官谢涛、李及负责缉捕、查抄事宜,“得朝士、内职、中贵所与书尺甚众,计赃巨万”。真宗又委派御史中丞吕文仲主审此案,经吕文仲奏请,缩减株连范围。最终,赵谏、赵谔兄弟被斩于西市,“党与悉决杖流岭外,与之游者并坐降黜”。此后,吕文仲“录为劳讼不干已者坐以重”。此由士安子毕仲游撰《毕文简公士安传》和《丞相文简公行状》可证,宋代“不干己之法”最终成型。 “赵谏案”最为重要的历史贡献,在于正式确立了宋代“不干己之诉”的基本规则,“告不干己事法,著于敕律”。对于此诏内容,则以《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所记最为详尽。《续资治通鉴长编》曰:“因诏:‘自今讼不干己事,即决杖荷校示众十日,情理蠹害,屡诉人者,具名以闻,仍配隶远处。'”《宋会要辑稿》记景德二年 (1005年)六月十三日诏:“诸色人自今讼不干已事,即决杖枷项,令众十日。情理蠹害,屡诉人者,具名以闻,当从决配。恐喝赃重者处死,被恐喝者许陈首,免其罪。”可见,景德二年“告不干己事法”主要包含三款内容:其一,凡告不干已者,处以杖责并荷枷示众十日;其二,情节严重或屡次告不干己者,须奏报朝廷决配;其三,涉及恐吓及赃额巨大者,处以死刑,允许被恐吓人自陈免罪。总之,所诉之事与诉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为官府受理词讼的必备条件之一。相较于广顺二年(952年)敕中“不干己事及所论矫妄,并加深罪”的表述,其立法水准可谓高下立判。在中国法制演进历程之中,个案裁判始终是推动规则建构的基本力量,若干重大法治事件抑或典章制度的创制,固然有其背后事物发展规律之历史必然,但个案裁判在特定时间节点的催化推动也不可忽视。从某种意义而言,“缇萦上书”成就了汉文帝革除肉刑的千古美誉,“错斩张蕴古”则直接促使唐代死刑覆奏的制度革新,凡此种种,不胜枚举。相比之下,“赵谏案”与北宋“不干己之法”之间,同样遵循了个案裁判引发规则修订的历史路径。古往今来,法治理念、法律体系、裁判规则可能会因时代变迁而发生根本变化,但由案件裁判到制度创新的思维逻辑与运作规律始终并无二致。时至今日,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参阅案例在当代审判实践中依旧发挥着成文法无可替代的补充作用,源于司法实践的各类经典案例所反映的新问题、新思路与新方法,构成了推动法治进步的源头活水。值得关注的是,以“赵谏案”为代表的“不干已之诉”,实质上是传统社会诉权滥用、告诘风行的一个侧面,而“不干己之诉”的法律规则,也是整肃世风、弘扬教化的重要举措,并在宋代行政监察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得到了充分彰显。总之,“赵谏案”展示了从个案裁判到规则创制的衔接与贯通,立法机构对于社会热点问题和重大司法实践成果迅速实施理论转化与规则修订,从而保障法治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同步联动。 二、行政监察中的“不干己之诉” “不干己之诉”与宋代行政监察体系发展和运行存在密切联系,在行政监察珍域之内,各色人等针对官吏非违提起弹劾、论奏或揭举,均须进行是否“干己”的诉请预判。其中,御史、谏官、监司等承担监督职责的官员依法履行监察、弹劾职责,所论之事不以是否“干己”为限;普通官员进章论奏所引发的“不干己之诉”,其处置程序与裁判结果则存在较大变数。此外,宋代存在大量百姓揭举官员违法之例,且时常与“越诉”“妄诉”“群诉”等问题相互纠缠,此类告诉亦是“不干已之诉”研究中不容忽视的方面。以下从监察官员弹劾言事、普通官员进章论奏、平民百姓揭举赃罪三个方面,考察“不干己之诉”在宋代监察体制之中的适用规律。 (一)监察官员弹劾言事 监察官员弹劾言事,应排除适用“不干己之法”。御史、谏官等言事之官依法履行弹劾、举奏之责,排除适用“不干己之法”。宋代要求“言事之臣虽许风闻,宜务大体。如事关朝政,无惮极论。自余小过细故,勿须察举”。如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依“诬告反坐”处置。侍御史燕肃曾言岭南地方长吏为摄官、校吏所挟持: 在任命官顺之以情则惠奸,纠之以法则聚怨。故有无端之辈,或遭刑责,或违请求,闻其得替,将到阙庭,招拾微衅,兴起讼词。官司不详事理大小,即行追对,往来万里烟瘴之乡,或惧迢遥,便行拟伏,以此负谴,亦可悯伤。故有惧致此患,务于因循者,望行条约。 天禧五年(1021年)六月癸丑,据侍御史燕肃奏请,宋廷诏“广南路民讼命官不公者,须本官在任,及得替未发,事实干己,及条诏许诉者,乃得受理”。此诏在严格限定地方摄官、校吏举告长吏时间节点的同时,特别强调“事须干己”。虽然诏书只针对广南一隅,却可窥知御史群体对于“不干己之诉”问题泛滥的思考与应对。发生于神宗初年的“陈习轮对案”,则为查明臣僚言事时“不干已之法”的适用提供了参照依据。熙宁元年(1068年)十月二十八日,屯田郎中陈习监齐州新系镇酒税,“坐于转对状内将不干己事夹带论述,指人过恶以逞私憾故也”。起初,陈习在转对状中超越公事范围,附带举劾他人违法,被认为构成“不干己之诉”,遂有贬降之责。然而,伴随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韩维和翰林学士王安石进奏,对于陈习的处分结果最终发生彻底逆转。韩维认为:“陈习所言,臣虽不尽知,然闻其大略,诋人过失耳。”无论所言是否正确,贬黜言事之人,“是违明诏之本意,而失大信于初政,未获其当,乃更有害”。自建隆年间始,臣僚每隔数日轮流上殿指陈时政得失,谓之“转对”。转对之际,“涉诋讦者,固可优容,乏词藻者,许其直致”。显然,神宗将陈习转对状中的举劾言论轻易判定为“不干己之诉”,与宋代开国以来广开言路、纳谏求言的政治传统凿柄不合。因此,韩维奏请“特赐指挥,追还误罚,昭示大信”。王安石直言:“人主之听天下,务在公听并观,而考之以实,断之以义。是非善恶皆所欲闻,所不欲闻者诬罔欺诞之言而已。”他认为降黜陈习违背神宗诏令求言的初衷,可能会造成失信废权、堵塞言路、蒙蔽视听等严重后果。最终,神宗“批陈习可特召还,与依旧差遣”。显然,宋代御史的言职身份是决定弹劾案件后续走向的关键要素。御史弹劾与转对言事是澄清吏治的重要路径,御史纠弹乃据“风闻弹奏”惯例纠弹非违,转对言事则应朝廷延请指陈时弊,二者所论皆与自身利益无关,属于依法履职行为,即便其中论奏失实、言辞不当,朝廷亦当虚怀接纳,择善而从。因此,针对臣僚的指控无论是否成立,弹劾、言事之人均不宜以“不干已之诉”论。 (二)普通官员进章论奏 言职以外的官员进章论奏,可能会构成“不干己之诉”。与特定条件下应诏求言不同,臣僚常规奏对内容应与各自身份、职责、动机等因素相互适应,否则即存在越次言事的巨大风险。宋代禁止官员假借公事发泄私愤,或意肆诋欺,诬陷良善。北宋刘挚曾言:“事非干己,辄尔剡奏,近于刻薄,此风浸长,恐开告讦之路。”上述论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时人鄙夷滥诉的主流立场。嘉祐五年(1060年)六月乙丑,诏:“自今中外臣僚,如有辄上封章,告人罪状,事非干己者,并当鞫劾,重置于法。及言人赦前事,若有司受而为理者,并论其罪。”意在遏制封章告人罪状现象的泛滥。言职以外的官员所进章奏是否构成“不干己之诉”,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官员的论奏背景。如属于皇帝求言纳谏,臣僚当知无不言,且言者无罪。涉及揭举其他官员隐私劣迹者,则不宜视为“不干己之诉”;而官员日常奏章中如涉及拾评琐细、言无实据、攻讦仇家者,即存在构成“不干己之诉”的巨大风险。其二,君主的个案判定。由于官员论奏的背景、缘由、场合各异,是否构成“不干己之诉”,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君主的主观态度。因此,进章论奏引发的“不干己之诉”之处置结果,往往存在显著的个案差异。 仁宗时,知潍州解宾王曾以营葬求知登州,后知登州胡俛代替解宾王履职,“言营葬者不得请乡郡,又因事杖其妻党”,胡、解二人由此结怨。“宾王深衔之,遂讼俛尝擅役军匠,伐州廨中桐木作私器。俛既坐自盗。”对于解宾王指控胡俛自盗的行为,知谏院范师道认为:“宾王与俛并在馆阁,事缘乡里,嚣然作讼,颇亏士风。”嘉祐五年 (1060年)春正月己亥,胡、解二人一并黜降,胡俛勒停,解宾王落职,知建昌军。可见,朝廷在追究胡俛自盗责任的同时,认定解宾王的主张为“不干己之诉”。然而,本案至此并未彻底完结,当初的裁判受到臣僚怀疑。苏颂认为,解宾王“所论告显非干己”,其实际罚则亦与“不干己之法”相粗龋。胡俛因“仇人招撼文致,其罪无由自明”,当日裁判存在“有司拘文,卒从深坐。情轻法重,众所嗟悯”的严重漏洞,并建议“将俛元犯因依及攀援体例,详酌情理,早赐牵复,足以彰治朝之宽典,惩好讼之薄俗也”。元丰六年(1083年)正月乙巳,“御史王桓、翟思、杨畏言:‘前知沂州、朝请郎董扬休授臣文字一卷,指说京东路转运判官吴居厚、提举常平等事彭持不公事,乞根治。’诏:‘扬休本京东监司,案发冲替,其说事又非干己,可勿治'"。董扬休向御史告发吴居厚、彭持二人,神宗判定此事与董扬休无干,未做进一步追究。同年七月十七日,“知镇戎军张世矩言:‘尝举知麟州郭忠绍为路分钤辖,今得知麟州訾虎书称:“近尝出师,朝廷指挥忠绍为虎照应,而忠绍以故颇怀怒君父。”观此,固非忠孝,乞不用前状。’诏世矩告论不干己事及缴私书,特释罪”。神宗认为张世矩转述訾虎言语,已构成“不干己之诉”,却并未启动针对郭忠绍的调查程序,且特别豁免张世矩罪责。解宾王、董扬休、张世矩三宗“不干己之诉”的处置结果,直接反映出时人对于官僚私相讦伐之风的厌恶与抵制。诸司臣僚互察参奏是宋代监察体系中“不干己之诉”最为密集的区域,在同僚论奏中,党争、越职、私怨、攻讦等成为构成“不干己之诉”的诉求陷阱,并可能会对诉事者的仕途构成严重威胁。此外,官员如在雪免程序中擅自增加诉讼请求,应认定为“不干己之诉”,于法有罚。庆历七年(1047年)三月十七日,权御史中丞高若讷建议,若官员断遣之后,诉乞雪免,“如显然不实及妄论他人或带不干己事者,令逐处分明声说勘罪,依法施行。如经三度虚妄论诉不息者,委执政臣僚量远近取旨安置羁管,所冀稍抑奸妄”,从之。由此亦可证明朝廷肃清“不干己之诉”的基本立场。 (三)平民百姓揭举赃罪 “祖宗用法宽厚,惟于赃吏独严。”为澄清吏治,宋代曾多次对“不干已”条款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鼓励互察、百姓纠举。诸色人等揭举官吏赃罪,均不构成“不干己之诉”。官吏赃罪本应由监司纠举、法司推治,百姓民户并无揭举之法律依据。景祐四年(1037年)五月七日,苏舜钦上疏:“今贪人在官,民皆受苦。虽有转运提刑,位皆尊崇,罕与民接,询访官吏,鲜得实情。苟无讼端,莫肯发摘,知者或欲陈告,又非干己。臣欲乞今后官典犯入己赃,许诸色人陈论,得实者以其赃充赏。”主张将官僚履职置于各方监督之下,鼓励百姓举告官僚赃污,并特别强调排除适用“不干己之法”,此与对臣僚之间相互论奏行为的处置,形成了强烈反差。朝廷鼓励揭举官僚违法行为的努力在南宋高、孝宗两朝达到巅峰,朝廷通过设立特许越诉条款,消除了形成“不干己之诉”的程序隐患。绍兴三十年(1160年)十月七日,据左正言王淮奏请,诏:“应民间讼牒,有事不干己,并仰参照成宪,依公施行。其诉州县不法,自当受理,不许辄加以告讦之罪。”此诏明确将“不干己之诉”分为“民间词讼”和“控诉不法”两类,对于百姓相诉,事非干已者,严格遵守“事不干己法”,禁止告诉与受理;对于民告官吏,依据许可越诉特例,上级官府尤其是监司、台省等应当受理,且不得追究越诉之罪。针对“州县受纳秋苗,官吏并缘多收加耗,规图出溢,却将溢数肆为奸欺,虚印文钞,给与人户”的现象,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八月二十三日诏:“今后似此违犯之人,许诸色人不以有无干己越诉。如根治得实,命官流窜,人吏决配,永不放还,仍籍家赀。”此诏不仅维护了百姓揭举官吏赃罪不构成“不干己之诉”的原则,更赋予了举告人越诉特权,并对犯赃官吏施以重刑。 显而易见,针对官僚非违的各类诉请,是勾连诉讼规则与监察体制的重要管道,以官员不法行为作为告诉事由的弹劾、论奏和揭举,与“不干己之诉”之间呈现出以下关系:第一,承担监察职责的各类官员提起的弹劾、检举,不应认定为“不干己之诉”,且应受到充分尊重与维护;朝廷转对求言,臣僚应约陈奏,也不宜认定为“不干己之诉”。第二,应严格限制普通官员之间的举报、控告行为,凡不直接涉及自身利益者,原则上禁止越次言事。第三,百姓依据朝廷特许,揭发、控告官吏非违,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者,不构成“不干己之诉”。上述三点判断之要义在于,宋廷按照澄清吏治的执政理念,将官吏履职行为置于各类监督之下,通过最大限度排除“不干己之诉”,获得强化监察和消弭妄诉的双重效果。 三、社会治理中的“不干己之诉” “不干己之诉”是长期困扰宋代司法审判的痼疾之一,也是士大夫群体履职地方必须直面的司法难题。众多州县官员均对“不干己之诉”持批评态度,最大限度限制“不干己之诉”成为士大夫阶层的普遍共识。宋代社会治理的规则设计之中,尤其关注基层社会诉讼类型的鉴别和分流,严厉惩治妄诉、滥诉、缠诉等现象。与行政监察体制中极力排除“不干己之诉”有别,宋代民间词讼强调身份适格、案情真实和诉请合法,始终将“不干己之诉”作为恶意诉讼的典型代表并予以严厉打击。兹从宋代基层诉讼之理念、事由、程序和罚则四个方面分别予以讨论。 (1)诉讼理念。官府不得受理“不干己之诉”,是宋代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宋代各级官府通过碑刻、官箴、榜文等多种物质载体,布宣德化、劝谕民庶、刊布法令、约束词讼。地方长吏宣诫文告之中,时常包含“不干己”条目。例如,徽宗大观元年(1107年)三月甲辰,诏定“孝、悌、睦、姻、任、恤、忠、和”八行取士规则,凡符合“八行”相应条件者,在县学、州学、太学行“三舍之选”。与“八行”相对应,设立“八刑”之条。其中,“诈欺取财,罪杖告嘱,耆邻保伍有所规求避免,或告事不干己,为不恤之刑”。生员触犯八刑者,由“县令佐州知通,以其事自书于籍报学,应有入学,按籍检会施行”。身犯“不恤”者,三年不得入学。此后,“八行八刑”条镌刻于《大观圣作之碑》,颁行天下州县,遍立各地学宫。由于科举考试是宋代社会阶层流动的重要路径,“不干己之诉”禁令由此广为民众所知晓,古代中国教化与刑罚相互为用的治世之道亦得以充分彰显。相比之下,官箴则是流布更为久远的文体形式,宋代官箴是依据诸司职守修纂,旨在指导、规训与诫勉的为官准则。现存宋代官箴之中,多处提及“不干己之诉”禁令。如《作邑自箴》说:“所在多有无图之辈,并得替公人之类,或规求财物,或夸逞凶狡,教唆良民,论诉不干己事,或借词写状,烦乱公私。县司不住察探,追捉到官,必无轻恕。”要求将榜文于“镇市中并外镇步,逐乡村店舍多处,各张一本,更作小字刊板。遇有耆宿到县,给与令广也”。《州县提纲》主张官吏遏制地方滥诉之风,“顽民健讼,事或干己,犹有可诿;事不干己,可不力惩?”官箴往往是作者长期仕宦经历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结晶,对于官僚、士人具备普遍参考价值。相比之下,见于宋代榜文的“不干已”条目,则是宋代官员施政地方的真实记录。地方文告的张布宣示,直接反映出宋代士大夫阶层长吏息讼、无讼等司法理念。绍熙元年(1190年)五月,朱熹《漳州晓谕词讼榜》描述了当地健讼之风:“所论或人数众多,或地里遥远,或事非干己,而出于把持告讦之私,或词涉虚妄而肆为诡名匿迹之计。”明确规定给付断由、回申照会、勾销元籍、次第翻论等诉讼程序,于州门榜示晓谕,意在培育漳州忠厚淳朴之俗,革除顽嚣偷薄之风。真德秀《谕俗榜文》中列举民间非法、非理之事数类,强调“无理之事莫妄兴,如事不干己,辄行告讦;装撰词说,夹带虚实,如此之类,皆是非理”,诚心实意,谆谆告谕,“其不识文义者,乡曲善士当以俗说为众开陈,使之通晓”。劝谕迪化之意,溢于言表。宋代诏敕、官箴和榜文所反映的诉讼理念高度契合,即在基层社会治理层面,通过劝谕、审查、惩治等方式,极力避免“不干己之诉”的出现。 (2)诉讼事由。州县官府需要对诉事人所告是否“干己”设定明确的认定标准,此于基层社会治理,尤其是处理日常民间词讼,具有异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百姓告诉,须干己事,若论诉特定事项,则须诏敕特许。其中,强盗、杀人等是官府判定诉请是否“干己”的重要议题,亦时常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在熙宁三年(1070年)保甲法中,民间“不干己之诉”例外条款得到全面界定。熙宁三年十二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同保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余事非干己,又非敕律所听纠,皆毋得告,虽知情亦不坐。”保甲法要求同保之人承担告发强盗、杀人等七类犯罪的强制义务,不告者依法论罪;其余不干己事,除非有诏敕等特殊授权,皆不得举告,并豁免知情不告者的法律责任。因此,从事由角度而言,除诏敕、法令明确列举犯罪以外,举告不直接涉及自身利益者,即可认定为“不干己之诉”。 然而,告发杀人案件仍有严格身份限制,原则上“大辟公事,合是的亲血属有词”,即应有近亲属向官府举报人命案件,案外人贸兴词讼,举发命案,悖于常理,其真实目的则大可怀疑。淳祐年间,刘克庄《饶州司理院申张惜儿自缢身死事》记张惜儿死后,父张千九、母阿杨、叔张千十均未报官,“而事不干己人王百七、王大三,辄经县以为死有冤滥。本县察见,已将两名勘下杖责”。《清明集》记郑天惠、朱元光两家因争郑六七婆丘田结怨,郑、朱二家分别收买吴曾四、王曾四告发吴仲乙、桂桂两宗命案,二人因此涉嫌“不干己之诉”。吴雨岩认为:“吴曾四虽非血属,尚且同姓,王曾四既非同姓,略不干己,二人均受资使告讦,王曾四之罪,浮于吴曾四。”法司考量二人身份,判决吴曾四杖九十,编管邻州;王曾四杖一百,编管五百里。对照景德二年(1005年)敕“情理蠹害,屡诉人者,具名以闻,当从决配”的规定可知,决杖一百为“不干己之诉”罚则上限,情节严重者,法司可斟酌决杖、配隶。总之,在告诉事由方面,除法定事项特许告诉以外,禁止不适格案外人参与诉讼,从身份与诉请两个方面,有效控制“不干己之诉”的发生。另外,宋代“不干己之法”的严格执行,也在相当程度上阻遏了词讼代理活动的进行,禁止他人告发“不干己事”的诉讼,无疑会绝对地抑制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3)诉讼程序。从社会治理角度而言,宋代地方官吏群体践行“观俗立法”理念,在充分考察当地社会风气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民间词讼管控和疏导机制。宋代士大夫注重从程序角度整体思考“不干己之诉”问题,在文书书写层面,约束诉事人和书铺非法诉事。李元弼《作邑自箴》明确规定了书铺撰写辞状时,应承担审查义务:“据人户到铺书写状,先须子细审问,不得添借语言,多入闲辞,及论诉不干己事。”朱熹《约束榜》详尽列举了民间词讼的诸项要求,广泛涉及逐级告诉、审结时限、具状主体、状词格式、书铺责任等十五项内容,“如告论不干己事,写状书铺与民户一等科罪”。上述举措意在从案件源头上杜绝“不干己之诉”进入司法流程。在案件受理方面,排斥“不干己之诉”是地方官府榜示的重要内容之一。黄震知抚州时所作《词诉约束》直言:“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仇,邻里化为仇敌,贻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并从词诉总说、词诉条画、词诉次第、词讼日分四个方面开示办案规则,于“词诉总说”一节提出十类不予受案的情形,试图在案件受理程序上排除“不干己之诉”等非法诉请。黄震提举浙东之际所作《引放词状榜》,又将不予受理的情形扩充至十七类,剔除重复部分,共计有十六类民间词讼不予受理,而两则文告均将“事不干己不受”列入其中,尽量消除民间妄诉、滥诉、缠诉等现象。在诉讼类型方面,对于“不干已之诉”之处置,宋人也有相关思考,如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二十四日,御史汤鹏举建议规范诉请内容,禁止杂糅诉私事与举告公事:“乞申严州县,今后应有告讦私事者,或杂以公事,不许受理,则事不干己之法必行,而此风自息。”陈耆卿则系统总结了告讦、自刑、不干己、告诉不实等非法诉讼类型,并思考了“不干己之诉”与“越诉”等其他违法告诉之间的关系,主张“凡民讼小大,其已经剖断得实,而辄枝蔓诬诉者,各以其罪罪之”。 (4)诉讼罚则。杖责诉不干己事者的规定由来已久,淳熙末年,陈傅良知桂阳军,欲使民间通晓法意,检索见行条法后,颁布《桂阳军告谕百姓榜文》。其中援引“不干己之诉”敕条,将“不干己之诉”的罚则和处置明示于辖内百姓:“敕:诸事不干己,辄告论者,杖一百。其所告之事,各不得受理。”又据《宋会要辑稿》食货载《斗讼敕》云:“诸事不干已辄论告者,杖一百,进状徒二年(并令众三日)。”则陈傅良所引当与此敕同出一源。值得注意的是,《斗讼敕》中“令众三日”的规定,已较景德二年(1005年)敕“令众十日”缩减了七日,而“杖一百”应为《宋刑统》中折算之前杖刑之顶格处罚。至于“进状徒二年”的规定,则不知何时增入。此外,建立备案登记制度,重惩累次妄诉不干己事者,是南宋“不干己之法”罚则之重要变化。绍兴二十一年(1151年)十一月十七日,刑部奏请对于健讼之人,在见行条法指挥之外,凡“诉事不干己并理曲,或诬告及教令词诉之人,依法断讫”,由本州县将犯由、乡贯、姓名籍等信息逐级申报州、监司,“若日后再有违犯,即具情犯申奏断遣,从断讫再注”。淳熙六年(1179年)十月十六日,据刑部尚书谢廓然建议,责令诸路监司对累次告诉不干己事,胁持州县、凌辱命官者,由诸路监司“籍定申闻台省,候将来再犯,累其罪状,重置典宪”。 宋代民事诉讼中,时常可见“不干己之诉”之中适用杖责。《清明集》载方伯达、徐应辰冈头山产案中,徐氏族人徐应辰“事不干己,入脚争山,辄将祖上关书揩擦一行,填作二保土名四字,占人一亩之山,凑外段园山作一行,欲行包占”。翁育堂断“徐应辰勘杖一百”。又如裴升诉称陈丙乙诱使,劫去衣物并表弟江进妇徐四娘,后查明系徐四娘因争米忿惧,离家出走。翁育堂断“汪进、裴升各勘杖一百,内裴升事不干己,牒押出处州界”。以上均与“不干己之诉”决杖等罚则吻合。《清明集》“挟仇妄诉欺凌孤寡”条中陈鉴诉陈兴老、黄渊违法交易,通判言:“自后陈鉴如恃健讼,再敢兴词,照不应为科罪。”刘磬认为,以“不应为罪”科罚“诉事不干己者”,或许是针对专门替人出面打官司的健讼之徒。但是,针对讼师哗徒等专事教唆词讼者比照“不应得为”科罚之特例,量刑竟较“不干己之诉”杖一百的处罚为轻。此于宋代司法实践之中恐非个案,遂使部分妄诉之人逃脱了诬告反坐的严厉制裁,且存在个别官吏偏袒甚至勾结地方哗徒的嫌疑。为杜绝地方法司妄引律条,出入人罪,开禧元年(1205年)十一月十三日,对于州县“所诵告讦之人未尝反坐,不过科以不应为不干己之罪而已”,臣僚建议“行下监司、州县,申严告讦之禁。官吏有敢故纵违犯者,重置典宪,其告讦之人照条反坐”,从之。因此,案情真实完备和适用法律正确,是实现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的古今通例。 四、结语 宋代“不干己之诉”是催生“不干己之法”的现实因素,“不干己之法”是处置“不干己之诉”的基本准则。“不干己之诉”屡见不鲜,则“不干己之法”代有因革。因案件属性、事主身份及诉请事由不同,“不干己之法”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等不同司法领域之规则变通与处罚实况,也因案件性质不同而呈现重大差异。在官僚监察领域,尊崇权力制约逻辑,践行督促言官履职、鼓励检举赃官及抑制挟私攻讦三项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避免将各类监察行为误判为“不干己之诉”。在社会治理领域,则奉行权益保障逻辑,通过碑铭、官箴、榜文等诸多传媒载体,宣传息讼、无讼精神,经由诉请限定、越诉特许、程序审查等途径,在基层司法中维护秩序稳定和民户权益,打击讼棍哗徒谋取非法利益。公权制约与私权维护在司法、监察和社会治理领域形成了协调与制衡的良性关系。总体而言,理解“不干己之诉”的核心在于查明案件属性、事主身份与诉讼请求等关节要点。“不干己之诉”在不同领域衍生出内涵迥异的“不干己之法”,有效地推动了古代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良性运行,也反映出古代社会多措并举的社会综合治理理念。

    2025-03-19
  • 民主与法治周刊专访我校校长范九利: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叁进”工作迈上新台阶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全面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相关必修、选修课程,与法治工作部门联合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实践相关课程,打造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门课程模块,开展好面向全体学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教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这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西北地区法治人才培养的摇篮,西北政法大学近年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以下简称“三进”),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阵地,着力培育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本期我们邀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谈一谈西北政法大学在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方面所作出的教学探索和实践创新。 《民主与法制》周刊:“五院四系”是政法人才培养的国家队,西北政法大学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是如何将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的?为此做了哪些顶层设计?范九利:西北政法大学的前身是1937年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创办的陕北公学,传承着“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老延大优良传统。按照我的理解,“五院”与“四系”虽并称“国家队”,却又有分工,这种分工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五院’脚踏实地,‘四系’仰望星空”。也就是说,相较于侧重培养法学理论家的“四系”而言,“五院”更长于产出法治实干家,这一特点在西北政法大学表现得尤为突出。作为一所教学科研型大学,我校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是为法治工作队伍尤其是西部地区的法治实务部门输送政治立场坚定、业务能力突出、职业道德高尚的合格后备力量。因此,如果说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是我们的立校之根、办学之源,那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阵地,是我校新时代的兴校之基与育人之本。在我看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不是一般的教学任务,而是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具体表现与集中体现。“三进”工作是西北政法大学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事关教书育人工作的全局和大局。全校师生对此有着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均积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三进”工作,将“三进”工作和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党建工作、学生工作结合起来,举全校之力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建设成为西北政法大学的亮点和名片。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后,西北政法大学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成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是全国高校习近平法治思想协同研究机制的13家创始单位之一。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受到中国法学会的关怀和厚爱,得到校党委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中心主任目前由我兼任,我将工作重点放在推进中心实体化建设、实质化运作、实效性产出上,要求中心恪守政治性与学术性并重的特殊定位,在学术研究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致力于理论创新、课题研究和对外交流,积极推动学术研究成果向教学领域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教学工作转化。2020年12月,西北政法大学组建国内首家以“法治学院”命名的法学院,承担全校本硕博三个层次、法学专业与法外专业两个类型,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这是我校学习研究宣传阐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的主要抓手。2021年10月,我校“习近平法治思想虚拟教研室”获批为陕西省首批省级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单位,虚拟教研室汇集众多校内外优秀师资,利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开展线上线下、虚实结合的教学研究活动及课堂教学实践,打造“虚拟网络教学矩阵”,形成了开放动态、包容弹性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发展共同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法治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虚拟教研室”为依托,西北政法大学打造了一支立足法学、覆盖全校、辐射全省、面向全国的高素质复合型师资队伍,能够高质量完成全校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教学工作并对外承担师资培训任务。 《民主与法制》周刊:教材建设是教学工作的基础,进教材是进课堂进头脑的前提,在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方面,西北政法大学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范九利:离开了高质量的教材,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教学实践是难以想象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后,我校教师参与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马工程”教材的编写工作,撰写了与西北政法大学自身定位与育人特色密切相关的“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一章。2024年,我校教师继续参与了该教材第二版的修订工作。在参编教材的基础上,我校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教学团队于2023年受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研制了与“马工程”教材配套的《普通高等学校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学重点指南》并已提交验收。值得一提的是,我校教师为“马工程”教材编写了40句、160字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记诵口诀,以言简意赅、朗朗上口的方式高度凝练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与科学方法,受到了学生的一致好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马工程”教材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但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工作不应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材的单打独斗。在我看来,进教材是对法学教材的全局性、整体性、系统性要求,也就是说,要采取不同方式、通过不同途径,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入全部法学教材。我校教师参编了《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马工程”教材,学校自2022年起重点建设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融入为特色的“高等政法院校法治学系列教材”,第一批书目《中华法治文明》《区块链法学》《中国判例制度史》《社会治理法学》已出版并运用于相关课程教学,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第二批书目已按计划进入编校阶段。此外,学校依托校级教材立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基金建设项目,加大财政倾斜及支持力度,引导教师在编写、修订自编教材时注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融入。到目前为止,一个全面融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学教材体系已逐渐成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耳入脑入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主与法制》周刊: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主阵地,课堂则是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一线与最前沿,西北政法大学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课堂工作中形成了哪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范九利:在法学理论研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一门学问,更是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主心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一门课程,更是当代中国法学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的拱心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后,我校便着手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教学工作。经过一个寒假的精心备课,西北政法大学于2021年春季学期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开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座课,作为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与法外专业通识选修主干课程。2021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对于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的通知》,要求全国高校于2021年秋季学期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西北政法大学作为一所法学学科齐全、师资力量雄厚、在校生规模巨大的政法院校,属于文件所称的“有条件的高校”。因此,我校在按要求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法学专业必修课的基础上,于2022年春季学期对法学以外专业本科生开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通识选修课。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于“打造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门课程模块,开展好面向全体学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教育”要求,经过教务处与法治学院的反复论证,我校于2023年在《本科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了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港澳基本法学、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立法学、纪检监察学、社会治理法学、人权法学、中国司法制度、监察法学等9门专业选修课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门课程模块”。这些课程体现了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凸显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蕴含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与原创性概念、范畴、理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支撑作用。同时,考虑到本硕博三个层次学生在培养规格、教学内容与授课方式上的区别,我校于2022年秋季学期对法学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开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专业学位课,重点讲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研究生开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方向课,重点讲授贯穿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这种分层开课、分类培养、因材施教的教学模式适应了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与接受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随着“三进”工作的深入推进、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我校获批了教育部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承担的陕西省教改重点攻关项目以“优秀”等次结项,“新时代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与实践”荣获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 《民主与法制》周刊:进头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的最终目的,关键是要形成学生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在教材编写与课堂教学之外,西北政法大学在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头脑方面还做了哪些有益工作?范九利:的确如此。教育引导全校师生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这是西北政法大学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的终极目标。我们深知,课堂教学尽管是高等教育的重心,但毕竟不是全部。第二课堂与实践教学同样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进头脑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相比于第一课堂,第二课堂可以不拘形式、润物无声。对于新时代的大学生而言,第二课堂有时会让他们拥有更好的“用户体验”。因此,我校积极引导学生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创新创业的一项重要主题,在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活动的同时实现参与者的自我教育,毕竟言说者只有真诚地对待言说内容,才足以打动听众。我校在读研究生主持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三入”实践》获第八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陕西赛区银奖,这是对上述自我教育方式及其成效的一个肯定。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走深走实,不仅要加强学理化研究、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也需要大众化解读。只有综合使用传统方式和新型融媒手段,才能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向基层延伸,不仅在高校入脑入心,更能走进千家万户。西北政法大学高度重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跨平台、融媒体学习宣传工作。2024年,我校与陕西省司法厅、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省社科院、陕西省广播电视台合作录制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媒体宣传活动系列短视频》(共14集),已在多个媒体平台播出并作为我校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的重要教学资源。此前,我校与相关单位合作,由我校学生担任制作主力,推出了宣传《法系天下》系列广播剧,已在全国30多家电台播出,获得各界听众尤其是法学专业在校生的强烈反响。 《民主与法制》周刊: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是全国法学院校共同承担的重大使命,各法学院校都在积极推进落实。如果说西北政法大学的“三进”工作已经形成了一种成熟的模式,那么您如何概括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和优点?范九利:我的考虑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三进”工作要取得实质化的成果,必须建立长效化的机制,要把教材编写、课堂教学、人才培养中相对成熟的经验予以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从而为“三进”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西北政法大学已组织研制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指南(“概论”课)》《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指南(法学专业核心课)》《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指南(思想政治课)》《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模块设置方案》《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法学专业核心课指导纲要》等教学文件,制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思政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方案》《习近平法治思想虚拟教研室建设管理方案》《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等教学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和文件构成“三进”工作的遵循和指南,在教学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避免了“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因教师个体差异、能力差别而造成的教学效果参差、教学质量波动。二是高度重视队伍建设。现代高等教育要以学生为主体,但同时必须以教师为主导。习近平法治思想师资队伍如果做不到人才辈出,“三进”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全面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师资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帮助任课教师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教师尤其是部门法学教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课堂教学的畏难情绪,是队伍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西北政法大学制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师资培训计划》《习近平法治思想师资交流计划》《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师专业发展计划》《思政课教师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能力提升计划》《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师师德师风指导规范》,起草了《立格联盟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联盟章程》(草案)。上述计划的实施,帮助全校教师摒弃了本位主义思想,树立了全局观念,打破专业、学科、学院、学校间的“楚河汉界”,加强了专业课教师与思政课教师的交流,实现了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的同向同行,提升了师资队伍的政治站位和教学能力,形成全校一盘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谋“三进”的工作格局。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大力加强同兄弟院校的沟通,虚心学习其他法学院校“三进”工作成功经验,充分利用全国高校习近平法治思想协同研究机制这一重要平台,合理借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其他领域“三进”工作的做法,使我校的“三进”工作开展得更科学、更合理、更实用,令我校的“三进”工作经验更具实践性、普遍性和可推广性。学校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深化教育综合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对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迈上新台阶。

    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