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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治报】倪楠:引导自然人网店合规经营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 2025年05月13日
  • 西部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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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首个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共8章、4个附录,首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入驻、运营、退出和数据报送等方面管理的要求。自然人网店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自产农副产物、家庭手工业产物或从事便民劳务、零星小额交易等类型经营活动的依法免予登记的自然人主体。便民劳务服务活动涉及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是指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叁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涵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自然人即平台内的自然人网店。据统计,目前自然人网店在平台内经营者总量中占比约57%,已超过半数。长期以来,自然人网店免予登记,主体信息真实性难以核实,网店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相对较低,导致消费者对自然人网店的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投诉较多。同时,主体真实性问题也使得消费者通过法律维权成本较高。《管理规范》针对电子商务中自然人网店这一特殊主体,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则体系,有助于自然人网店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交易秩序规范,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统一入驻标准。电子商务法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准入条件。此次《管理规范》规定了自然人网店在入驻网络交易平台时应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自然人姓名、联系电话、证件类型代码、证件号码、自然人网店名称、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实际经营地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自然人网店配合完成实名认证及支付认证,并提供自然人网店提现银行名称、自然人网店提现银行账户和自然人网店账号。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自然人姓名、自然人网店提现银行账户进行审核,确保一致性。《管理规范》的这些规定,为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合规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统一运营规则。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平台责任主要包括:入驻者身份核验以及具备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相关资质和已经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件的审核责任;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信息,配合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税务登记的责任;针对平台上信息的管理责任;网络安全维护以及网络犯罪防范责任;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平台内各种与交易相关信息责任;与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公示相关的平台责任;清晰区分自营业务与第叁方业务的信息披露责任;采取措施保障平台上的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责任,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的责任;对竞价排名结果标注“广告”的责任;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管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自然人网店的管理要求,包括运营检查、网店展示、信息公示、消费者投诉处理、合规管理、权利救济等方面,为平台管理职能提供了更加精确和细致的指导。

统一退出机制。电子商务法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退出机制,但从相关规定来看,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退出经营前,应当在其网站或应用程序的首页显着位置,发布退出经营的公示信息。该信息至少应包括退出经营的原因、退出经营的日期、后续处理方式(如退款、售后服务等)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退出经营的公示义务,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状态。一旦电子商务经营者突然退出经营而未进行公示,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获得退款或售后服务,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管理规范》在退出环节细化落实法定信息公示要求,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统一数据报送标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叁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叁方提供。《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交易合规数据,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进行管理。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违法行为线索数据、行政执法协查数据、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数据等网络交易监管相关数据。《管理规范》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的信息记录保存要求,以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要求,这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监管,也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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